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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同时也带来了居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问题,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面对这一问题,针对是否利用遗产税来调节我国的贫富差距,成为社会各界人士热议的话题。文章在遗产税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分析了外国税制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可鉴之处,探究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不利条件和解决方法,分析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之处以及可行的条件,并提出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遗产税;收入差距;税收调节
一、遗产税概述
1.遗产税的含义与性质
对遗产税的定义,学术界的一般解释是:遗产税就是一个国家地区对死者所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税款。因此,这种说有时也能够叫做“死亡税”,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和征收赠与税一体的,是一些国家税收的重要手段。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不可分离的,源于赠与税的主要形成缘由是遗产税的漏洞,为了规避遗产过巨、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产生了遗产税,而遗产税仅仅是在财产人时候才起到作用的,而随着各国遗产税的征收,一些财产人选择再生前将自身的财富以赠与的形式分流出而减少遗产税的征收,这样势必会造成遗产税制度的崩溃。因此,对财产人生前赠与财富予以征收赠与税是遗产税必不可缺的辅助税,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征税的公平和高效。
2.遗产税的制度类型
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使用或曾经使用过遗产税制,遗产税制度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总遗产税制采用先税后分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对才人所有人的遗留财产先进行征税计算,征税过后的遗产则按照一定比例分给法定继承人,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能够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有效地征收遗产人的应征税款,美国、英国等都属于这种类型;分遗产税制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保证征税公平,以其情况不同分不同程度的征税,但是难以保证国家的税务收入,德国、法国等皆采用这一种;而总分遗产税是一种混合的税制,即先税后分再税,能够弥补前两者的不足,既能够在第一个环节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维护遗产税的制度,还能够再次进分类征税,有利于公平的实现。另外,这样一来未免又显得繁杂,重复征税的可取性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质疑。
3.遗产税的功能
开征遗产税对于社会福利建设和共同富裕有重要作用。首先,开征遗产税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我国国家建设支出较大,加上西部地区在建基础设施较多,各地所需财政支出也较多,开征遗产税能够将财富集中到国家的手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保养老等体系的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其次,能够有效地限制私人资本,平均社会财富,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国家首富和贫困山区人民的经济水平简直是天上地下,这样一来就会造成夫人进行资本积累和投资变得更富裕,而穷人则会因长期贫困走不出大山变得更穷苦,这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目标是相悖的,而征收遗产税,对私人资本进行有效限制,有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最后,遗产税对于抑制社会浪费,激励人们勤劳致富也有重要意义,富人一掷千金,穷人却柴米难得,这种社会反差并不少见,开征遗产税能够有效节制富人的奢侈行为,抑制社会浪费。
二、日本遗产税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1.日本遗产税制的发展以历史背景
日本遗产税开征时间较早,早在一百多年前的日俄战争时期,为了增加税收,日本就开始了遗产税的征收。严格来讲,日本的遗产税应该被称为继承税,日本的遗产税以1950年制定的《继承税法》为标志,法规规定了继承税法的两个部分“遗产税”和“赠与税”,旨在防止人们为避开遗产税而在生前对财产进行转移的现象发生。直到今天,日本的遗产税制度已经发展的十分成熟,同之前不同的是,近年来的遗产税主要被用来防止贫富差距过大和平均财富了,而并不是简单地为了增加税收。
2.对我国遗产税制的启示
遗产税对我国的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改变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实现共同富裕。经过对日本的税制发展和历史发展的研究,我们得到了以下启示:首先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财产监控体系,对居民的财产进行良好的监控;其次,遗产税应划归中央税,这样能够防止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税收不平衡状况;最后就是要合理确定遗产税模式,大力提高征管效率,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对遗产税制的作用发挥最大化具有重要作用。一般来说,增加税收是征收遗产税初期的主要目的,反映了社会过渡前期国家财政吃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的状态,而随着富裕人口的持续上升,社会达到富裕水平之后,城市化也基本完成,国家进入稳定阶段,这时候国家的财政需求就不会很多,相反,平均财富的需要更为迫切,这反映了过渡后期经济基本达标而尚不能全民富裕的状况,这时候国家已经解决了生产生活问题,而将征税的支出更多指向福利方面,减少社会底层的人的生活水平。因此,我国现阶段正处于过度前期,迫切需要遗产税来加强财政收入。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首先,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我国沿海发达城市和内陆落后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众所周知,北、上、广三城市人均GDP已经赶上甚至超越了发达国家的水平,然而我国内陆许多省份包括四川、贵州、安徽等却因为种种原因至今还处于贫苦落后的阶段,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使得征收遗产税变得尤为迫切。通过开征遗产税达到两级平衡,弥补地区发展差距,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有很重要的作用。
其次,国情差异是开征遗产税所要考虑的另一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独特的地区发展差异,我国贫富差距远远比他国更为严重,而怎样立足国情,是当前遗产税中国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避免盲从,走中国道路,合理的将遗产税在中国确立起来才能够使得税收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
再次,开征遗产税能够平衡我国税制结构,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还不太完善,特别对于遗产和赠与的征税程度基本为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使得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开征遗产税能够有效弥补这些问题,将遗产这一庞大的财富内容划分到税务之后秒可以有效平衡税制结构,促进我国税制的完善。 最后,征收遗产税还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因为目前我国的征税对象和方向还是不太广泛,这样不能够有效地进行财富调节,不能够起到税收的重要作用,征收遗产税可以有效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对社会公平的维护有重要作用。
2.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遗产税尽管是我国从未实行过的全新政策,但是作为经济发展特定阶段所必需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是经济水平的提升,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坚实的征收遗产税的物质基础,伴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财产的不断积累,遗产税显得更加可行,这说明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物质基础。开征遗产税的创想已经进行了多年,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已经逐步完善了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基础。最后,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来了开征遗产税的技术条件,对于居民财富的监控技术已经掌握的相对熟练了,这使得我国的遗产税开征更加可行。总的来讲,遗产税的开征有一定的阶段性,并不是从一而终一帆风顺的,特别对于我国这种传统观念并不相符的国家来说,开征遗产税是个长期的探索过程,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关键转变,我国的遗产税征收制度会变得更加顺利。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不利条件
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阻碍也是有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来自纳税人意识的阻碍、现实制度的缺失,对家族企业的冲击,导致资金与人才的外流,制约储蓄的发展。这些都是在遗产税试行过程中所必然出现的现象,由于从古到今,我国从来没有征收遗产税,这一新锐的制度也就挑战了我国的传统财富传承理念,因此如何有效的开征遗产税,同时能够使得被征人减少抵触情绪,就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纳税人意识的阻碍我们都能够理解,毕竟劳动所得不愿与别人共享,这在任性方面是成立的。而我国尚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最重要的是家族企业的冲击,对一些大财团的遗产税征收势必会造成企业的财产损失,长期看来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人才和资金的外流也是必须要考虑到的问题,当面临到遗产税和赠与税双重铁墙之后,一些经济大亨不得不选择去国外生活,这样看来,遗产税的征收利弊衡量并不明晰。
五、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初步设想及实践策略
为了应对遗产税试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开征遗产税进行了以下设想和时间的策略。
1.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时间策略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遗产税的文化知识教育,改变国民的遗产意识,让国民能够真正理解遗产税的必要性,减少遗产税开征过程中出现的不服从心理。其次,为防止重创家族企业,亟需对家族企业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使得遗产税在开征的同时不至于损害家族企业的综合实力,对国民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最后,我国应该建立合理的征收体系,采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征收策略和制度。
2.开征遗产税的制度选择
由于社会环境不同,我国可能并不适应欧洲普遍的分遗产税制,而更加倾向于我国台湾和香港之前采用的总遗产税制,或者,我国也可以采用混合的税制,以更好地进行遗产征税。
3.开征遗产税的基本要素
遗产税开征的基本要素主要有外部条件和内部要素,外部条件主要是国民征收遗产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度支持,而内部条件主要是指征收群众的应征情绪和应征态度等。
4.遗产税的归属
遗产税的归属问题也是亟待解决划分的一个重要内容,建议我国将遗产税的征收财富归属到国家,而不是地区,因为我国地区的经济差距还是非常大的,归属权问题划分不清不利于征收效果。
六、结论
遗产税对于国民经济的调节具有重要作用,特别对于我国这种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国情来说,征收遗产税非常有必要,在未来几年的试行中,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吸取国外经验,做好我国的遗产征税。
致谢辞:本次论文的完成离不开老师和父母朋友们的支持和帮助,通过此次论文,我也对遗产税的征收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希望在今后能够有更多机会进行相关研究。
参考文献:
[1] 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第1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2-14.
[2] 徐红军.关于开征遗产税的探索[J].价格月刊,2007,(12):2-3.
[3] 邓子基.现代西方财政学[M].第4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社,2004.28-29.
[4] 杨斌.国家税收理论与实务(第1版)[M].厦门: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6-7.
[5] 胡怡建.税收学(第1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5-19.
[6] 陈共.财政学(第5版)[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1.17-16
作者简介:
修郡(1993-),女,汉族,山东省烟台人,学历:在读本科生,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学、财务管理。
【关键词】遗产税;收入差距;税收调节
一、遗产税概述
1.遗产税的含义与性质
对遗产税的定义,学术界的一般解释是:遗产税就是一个国家地区对死者所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税款。因此,这种说有时也能够叫做“死亡税”,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和征收赠与税一体的,是一些国家税收的重要手段。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不可分离的,源于赠与税的主要形成缘由是遗产税的漏洞,为了规避遗产过巨、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产生了遗产税,而遗产税仅仅是在财产人时候才起到作用的,而随着各国遗产税的征收,一些财产人选择再生前将自身的财富以赠与的形式分流出而减少遗产税的征收,这样势必会造成遗产税制度的崩溃。因此,对财产人生前赠与财富予以征收赠与税是遗产税必不可缺的辅助税,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征税的公平和高效。
2.遗产税的制度类型
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使用或曾经使用过遗产税制,遗产税制度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总遗产税制采用先税后分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对才人所有人的遗留财产先进行征税计算,征税过后的遗产则按照一定比例分给法定继承人,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能够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有效地征收遗产人的应征税款,美国、英国等都属于这种类型;分遗产税制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保证征税公平,以其情况不同分不同程度的征税,但是难以保证国家的税务收入,德国、法国等皆采用这一种;而总分遗产税是一种混合的税制,即先税后分再税,能够弥补前两者的不足,既能够在第一个环节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维护遗产税的制度,还能够再次进分类征税,有利于公平的实现。另外,这样一来未免又显得繁杂,重复征税的可取性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质疑。
3.遗产税的功能
开征遗产税对于社会福利建设和共同富裕有重要作用。首先,开征遗产税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我国国家建设支出较大,加上西部地区在建基础设施较多,各地所需财政支出也较多,开征遗产税能够将财富集中到国家的手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保养老等体系的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其次,能够有效地限制私人资本,平均社会财富,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国家首富和贫困山区人民的经济水平简直是天上地下,这样一来就会造成夫人进行资本积累和投资变得更富裕,而穷人则会因长期贫困走不出大山变得更穷苦,这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目标是相悖的,而征收遗产税,对私人资本进行有效限制,有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最后,遗产税对于抑制社会浪费,激励人们勤劳致富也有重要意义,富人一掷千金,穷人却柴米难得,这种社会反差并不少见,开征遗产税能够有效节制富人的奢侈行为,抑制社会浪费。
二、日本遗产税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1.日本遗产税制的发展以历史背景
日本遗产税开征时间较早,早在一百多年前的日俄战争时期,为了增加税收,日本就开始了遗产税的征收。严格来讲,日本的遗产税应该被称为继承税,日本的遗产税以1950年制定的《继承税法》为标志,法规规定了继承税法的两个部分“遗产税”和“赠与税”,旨在防止人们为避开遗产税而在生前对财产进行转移的现象发生。直到今天,日本的遗产税制度已经发展的十分成熟,同之前不同的是,近年来的遗产税主要被用来防止贫富差距过大和平均财富了,而并不是简单地为了增加税收。
2.对我国遗产税制的启示
遗产税对我国的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改变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实现共同富裕。经过对日本的税制发展和历史发展的研究,我们得到了以下启示:首先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财产监控体系,对居民的财产进行良好的监控;其次,遗产税应划归中央税,这样能够防止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税收不平衡状况;最后就是要合理确定遗产税模式,大力提高征管效率,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对遗产税制的作用发挥最大化具有重要作用。一般来说,增加税收是征收遗产税初期的主要目的,反映了社会过渡前期国家财政吃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的状态,而随着富裕人口的持续上升,社会达到富裕水平之后,城市化也基本完成,国家进入稳定阶段,这时候国家的财政需求就不会很多,相反,平均财富的需要更为迫切,这反映了过渡后期经济基本达标而尚不能全民富裕的状况,这时候国家已经解决了生产生活问题,而将征税的支出更多指向福利方面,减少社会底层的人的生活水平。因此,我国现阶段正处于过度前期,迫切需要遗产税来加强财政收入。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首先,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我国沿海发达城市和内陆落后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众所周知,北、上、广三城市人均GDP已经赶上甚至超越了发达国家的水平,然而我国内陆许多省份包括四川、贵州、安徽等却因为种种原因至今还处于贫苦落后的阶段,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使得征收遗产税变得尤为迫切。通过开征遗产税达到两级平衡,弥补地区发展差距,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有很重要的作用。
其次,国情差异是开征遗产税所要考虑的另一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独特的地区发展差异,我国贫富差距远远比他国更为严重,而怎样立足国情,是当前遗产税中国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避免盲从,走中国道路,合理的将遗产税在中国确立起来才能够使得税收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
再次,开征遗产税能够平衡我国税制结构,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还不太完善,特别对于遗产和赠与的征税程度基本为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使得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开征遗产税能够有效弥补这些问题,将遗产这一庞大的财富内容划分到税务之后秒可以有效平衡税制结构,促进我国税制的完善。 最后,征收遗产税还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因为目前我国的征税对象和方向还是不太广泛,这样不能够有效地进行财富调节,不能够起到税收的重要作用,征收遗产税可以有效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对社会公平的维护有重要作用。
2.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遗产税尽管是我国从未实行过的全新政策,但是作为经济发展特定阶段所必需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是经济水平的提升,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坚实的征收遗产税的物质基础,伴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财产的不断积累,遗产税显得更加可行,这说明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物质基础。开征遗产税的创想已经进行了多年,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已经逐步完善了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基础。最后,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来了开征遗产税的技术条件,对于居民财富的监控技术已经掌握的相对熟练了,这使得我国的遗产税开征更加可行。总的来讲,遗产税的开征有一定的阶段性,并不是从一而终一帆风顺的,特别对于我国这种传统观念并不相符的国家来说,开征遗产税是个长期的探索过程,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关键转变,我国的遗产税征收制度会变得更加顺利。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不利条件
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阻碍也是有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来自纳税人意识的阻碍、现实制度的缺失,对家族企业的冲击,导致资金与人才的外流,制约储蓄的发展。这些都是在遗产税试行过程中所必然出现的现象,由于从古到今,我国从来没有征收遗产税,这一新锐的制度也就挑战了我国的传统财富传承理念,因此如何有效的开征遗产税,同时能够使得被征人减少抵触情绪,就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纳税人意识的阻碍我们都能够理解,毕竟劳动所得不愿与别人共享,这在任性方面是成立的。而我国尚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最重要的是家族企业的冲击,对一些大财团的遗产税征收势必会造成企业的财产损失,长期看来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人才和资金的外流也是必须要考虑到的问题,当面临到遗产税和赠与税双重铁墙之后,一些经济大亨不得不选择去国外生活,这样看来,遗产税的征收利弊衡量并不明晰。
五、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初步设想及实践策略
为了应对遗产税试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开征遗产税进行了以下设想和时间的策略。
1.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时间策略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遗产税的文化知识教育,改变国民的遗产意识,让国民能够真正理解遗产税的必要性,减少遗产税开征过程中出现的不服从心理。其次,为防止重创家族企业,亟需对家族企业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使得遗产税在开征的同时不至于损害家族企业的综合实力,对国民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最后,我国应该建立合理的征收体系,采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征收策略和制度。
2.开征遗产税的制度选择
由于社会环境不同,我国可能并不适应欧洲普遍的分遗产税制,而更加倾向于我国台湾和香港之前采用的总遗产税制,或者,我国也可以采用混合的税制,以更好地进行遗产征税。
3.开征遗产税的基本要素
遗产税开征的基本要素主要有外部条件和内部要素,外部条件主要是国民征收遗产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度支持,而内部条件主要是指征收群众的应征情绪和应征态度等。
4.遗产税的归属
遗产税的归属问题也是亟待解决划分的一个重要内容,建议我国将遗产税的征收财富归属到国家,而不是地区,因为我国地区的经济差距还是非常大的,归属权问题划分不清不利于征收效果。
六、结论
遗产税对于国民经济的调节具有重要作用,特别对于我国这种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国情来说,征收遗产税非常有必要,在未来几年的试行中,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吸取国外经验,做好我国的遗产征税。
致谢辞:本次论文的完成离不开老师和父母朋友们的支持和帮助,通过此次论文,我也对遗产税的征收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希望在今后能够有更多机会进行相关研究。
参考文献:
[1] 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第1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2-14.
[2] 徐红军.关于开征遗产税的探索[J].价格月刊,2007,(12):2-3.
[3] 邓子基.现代西方财政学[M].第4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社,2004.28-29.
[4] 杨斌.国家税收理论与实务(第1版)[M].厦门: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6-7.
[5] 胡怡建.税收学(第1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5-19.
[6] 陈共.财政学(第5版)[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1.17-16
作者简介:
修郡(1993-),女,汉族,山东省烟台人,学历:在读本科生,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学、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