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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圜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的这一规范是我们正确认识人大代表代表性问题的法律依据。显然,据此规范,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人民侦责。但究竟应当对全体人民负责还是应当对选民负责,宪法及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