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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塌楼事件持续发生,人们对短命房屋的担忧也日益加重,未来该如何保障房屋安全质量,防患于未然?给与房子更长的寿命,路还有很远。
分门别类设立管理法
目前,我国建筑法律法规更多是验收环节,而没有建设及后期使用的规范。费麟指出,目前的“建筑法”实际上是营造法,实际上施工应有施工操作规程,不能只有施工验收标准。因此,应该分门别类设管理法,不能笼统设建筑管理法。
中国特许一级注册建筑师费麟表示,目前注册建筑师已有终身责任制,接下来,开发商和承包商也应有终身责任制。建筑设计或施工方应当加强责任意识,对于建筑物的质量跟踪负责。
费麟建议,应该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安装,尤其是在后期的物业管理、住户使用上推行相应的管理法。还要明确诸如多长时间应该检查、鉴定,明确各方责任并进行制度性设计,严格界定政府、社区和个人之间关系。
近年来比比皆是的 “海外来函”显示了国外对于工程设计的重视。2007年,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收到英国一家工程设计公司的信函,信中说,外白渡桥的“桥梁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现在已到期,请对该桥注意维修”,同时还重点强调“建议检修水下木桩基础混凝土桥台和混凝土空心薄板桥墩。”
目前,住建部已经在全国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业内人士建议,今后要建立全面而完善的房屋质量档案。
各类所有制房屋的分布、数量、建设年代、使用信息、完损信息、楼宇信息、防灾抗灾情况等应详细记载,并建立公开的数据库。
“国外的房子尽管年代挺久远了,但看起来都很整洁,也很新,就是因为当地有一套完整的房屋档案,政府会定期按照年份给房子做检查、维修,业主也十分重视。”老北京人王先生说。
放权机构管理权
久为人们诟病的是,房屋建设领域几乎没有什么技术难题,唯一的难题就是在监督和管理环节。从建设单位到施工单位,从住建部门到房管部门,从表面上看,建筑建设的监管环节众多,部门数量不少,然而大都是“纸上程序”,程序性把关的多,实质把关的少。
出了事后,国内追责力度也较轻,如“保修期”的问题,国家规定最低保修期除主体结构外,防水保修期5年,其他一般是两年。但由于追责主体、追责细节等并不明确,并未很好落实。
“总体来讲,中国的法制十分健全,什么问题都可以找到法律规范,但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原住建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总工程师孙克放认为,拿追责来说,如台湾等地地震之后房子倒了,就十分严厉追责,但内地却罕见严厉的追责行为,说到底还是相关部门不作为。
在孙克放看来,必须加强监管,除了加强政府的监管之外,要加强行业机构监管,“但现在的行业机构几乎没有管理权,也没有行业规定,除了讲讲行业形势几乎没什么作用了。”
“真正对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结论的,往往是建筑公司雇来的监理公司。”孙克放说,在国外,监理公司非常严格,但在国内,监理公司管理环节十分薄弱和粗糙,而且由于是甲方给钱,所以容易浑水摸鱼。
此外,大承包商不断往外承包,最终无法控制底下的承包商,导致质量无法把控。只有加强监理公司的作用,杜绝层层外包的现象,才能从质量本身进行源头控制。
探索市场化的“补偿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房屋建筑领域的追责面临着各种不确定性的挑战。如在浙江奉化的居民楼坍塌事故中,开发商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施工单位也经过拆分,主要责任主体均处于难以寻觅的“消失”状态。
“如果维修加固甚至坍塌后的追责赔偿都找不到责任主体的话,那么政府应当出面承担更多责任,包括寻找责任主体、妥善安置居民、协调解决维修赔偿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库建辉认为。
“80后”“90后”房屋未来很可能进入问题集中暴露期,而责任主体“消失”的现象也不会鲜见。库建辉表示,政府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担一切维修、赔偿工作,应当探索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建立“补偿机制”。
业内人士建议,可以参照国际上的成熟做法,比如对这些老旧房屋的安全状况、责任主体现状进行排查后,从现在起就由业主、开发商、政府通过加购房屋保险的方式,为可能出现的问题构筑最后一道防线。
引入保险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实行终身保修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很多地方落实不了。为了保证终身负责,各个国家做法不一。更为通行的做法,是引入保险制度,即推行房屋安全质量保险制度。
“比如法国,开发商开发了这个楼,就必须交一笔钱保留在这里,以后这个楼出问题了,这个钱就可以拿出来维修。”孙克放说。法国的建筑法规《建筑职责与保险》的规定: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质量检查等单位,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
让费麟担忧的是,中国还没有建立《房屋安全质量保险制度》,承包商和开发商没有终身责任制,很难根据责任购买强制保险。虽然有《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但是还缺乏操作细则,在执行中互踢皮球,很难分清责任。总之缺乏立法、执法与司法。
因此在业内人士看来,只有先在立法上有所推进,然后才能要求房屋在验收前必须上保险。这样,保险公司就会来跟踪房屋质量,预先把好房屋的质量关,日后一旦出现问题,可由保险公司先承担相关的检测、换及赔偿费用,再追偿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样就可以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力量,来约束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偷工减料等的问题。
实际上,不只是解决增量房屋的问题,在存量房屋问题上,其实也可以推行这样的制度,比如由政府、开发商和居民三方共同出资购买保险,一旦那些“80后”、“90后”建筑再发生事故,政府和居民就可以多一个追责的渠道。
分门别类设立管理法
目前,我国建筑法律法规更多是验收环节,而没有建设及后期使用的规范。费麟指出,目前的“建筑法”实际上是营造法,实际上施工应有施工操作规程,不能只有施工验收标准。因此,应该分门别类设管理法,不能笼统设建筑管理法。
中国特许一级注册建筑师费麟表示,目前注册建筑师已有终身责任制,接下来,开发商和承包商也应有终身责任制。建筑设计或施工方应当加强责任意识,对于建筑物的质量跟踪负责。
费麟建议,应该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安装,尤其是在后期的物业管理、住户使用上推行相应的管理法。还要明确诸如多长时间应该检查、鉴定,明确各方责任并进行制度性设计,严格界定政府、社区和个人之间关系。
近年来比比皆是的 “海外来函”显示了国外对于工程设计的重视。2007年,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收到英国一家工程设计公司的信函,信中说,外白渡桥的“桥梁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现在已到期,请对该桥注意维修”,同时还重点强调“建议检修水下木桩基础混凝土桥台和混凝土空心薄板桥墩。”
目前,住建部已经在全国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业内人士建议,今后要建立全面而完善的房屋质量档案。
各类所有制房屋的分布、数量、建设年代、使用信息、完损信息、楼宇信息、防灾抗灾情况等应详细记载,并建立公开的数据库。
“国外的房子尽管年代挺久远了,但看起来都很整洁,也很新,就是因为当地有一套完整的房屋档案,政府会定期按照年份给房子做检查、维修,业主也十分重视。”老北京人王先生说。
放权机构管理权
久为人们诟病的是,房屋建设领域几乎没有什么技术难题,唯一的难题就是在监督和管理环节。从建设单位到施工单位,从住建部门到房管部门,从表面上看,建筑建设的监管环节众多,部门数量不少,然而大都是“纸上程序”,程序性把关的多,实质把关的少。
出了事后,国内追责力度也较轻,如“保修期”的问题,国家规定最低保修期除主体结构外,防水保修期5年,其他一般是两年。但由于追责主体、追责细节等并不明确,并未很好落实。
“总体来讲,中国的法制十分健全,什么问题都可以找到法律规范,但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原住建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总工程师孙克放认为,拿追责来说,如台湾等地地震之后房子倒了,就十分严厉追责,但内地却罕见严厉的追责行为,说到底还是相关部门不作为。
在孙克放看来,必须加强监管,除了加强政府的监管之外,要加强行业机构监管,“但现在的行业机构几乎没有管理权,也没有行业规定,除了讲讲行业形势几乎没什么作用了。”
“真正对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结论的,往往是建筑公司雇来的监理公司。”孙克放说,在国外,监理公司非常严格,但在国内,监理公司管理环节十分薄弱和粗糙,而且由于是甲方给钱,所以容易浑水摸鱼。
此外,大承包商不断往外承包,最终无法控制底下的承包商,导致质量无法把控。只有加强监理公司的作用,杜绝层层外包的现象,才能从质量本身进行源头控制。
探索市场化的“补偿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房屋建筑领域的追责面临着各种不确定性的挑战。如在浙江奉化的居民楼坍塌事故中,开发商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施工单位也经过拆分,主要责任主体均处于难以寻觅的“消失”状态。
“如果维修加固甚至坍塌后的追责赔偿都找不到责任主体的话,那么政府应当出面承担更多责任,包括寻找责任主体、妥善安置居民、协调解决维修赔偿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库建辉认为。
“80后”“90后”房屋未来很可能进入问题集中暴露期,而责任主体“消失”的现象也不会鲜见。库建辉表示,政府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担一切维修、赔偿工作,应当探索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建立“补偿机制”。
业内人士建议,可以参照国际上的成熟做法,比如对这些老旧房屋的安全状况、责任主体现状进行排查后,从现在起就由业主、开发商、政府通过加购房屋保险的方式,为可能出现的问题构筑最后一道防线。
引入保险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实行终身保修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很多地方落实不了。为了保证终身负责,各个国家做法不一。更为通行的做法,是引入保险制度,即推行房屋安全质量保险制度。
“比如法国,开发商开发了这个楼,就必须交一笔钱保留在这里,以后这个楼出问题了,这个钱就可以拿出来维修。”孙克放说。法国的建筑法规《建筑职责与保险》的规定: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质量检查等单位,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
让费麟担忧的是,中国还没有建立《房屋安全质量保险制度》,承包商和开发商没有终身责任制,很难根据责任购买强制保险。虽然有《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但是还缺乏操作细则,在执行中互踢皮球,很难分清责任。总之缺乏立法、执法与司法。
因此在业内人士看来,只有先在立法上有所推进,然后才能要求房屋在验收前必须上保险。这样,保险公司就会来跟踪房屋质量,预先把好房屋的质量关,日后一旦出现问题,可由保险公司先承担相关的检测、换及赔偿费用,再追偿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样就可以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力量,来约束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偷工减料等的问题。
实际上,不只是解决增量房屋的问题,在存量房屋问题上,其实也可以推行这样的制度,比如由政府、开发商和居民三方共同出资购买保险,一旦那些“80后”、“90后”建筑再发生事故,政府和居民就可以多一个追责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