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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作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补充,在承接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转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下,作为职能转移主体的政府和作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主体的社会组织都存在着自身体制性的障碍.要加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应锚定“善治”的目标取向,通过为社会组织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法律环境、建立政府购买的财力和政策保障体系、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等措施,全面深化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