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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社会转轨中,现有事业单位如何改革是一个重要和复杂的任务。现阶段中国财政供养人口的大多数是在各种事业单位之内:公职人员4 000万人以上,其中约3 300万以上是事业单位的人员。涉及如此大规模社会成员的改革,高度敏感,具体事项上又牵一发动全身,需要通盘地作出深入细致研讨。
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
考虑到我国事业单位与人员的相对规模明显偏大,建议以“优化存量,提升绩效”为重点,对增量高度审-滇,一般不鼓励、不支持(这里的增量仅指新形成政府背景事业单位机构的举措。那些完全由民间出资成立的公益性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应鼓励发展,不在此列)。今后改革的重点,是要解决存量适度缩减、结构优化和效能提高问题,坚决防止于改革之际出现新一轮机构膨胀。目前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对财政的压力很大,以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达到3300万人左右计,按每人年均3万元支出,各级财政一年就要支出1万亿元以上,而且这种支出的刚性特点十分明显。所以,把改革的重点落在“优化存量结构”上和“提升绩效”上,意味着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虽不是为了“甩包袱”,但也需充分考虑各级财政支出压力的现实制约和机制优化改进、效率提升的全局性意义。
就这个问题,愿提出三点意见:
第一,从中央层面,需要加强对地方增设事业单位机构、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适度控制。目前中央级次的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控制已十分严格,应当采取合适方式与手段,要求地方同样做到。
第二,提倡从“养人”到“养事”的改变。
就此涉及一个重要观点,就是我们一贯主张:事业单位改革中,应特别注重“政府采购”型的机制转变与效率提升。不增机构、不增人,那么公众新产生的公益需求如何满足?一是在大思路上提倡效率。优化存量的重点,就是鼓励现有的事业单位释放出更多潜能,更多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在机制建设中更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招标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服务”,将一些现有事业单位无法高效提供的、和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公益事业项目,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政府部门以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化的服务供应方,同时行使相应的监督权责,使财政资金直接用于“养事”而非“养人”。
第三,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总体上应积极支持,同时也承认差别。可鼓励的首先是门槛的公平准入。在适用财政支持政策方面,则恐怕很难较快做到“一视同仁”。比如对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其财政支出的相关政策目前显然还不能完全一致。
二、关于事业单位分类
合理分类对于推进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至关重要。建议尽量简化类别,避免形成交叉重复。
现已形成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大思路.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以社会功能为依据进行分类是可行的:目前一种基本意见是,按社会功能可把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企类)和主要从事公益服务(公益类)三个类别。应该说,这三个分类基本能概括我国现阶段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特点,也比较便于掌握政策的分别实施。
还有进一步的意见提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下可以再划分三类,大体相当于财政的全额拨款(公益一类,如义务教育、基础研究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等)、差额拨款(公益二类,如公立大学、公立医院等)和自收自支(公益三类,如社会中介服务类)。对此,可说当下阶段这种细分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从财政预算管理的高度,也有意见认为,从中长期看,可考虑渐进地把第三类取消,只保留前两类,避免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的界定发生种种扯不完的皮,有助于使政策类别的划分和合理的管理规则,能够清晰而理性。在当前条件下,某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还难以一下子直接进入转企阶段,但需要表明改革态度,文件中可加注条款:“创造条件,鼓励此类事业单位加快转企步伐”。这种意见也应说有其道理。
但某些复合型事业单位怎样划清其类.别,或合理分解其不同组成部分的类别,要留下必要的弹性和进一步探索的空间,不能强求一步清晰化。如笔者所在的研究所,现承担政策研究(公益一类)、社会课题研究与咨询(公益二类)、教育(公益二类)、培训(公益三类)、办期刊(公益三类)等,且各项“事业”之间有不可忽视的互动、互益、支撑作用。以及结合、放大效应——如以“规范创收”稳定公益性研究的骨干队伍;以承接社会课题提升公共性政策研究人员的综合素质与研究能力;以研究生教育实现“教学相长”,形成独特的“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科研特色;以科研期刊助益于形成科研队伍的品牌和社会影响力等等。
“公益服务类”概念下到底如何细化,以及如何把握其动态的优化,最鲜明地体现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采用需积极而审慎
近些年来各级财政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针对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事业单位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但是,在本次大规模的事业单位改革面前,建议对税收减免持积极而审慎态度,注重依法治税,按税收法律条例操作,某些可认定应给予税收优惠的事业单位改革安排,支持应当积极;对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是防止政策“翻烧饼”,破坏税制的严肃性、完整性;另一方面,也避免形成政策攀比,造成谁后改革谁就获得更大政策优惠的不良倾向。
四、关于收入分配制度的看法
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问题上,可以出台必要的统一工资制度规则,如最低工资水平.的规定。但是,不宜“一刀切”,上下限都定死。因为,事业单位结构多元,律师、医生、教师等职业本身不应限制其收入的增长——这些行业进入门槛高,人力资本的积累成本高,在国外也都是高收入人群。应当看到高收入对于留住人才、激励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需要积极稳妥研讨必要的收入再分配调节的一套制度规则。
五、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基本养老是关及基本民生的典型事项,也是财政应当重点保证的。目前财政部门针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是按照企业基本养老的管理办法考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标准则是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核定。对此,财政需要负责“补缺”、“补亏”。对于过去多数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账户没有做实的,要由财政补足。无论哪一级财政,这个问题都需要保证。当然,具体操作还需要细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到底如何衔接,界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试点地区反映,此种事业单位向企业养老制度靠近而脱开公务员待遇比照框架的方案,引发了一些明显的、激烈的不满甚至不稳定现象,这种压力表明:如何结合所有社会成员的养老体系建设作通盘协调,形成渐进、可操作的方案,还需做出认真、深入的研讨。
另有一点,财政部门应是保基本养老,对于现在一些企业实行的职业年金制不宜做直接支持的考虑,但可探讨适当的税收优惠。
六、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应作特别关注
现阶段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与机制转换,存在不少不合拍、不适应之处。“参公”单位、“经费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用人”制度按客观需要应呼应于“用财”制度,所以人事制度规则显然需要各具特色、各自探讨和设计。目前此方面存在不少“大锅煮”、模糊、不顺、欠协调合理之处,如“全员聘任制”实施方案中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台阶“1:3:6”的“一刀切”比例控制等,在有些单位遇到了执行操作的硬障碍,无法化解。对此类高度敏感的人事制度改革问题,需特别关注,有必要深入调研,探讨合理、稳妥、可行的改革对策。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
考虑到我国事业单位与人员的相对规模明显偏大,建议以“优化存量,提升绩效”为重点,对增量高度审-滇,一般不鼓励、不支持(这里的增量仅指新形成政府背景事业单位机构的举措。那些完全由民间出资成立的公益性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应鼓励发展,不在此列)。今后改革的重点,是要解决存量适度缩减、结构优化和效能提高问题,坚决防止于改革之际出现新一轮机构膨胀。目前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对财政的压力很大,以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达到3300万人左右计,按每人年均3万元支出,各级财政一年就要支出1万亿元以上,而且这种支出的刚性特点十分明显。所以,把改革的重点落在“优化存量结构”上和“提升绩效”上,意味着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虽不是为了“甩包袱”,但也需充分考虑各级财政支出压力的现实制约和机制优化改进、效率提升的全局性意义。
就这个问题,愿提出三点意见:
第一,从中央层面,需要加强对地方增设事业单位机构、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适度控制。目前中央级次的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控制已十分严格,应当采取合适方式与手段,要求地方同样做到。
第二,提倡从“养人”到“养事”的改变。
就此涉及一个重要观点,就是我们一贯主张:事业单位改革中,应特别注重“政府采购”型的机制转变与效率提升。不增机构、不增人,那么公众新产生的公益需求如何满足?一是在大思路上提倡效率。优化存量的重点,就是鼓励现有的事业单位释放出更多潜能,更多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在机制建设中更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招标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服务”,将一些现有事业单位无法高效提供的、和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公益事业项目,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政府部门以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化的服务供应方,同时行使相应的监督权责,使财政资金直接用于“养事”而非“养人”。
第三,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总体上应积极支持,同时也承认差别。可鼓励的首先是门槛的公平准入。在适用财政支持政策方面,则恐怕很难较快做到“一视同仁”。比如对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其财政支出的相关政策目前显然还不能完全一致。
二、关于事业单位分类
合理分类对于推进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至关重要。建议尽量简化类别,避免形成交叉重复。
现已形成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大思路.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以社会功能为依据进行分类是可行的:目前一种基本意见是,按社会功能可把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企类)和主要从事公益服务(公益类)三个类别。应该说,这三个分类基本能概括我国现阶段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特点,也比较便于掌握政策的分别实施。
还有进一步的意见提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下可以再划分三类,大体相当于财政的全额拨款(公益一类,如义务教育、基础研究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等)、差额拨款(公益二类,如公立大学、公立医院等)和自收自支(公益三类,如社会中介服务类)。对此,可说当下阶段这种细分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从财政预算管理的高度,也有意见认为,从中长期看,可考虑渐进地把第三类取消,只保留前两类,避免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的界定发生种种扯不完的皮,有助于使政策类别的划分和合理的管理规则,能够清晰而理性。在当前条件下,某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还难以一下子直接进入转企阶段,但需要表明改革态度,文件中可加注条款:“创造条件,鼓励此类事业单位加快转企步伐”。这种意见也应说有其道理。
但某些复合型事业单位怎样划清其类.别,或合理分解其不同组成部分的类别,要留下必要的弹性和进一步探索的空间,不能强求一步清晰化。如笔者所在的研究所,现承担政策研究(公益一类)、社会课题研究与咨询(公益二类)、教育(公益二类)、培训(公益三类)、办期刊(公益三类)等,且各项“事业”之间有不可忽视的互动、互益、支撑作用。以及结合、放大效应——如以“规范创收”稳定公益性研究的骨干队伍;以承接社会课题提升公共性政策研究人员的综合素质与研究能力;以研究生教育实现“教学相长”,形成独特的“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科研特色;以科研期刊助益于形成科研队伍的品牌和社会影响力等等。
“公益服务类”概念下到底如何细化,以及如何把握其动态的优化,最鲜明地体现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采用需积极而审慎
近些年来各级财政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针对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事业单位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但是,在本次大规模的事业单位改革面前,建议对税收减免持积极而审慎态度,注重依法治税,按税收法律条例操作,某些可认定应给予税收优惠的事业单位改革安排,支持应当积极;对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是防止政策“翻烧饼”,破坏税制的严肃性、完整性;另一方面,也避免形成政策攀比,造成谁后改革谁就获得更大政策优惠的不良倾向。
四、关于收入分配制度的看法
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问题上,可以出台必要的统一工资制度规则,如最低工资水平.的规定。但是,不宜“一刀切”,上下限都定死。因为,事业单位结构多元,律师、医生、教师等职业本身不应限制其收入的增长——这些行业进入门槛高,人力资本的积累成本高,在国外也都是高收入人群。应当看到高收入对于留住人才、激励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需要积极稳妥研讨必要的收入再分配调节的一套制度规则。
五、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基本养老是关及基本民生的典型事项,也是财政应当重点保证的。目前财政部门针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是按照企业基本养老的管理办法考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标准则是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核定。对此,财政需要负责“补缺”、“补亏”。对于过去多数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账户没有做实的,要由财政补足。无论哪一级财政,这个问题都需要保证。当然,具体操作还需要细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到底如何衔接,界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试点地区反映,此种事业单位向企业养老制度靠近而脱开公务员待遇比照框架的方案,引发了一些明显的、激烈的不满甚至不稳定现象,这种压力表明:如何结合所有社会成员的养老体系建设作通盘协调,形成渐进、可操作的方案,还需做出认真、深入的研讨。
另有一点,财政部门应是保基本养老,对于现在一些企业实行的职业年金制不宜做直接支持的考虑,但可探讨适当的税收优惠。
六、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应作特别关注
现阶段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与机制转换,存在不少不合拍、不适应之处。“参公”单位、“经费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用人”制度按客观需要应呼应于“用财”制度,所以人事制度规则显然需要各具特色、各自探讨和设计。目前此方面存在不少“大锅煮”、模糊、不顺、欠协调合理之处,如“全员聘任制”实施方案中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台阶“1:3:6”的“一刀切”比例控制等,在有些单位遇到了执行操作的硬障碍,无法化解。对此类高度敏感的人事制度改革问题,需特别关注,有必要深入调研,探讨合理、稳妥、可行的改革对策。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