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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组织社会学的角度描述和解释中国衙门的组织形式与运行机制。
【关键词】衙门;组织社会学;科层制
一、衙门不是科层制组织
提到“衙门”,大家知道这是中国古代官府机构的称谓。虽然衙门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科层制很相似,都是一个层级体系,也有职务内容的划分,也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是中国的衙门组织和这种科层组织还是有着根本的区别。这种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合法性基础不同,也就是说它们属于不同的权威类型。科层组织的权威类型是法理权威,而中国衙门组织属于传统权威。根据韦伯的有关权威类型的论述,有三种权威类型,分别是感召权威、传统权威和法理权威。法理权威的基础是对所实施规则的合法性、以及被推至权威位置上的人根据这些权威发号施令的权力深信不疑。其中的法理权威的最大的特点是统治的非人格化,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清楚的论述了这种统治的非人格化特征。而衙门组织的权威本质上是传统权威。传统权威的基础是对古老传统及施威者的合法性的牢固信仰。被统治者对州县长官的权力的认同来自于他们是皇帝的家臣,他们的权力来自皇权的光辉,来自对古老传统及皇权合法性的牢固信仰。虽然衙门里有着专门化的行政管理机构和职位划分,但仍然只是皇权统治的个人工具。
二、中国衙门的组织形式
基层政府是整个国家机器的缩影,具有所有政府机构最普遍的特征。州县是明清最基层政府机构的统称,明清时期朝廷的一切基本政务都是依靠州县来实施执行的。明清衙门的结构主要分为州县长官、内衙和外衙。
(一)州县长官
明清时期的州县长官的正式官称是“知州”“知县”。知州县的职权范围十分的宽广,“知县掌一县之政”。明清时期确立了州县长官的个人专断权力,这和各级官府衙门分散权力、互为牵制的原则恰好相反。这是因为,其他各级官府衙门都是“治官的官”,把权力分散开来,要他们相互制衡,再有皇权在其中斡旋,最终是各方的权力都集中到皇帝手中,由皇帝掌握各方势力兴衰的关键。而基层州县长官是“治民的官”,是代表皇权去统治百姓的,由他们总领一切的权力,可以显示皇权的集中和至高无上。
(二)外衙与内衙
外衙,最重要的是由各房书吏和衙役构成。明清时期代表官府和百姓打交道最多的就是书吏,而书吏的“役俸”很少,而且也不属于特权阶层。但是于这种收入少,也没有特权地位的状态相反的是,很多人都愿意作书吏,因为可以依靠额外的收入维持生计。这额外的收入主要有有两种,一种是陋规常例,这些收入都是被官民之间所承认的,还有一种就是真正贪赃枉法的收入,如果书吏的行为影响到了县官的治理和政绩,县官就不会坐视不理。其实州县长官和书吏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种猫鼠关系,县官既要靠书吏办事,又要时刻提防书吏捣乱。其结果总是呈现一种均势共存的局面。组成外衙的第二类人物是“公人”。所谓“公人”就是官府的勤杂人员,又称作“衙役”“差役”等。衙役的主体有三种,即皂隶、捕快、民壮。在州县衙门里,长官开口,书吏听命写文件,而衙役们就要干些动手的活了:抓人、打人、收钱、收粮等等,事无巨细,凡要动手俱是衙役来执行。
与外衙相对应的是内衙,内衙是有师爷和长随所组成的,他们是猫鼠关系中与长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方力量。
师爷并不是衙门的公职人员,是州县长官私人聘请的政务、事务顾问,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主宾、师生关系。师爷一般都是从科举考试中淘汰下来的读书人,帮人佐治为生。所以一般称长官为“主治”,师爷为“佐治”。师爷一般都是在内宅里自己的书房处理各类文件,并不出头露面,更不会随同长官坐堂审案。师爷的收入主要来自长官的私人收入,称为“束修”。所谓长随,是长官的私人仆从,他们是长官用钱雇来的,有人身自由,可以来去自由,没有对长官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法律身份上的不同,更大的区别在于工作性质的不同。长随是专门出头露面,在公共场合为主人提供服务的仆从。比较外衙和内衙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可以发现其人员和职能是相对应的,书吏对师爷,衙役对长随。
三、衙门的组织运行
无论州县长官,内衙人员还是外衙人员,几乎每个人都会有陋规常例的收入。这些陋规常例有其称号,甚至有一定的数目规定如皂隶的“仗钱”和“倒仗钱”;捕快的“上锁钱”“开锁钱”“买放钱”和“宽限钱”等;长官的主要收入也是主要来源于“耗羡”陋规,而且都是被官方和民间认可的。为什么这些非法的收入获得了合法的地位呢?首先,明清时期的官俸过低。清代一个知县的规定月收入只有三两半,如果不“创收”,无论长官还是满门的书吏,衙役都无法生计。其次,州县衙门要维持公务的正常运转,也得靠这些个陋规常例。税收存留的部分只能用于衙门内的人头费用,理论上没有任何办公行政费用;而一些杂税州县长官不能主动使用,所以任何政务的行政费用是没有预算的,只能干一件政务,就要收一笔陋规常例。这种非法收入的合法化地位,是中央政策和地方实际不符时,地方对中央的反应,而中央和地方共谋将剥削转嫁到百姓身上。那为什么被剥削的百姓没有太多的反应而且还默认了一些陋规常例呢?根本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长官掌握了一个度,而这个度来自于三方的力量的支撑。首先是县官自己对于自己和下属拿这些陋规常例的度的把握,不要使人生活无法继续;其次是上级各组织的层层监督;最重要的一点的力量是来自乡绅阶层,代表百姓与州县长官谈判。一方面,乡绅阶层有谈判的资格,他们或是有功名在身的人,或是卸任回乡的官员,有着广泛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他们的社会威望来自于乡民们对他的社会评价,因此他可能会去和地方官员谈判,使得陋规常例控制在不会使他的乡民有特别大的困难的水平上,从而维护自己在百姓中间的风评,而百姓因为相信乡绅,也就不那么在意了。这三方的力量使得陋规成为大家都承认的非正式的合法性收入,而乡绅阶层在其中的缓冲作用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郭建.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M].第一版.上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马克思·韦伯(德).经济与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2]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于显洋.组织社会学[M].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衙门;组织社会学;科层制
一、衙门不是科层制组织
提到“衙门”,大家知道这是中国古代官府机构的称谓。虽然衙门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科层制很相似,都是一个层级体系,也有职务内容的划分,也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是中国的衙门组织和这种科层组织还是有着根本的区别。这种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合法性基础不同,也就是说它们属于不同的权威类型。科层组织的权威类型是法理权威,而中国衙门组织属于传统权威。根据韦伯的有关权威类型的论述,有三种权威类型,分别是感召权威、传统权威和法理权威。法理权威的基础是对所实施规则的合法性、以及被推至权威位置上的人根据这些权威发号施令的权力深信不疑。其中的法理权威的最大的特点是统治的非人格化,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清楚的论述了这种统治的非人格化特征。而衙门组织的权威本质上是传统权威。传统权威的基础是对古老传统及施威者的合法性的牢固信仰。被统治者对州县长官的权力的认同来自于他们是皇帝的家臣,他们的权力来自皇权的光辉,来自对古老传统及皇权合法性的牢固信仰。虽然衙门里有着专门化的行政管理机构和职位划分,但仍然只是皇权统治的个人工具。
二、中国衙门的组织形式
基层政府是整个国家机器的缩影,具有所有政府机构最普遍的特征。州县是明清最基层政府机构的统称,明清时期朝廷的一切基本政务都是依靠州县来实施执行的。明清衙门的结构主要分为州县长官、内衙和外衙。
(一)州县长官
明清时期的州县长官的正式官称是“知州”“知县”。知州县的职权范围十分的宽广,“知县掌一县之政”。明清时期确立了州县长官的个人专断权力,这和各级官府衙门分散权力、互为牵制的原则恰好相反。这是因为,其他各级官府衙门都是“治官的官”,把权力分散开来,要他们相互制衡,再有皇权在其中斡旋,最终是各方的权力都集中到皇帝手中,由皇帝掌握各方势力兴衰的关键。而基层州县长官是“治民的官”,是代表皇权去统治百姓的,由他们总领一切的权力,可以显示皇权的集中和至高无上。
(二)外衙与内衙
外衙,最重要的是由各房书吏和衙役构成。明清时期代表官府和百姓打交道最多的就是书吏,而书吏的“役俸”很少,而且也不属于特权阶层。但是于这种收入少,也没有特权地位的状态相反的是,很多人都愿意作书吏,因为可以依靠额外的收入维持生计。这额外的收入主要有有两种,一种是陋规常例,这些收入都是被官民之间所承认的,还有一种就是真正贪赃枉法的收入,如果书吏的行为影响到了县官的治理和政绩,县官就不会坐视不理。其实州县长官和书吏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种猫鼠关系,县官既要靠书吏办事,又要时刻提防书吏捣乱。其结果总是呈现一种均势共存的局面。组成外衙的第二类人物是“公人”。所谓“公人”就是官府的勤杂人员,又称作“衙役”“差役”等。衙役的主体有三种,即皂隶、捕快、民壮。在州县衙门里,长官开口,书吏听命写文件,而衙役们就要干些动手的活了:抓人、打人、收钱、收粮等等,事无巨细,凡要动手俱是衙役来执行。
与外衙相对应的是内衙,内衙是有师爷和长随所组成的,他们是猫鼠关系中与长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方力量。
师爷并不是衙门的公职人员,是州县长官私人聘请的政务、事务顾问,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主宾、师生关系。师爷一般都是从科举考试中淘汰下来的读书人,帮人佐治为生。所以一般称长官为“主治”,师爷为“佐治”。师爷一般都是在内宅里自己的书房处理各类文件,并不出头露面,更不会随同长官坐堂审案。师爷的收入主要来自长官的私人收入,称为“束修”。所谓长随,是长官的私人仆从,他们是长官用钱雇来的,有人身自由,可以来去自由,没有对长官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法律身份上的不同,更大的区别在于工作性质的不同。长随是专门出头露面,在公共场合为主人提供服务的仆从。比较外衙和内衙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可以发现其人员和职能是相对应的,书吏对师爷,衙役对长随。
三、衙门的组织运行
无论州县长官,内衙人员还是外衙人员,几乎每个人都会有陋规常例的收入。这些陋规常例有其称号,甚至有一定的数目规定如皂隶的“仗钱”和“倒仗钱”;捕快的“上锁钱”“开锁钱”“买放钱”和“宽限钱”等;长官的主要收入也是主要来源于“耗羡”陋规,而且都是被官方和民间认可的。为什么这些非法的收入获得了合法的地位呢?首先,明清时期的官俸过低。清代一个知县的规定月收入只有三两半,如果不“创收”,无论长官还是满门的书吏,衙役都无法生计。其次,州县衙门要维持公务的正常运转,也得靠这些个陋规常例。税收存留的部分只能用于衙门内的人头费用,理论上没有任何办公行政费用;而一些杂税州县长官不能主动使用,所以任何政务的行政费用是没有预算的,只能干一件政务,就要收一笔陋规常例。这种非法收入的合法化地位,是中央政策和地方实际不符时,地方对中央的反应,而中央和地方共谋将剥削转嫁到百姓身上。那为什么被剥削的百姓没有太多的反应而且还默认了一些陋规常例呢?根本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长官掌握了一个度,而这个度来自于三方的力量的支撑。首先是县官自己对于自己和下属拿这些陋规常例的度的把握,不要使人生活无法继续;其次是上级各组织的层层监督;最重要的一点的力量是来自乡绅阶层,代表百姓与州县长官谈判。一方面,乡绅阶层有谈判的资格,他们或是有功名在身的人,或是卸任回乡的官员,有着广泛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他们的社会威望来自于乡民们对他的社会评价,因此他可能会去和地方官员谈判,使得陋规常例控制在不会使他的乡民有特别大的困难的水平上,从而维护自己在百姓中间的风评,而百姓因为相信乡绅,也就不那么在意了。这三方的力量使得陋规成为大家都承认的非正式的合法性收入,而乡绅阶层在其中的缓冲作用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郭建.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M].第一版.上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马克思·韦伯(德).经济与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2]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于显洋.组织社会学[M].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