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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惯常的思维是从各个要件分别下手进行分析,然后综合各个要件从而得出结论。这是一种并和相加的简单方式,并不能得出对一般侵权行为实质的判断,因为仅仅从形式上分析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要求的辩证统一。基于对传统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否定思考,从一个具体的案件出发,从宏观和微观对侵权行为进行考察,可以发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实质要件而非仅为形式要件;对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认识不能与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相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