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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是侵权责任法明定的保护客体,权益侵害由此成为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并通过不同的规范形式作用于侵权判断。侵权客体的考察服务于加害行为有责性的判断,当其不能提供明确的指示时,基于加害行为性质及方式的考察就具有功能替代的效果。不同规范设置反映了侵权法价值平衡任务的不同配置,并具有不同的规范指引效果,立法的抽象化以及侵权判断的情境化始终要求法院结合侵权客体要素和加害行为要素进行具体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