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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义、公平、民主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民主,实现和谐社会。本文通过论述和谐社会与宪政主义的关系,分析近年我国在为实现宪政所做的努力,从而更深刻地认识和谐社会与宪政主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宪政主义;正义;公民权利
《左传·襄》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和谐、社会和谐。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随着发展速度的提高,改革的深入,虽然市场经济的框架已经基本得以确立,但为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社会利益的不均衡,“上学难,看病难,打官司难”的弱势群体逐渐引起社会的重视,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激化。诚然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但是,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
建设和谐社会,我们不应忽略任何一个影响和谐的因素。体现在社会结构上,就是一个关键词:公平。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丁元竹认为,建设和谐社会要从各个方面入手。从社会学角度理解,和谐首先是公平与公正,包括文化公平、经济公平、政治平等和社会公正。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
胡锦涛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其中,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中国人所追求的善治,就是社会的和平、利益的和谐。致力于培育以正义为基本原则的法治秩序,将使我们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和谐社会与宪政主义
宪政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一种法治政治,它以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为根基,并通过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领域的分权制衡,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宪政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基本自由,二是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一般说来,正义之于宪政首先是一种形式诉求,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大多从形式方面论证宪政的正义意义,这种正义论可以说是形式正义,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民主选举、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等原则。宪政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尽可能保障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社会政治环境。宪法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是宪政的一快基石,但单就此来说,还不能说它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政,因为宪法的权利保障还要落到实处,这个实处固然有很多方面,但说到底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对于国家和政府权力的限制。通过合法限制政府的权力,有效制约政治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所可能导致的专制和极权,从而保障个人各项权利免遭侵害,维护个人的价值与尊严,这是宪政正义的精髓。
政治正义是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内容,甚至它比物质生活、道德生活和精神生活更为根本,是这些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设想一下,一个连人的基本的生命安全、私有财产、言论自由等个人权利都无法保障的社会,又如何能够保证人们实现物质利益、追求道德理想呢?由此可见,政治正义是其他社会生活的内在前提。个人正义,每一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生命,他的生命、自由、幸福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个人正义是政治正义的关键,也是宪政正义的核心,在它身上实质性地体现了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价值归宿,一切政治的正义只有落实为个人的正义,才是最为根本的和真实的。
真正的宪政必须包含实质性的内容,那就是人权保障,“只有当政府框架提供一个人权法案以及保证人权法案得到遵守的一系列制度设施时,政府规划才成为宪法。” 阿克顿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虽说权力在协调人的政治社会生活方面是必不可少的,但它所具有的危害却是不能低估的。可以说,人类社会的不公正之源首先来自政治权力,特别是非法的政治权力。鉴于权力这种利器的可怕性,宪政才把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放在对于政治权力的限制上,在它看来,关键的问题不是如何去伸张个人的权利,而是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只有政府的权力得到了合法的限制,个人的权利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私人的生活空间才不会被政治权力所压瘪和摧毁。通过宪政的政治制度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司法独立,这样才能保障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自由主义的宪政是“驯化权力”的有效方式,它通过三权分立、民主选举、司法独立、违宪审查等一系列有效的手段而达到限制政治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目的。宪政所保障的权利乃是个人的权利,首先指个人的自由权,自由在个人的各项权利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人尽其能,各取所得,充分强调个人价值的,各种利益得到合理分配的社会。实现和谐社会这个目标,实现公平与正义是关键,宪政是实现正义的一个正义的途径。通过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实现正义,通过宪政运动,完善民主选举,违宪审查,司法改革,行政庭的设置等具体的改革保证权力得到制约,权利得以保障,和谐得意实现。
有人说,在统治者手里,法律是统治的工具和制裁的利剑;在道德家眼里,法律是道德堕落时人们无奈的自救;社会学家认为,法律是弱者的保护神。无论对法律意义怎样表述,谁也无法否认,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法律是人们共同信守的契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法律是每一个人的保护神。
一个和谐社会的建构,并不仅仅是社会公民的心灵提升,道德升华,或者经济条件的改变。社会和谐的建构真正依赖的还是对法律正义的信仰。当法律成为信仰,社会才能在一个共同規则中和谐运转。
三、“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
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强调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的目的,提出了以宪法来限制政治权力两种途径:“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前者体现着纵向的民权对官权的制约,也就是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原则;后者体现了横向的权力制约,也就是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宪政原则。
随着转型时期的到来,我们的“宪政主义”也来到了我们身边。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了宪法。简单的9个字,让中国人第一次鲜明地感受到:宪法存在的所有意义,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约束国家的权力。而国家存在的全部意义,则在于保障人权。“孙志刚事件”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收容制度的废止保护了公民的居住迁徙自由权,引发了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高潮。变强制收容为自愿基础上的救助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将公民理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还给了应该享受的公民。《行政许可法》的通过,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政府。“东北刘涌案件”,让中国普通百姓领会了程序的意义。程序本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现代程序的前提。正确理解正当法律程序,推进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确立了程序制约权力的原则,顺应了现代宪政的发展趋势;确立了程序本位原则,突出了现代显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社会自治萌芽。中国尚处蹒跚学步阶段的社会自治组织,经由自身的努力,证明人民主权论在中国的可行。民工自治组织、自治组织反倾销、民间思想库的崛起、社区自治的成功实践了民主政治。人民可通过建立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和自愿转让部分权利给这些组织,使之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责,行使部分社会公权力。实现宪政最好的方式是,领导人、民众、学者、媒体之间良性互动。
宪政的道路上,最重要的途径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其内在的精神实质是,自由的人与有秩序的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谐共振;鲜明的趋向是追求人和社会的和谐。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为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
2007年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将“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作为2007年政府工作必须把握好的五个政策原则之一;其次是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监察、审计监督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由此可见中国政府为建设法治社会、改变中国人权状况的决心是积极的,改善民生、共建和谐的信心是有目共睹的。
2006年和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均将“三农”问题放在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重点减免农民赋税,增加补贴,加大了教育支出,免除学生学杂费,让许多辍学儿童回到学校。在2007年政府还继续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社保制度,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一系列保障民生制度的实施收到了实质性效果,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日趋完善,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保证了社会向繁荣、稳定的方向发展。事实证明我们的政府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政府,正为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不懈的努力。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宪政正是一条通向正义与自由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高全喜.宪政 自由 正义.清华法学网.
[2]章敬平.拐点.新世纪出版社.
[3]黄建林.构建“国家—公民”式的和谐社会.人民网.
[4]萧公权.宪政的条件.清华法学网.
[5]特别策划:呼唤富有道德、勇气和责任感的和谐社会.人民网.
[6]2006-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google网.
[作者简介]黎志艺(1974—),男,广东从化人,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关键词]和谐社会;宪政主义;正义;公民权利
《左传·襄》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和谐、社会和谐。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随着发展速度的提高,改革的深入,虽然市场经济的框架已经基本得以确立,但为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社会利益的不均衡,“上学难,看病难,打官司难”的弱势群体逐渐引起社会的重视,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激化。诚然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但是,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
建设和谐社会,我们不应忽略任何一个影响和谐的因素。体现在社会结构上,就是一个关键词:公平。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丁元竹认为,建设和谐社会要从各个方面入手。从社会学角度理解,和谐首先是公平与公正,包括文化公平、经济公平、政治平等和社会公正。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
胡锦涛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其中,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中国人所追求的善治,就是社会的和平、利益的和谐。致力于培育以正义为基本原则的法治秩序,将使我们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和谐社会与宪政主义
宪政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一种法治政治,它以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为根基,并通过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领域的分权制衡,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宪政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基本自由,二是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一般说来,正义之于宪政首先是一种形式诉求,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大多从形式方面论证宪政的正义意义,这种正义论可以说是形式正义,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民主选举、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等原则。宪政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尽可能保障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社会政治环境。宪法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是宪政的一快基石,但单就此来说,还不能说它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政,因为宪法的权利保障还要落到实处,这个实处固然有很多方面,但说到底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对于国家和政府权力的限制。通过合法限制政府的权力,有效制约政治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所可能导致的专制和极权,从而保障个人各项权利免遭侵害,维护个人的价值与尊严,这是宪政正义的精髓。
政治正义是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内容,甚至它比物质生活、道德生活和精神生活更为根本,是这些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设想一下,一个连人的基本的生命安全、私有财产、言论自由等个人权利都无法保障的社会,又如何能够保证人们实现物质利益、追求道德理想呢?由此可见,政治正义是其他社会生活的内在前提。个人正义,每一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生命,他的生命、自由、幸福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个人正义是政治正义的关键,也是宪政正义的核心,在它身上实质性地体现了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价值归宿,一切政治的正义只有落实为个人的正义,才是最为根本的和真实的。
真正的宪政必须包含实质性的内容,那就是人权保障,“只有当政府框架提供一个人权法案以及保证人权法案得到遵守的一系列制度设施时,政府规划才成为宪法。” 阿克顿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虽说权力在协调人的政治社会生活方面是必不可少的,但它所具有的危害却是不能低估的。可以说,人类社会的不公正之源首先来自政治权力,特别是非法的政治权力。鉴于权力这种利器的可怕性,宪政才把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放在对于政治权力的限制上,在它看来,关键的问题不是如何去伸张个人的权利,而是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只有政府的权力得到了合法的限制,个人的权利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私人的生活空间才不会被政治权力所压瘪和摧毁。通过宪政的政治制度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司法独立,这样才能保障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自由主义的宪政是“驯化权力”的有效方式,它通过三权分立、民主选举、司法独立、违宪审查等一系列有效的手段而达到限制政治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目的。宪政所保障的权利乃是个人的权利,首先指个人的自由权,自由在个人的各项权利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人尽其能,各取所得,充分强调个人价值的,各种利益得到合理分配的社会。实现和谐社会这个目标,实现公平与正义是关键,宪政是实现正义的一个正义的途径。通过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实现正义,通过宪政运动,完善民主选举,违宪审查,司法改革,行政庭的设置等具体的改革保证权力得到制约,权利得以保障,和谐得意实现。
有人说,在统治者手里,法律是统治的工具和制裁的利剑;在道德家眼里,法律是道德堕落时人们无奈的自救;社会学家认为,法律是弱者的保护神。无论对法律意义怎样表述,谁也无法否认,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法律是人们共同信守的契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法律是每一个人的保护神。
一个和谐社会的建构,并不仅仅是社会公民的心灵提升,道德升华,或者经济条件的改变。社会和谐的建构真正依赖的还是对法律正义的信仰。当法律成为信仰,社会才能在一个共同規则中和谐运转。
三、“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
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强调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的目的,提出了以宪法来限制政治权力两种途径:“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前者体现着纵向的民权对官权的制约,也就是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原则;后者体现了横向的权力制约,也就是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宪政原则。
随着转型时期的到来,我们的“宪政主义”也来到了我们身边。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了宪法。简单的9个字,让中国人第一次鲜明地感受到:宪法存在的所有意义,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约束国家的权力。而国家存在的全部意义,则在于保障人权。“孙志刚事件”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收容制度的废止保护了公民的居住迁徙自由权,引发了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高潮。变强制收容为自愿基础上的救助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将公民理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还给了应该享受的公民。《行政许可法》的通过,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政府。“东北刘涌案件”,让中国普通百姓领会了程序的意义。程序本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现代程序的前提。正确理解正当法律程序,推进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确立了程序制约权力的原则,顺应了现代宪政的发展趋势;确立了程序本位原则,突出了现代显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社会自治萌芽。中国尚处蹒跚学步阶段的社会自治组织,经由自身的努力,证明人民主权论在中国的可行。民工自治组织、自治组织反倾销、民间思想库的崛起、社区自治的成功实践了民主政治。人民可通过建立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和自愿转让部分权利给这些组织,使之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责,行使部分社会公权力。实现宪政最好的方式是,领导人、民众、学者、媒体之间良性互动。
宪政的道路上,最重要的途径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其内在的精神实质是,自由的人与有秩序的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谐共振;鲜明的趋向是追求人和社会的和谐。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为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
2007年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将“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作为2007年政府工作必须把握好的五个政策原则之一;其次是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监察、审计监督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由此可见中国政府为建设法治社会、改变中国人权状况的决心是积极的,改善民生、共建和谐的信心是有目共睹的。
2006年和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均将“三农”问题放在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重点减免农民赋税,增加补贴,加大了教育支出,免除学生学杂费,让许多辍学儿童回到学校。在2007年政府还继续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社保制度,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一系列保障民生制度的实施收到了实质性效果,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日趋完善,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保证了社会向繁荣、稳定的方向发展。事实证明我们的政府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政府,正为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不懈的努力。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宪政正是一条通向正义与自由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高全喜.宪政 自由 正义.清华法学网.
[2]章敬平.拐点.新世纪出版社.
[3]黄建林.构建“国家—公民”式的和谐社会.人民网.
[4]萧公权.宪政的条件.清华法学网.
[5]特别策划:呼唤富有道德、勇气和责任感的和谐社会.人民网.
[6]2006-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google网.
[作者简介]黎志艺(1974—),男,广东从化人,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