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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一是对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二是对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的撤销,三是对偏袒性担保行为的撤销,四是对提前清偿债务行为的撤销,五是对放弃债权行为的撤销。与这五种情形相对应,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实体条件亦应分五个方面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