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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本质上是弱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无论是资源还是技能,对于所有者而言,由于其私有化而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因而在如今共享经济的框架下就有了更为广阔的价值。但共享经济也需要承担社会化过程中的信用成本,也就是它必须通过制度设计来规避有道德风险的个人“搭便车”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押金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砝码。
共享经济吸纳的押金沉淀下来形成了资金池,这部分资金的安全目前却没有明确的规则去予以保障。在共享经济的语境下,押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它归属于谁,如果遭受损失权利人应当如何救济?这都需要我们的法律和监管给出更明确的回答。值得庆幸的是,目前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找到了另一条道路,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机构们的手机信用数据去对共享经济的使用人进行区分,从而令押金不再是唯一的砝码。
“资金池”隐忧,共享经济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共享平台把我们闲置的物品拉进了社会的流动中,让供给和需求的双方都获得了更满意的生活方式,但它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广为诟病的一点就是共享经济的“资金池”隐忧。
以共享单车为例,一般我们在初次使用共享单车时,都需要在共享单车软件中缴纳99元-299元不等的押金。根据百度的数据,一辆单车投放于活跃用户比大约在1:100。以“摩拜单车”每人首次299元的押金来算,一辆单车身上可以“绑定”近3万元的押金。根据公开资料,摩拜单车早期每辆车的成本在3000元左右。并且,由于我们平时使用单车时往往次数多、时间短,所以很少会在每次使用完单车之后把这部分押金取出来,即便有这样的需求,在人数足够多的情况下,提取的比例也符合大数法则从而非常稳定。这就带出了一个问题,包括摩拜单车在内的各类共享单车,可以依靠收取押金的方式形成一个金额可观的“资金池”。
清晖智库做了个统计,根据共享单车公司注册用户数估算,目前整个共享单车体系内的押金总量有120亿元左右。还是以摩拜单车为例,2016年12月摩拜单车的活跃用户量在313.5万人,每月活跃用户押金总额超过9亿元。并且,按照摩拜单车的政策,押金退款没法实时到账,提交退款申请后要等待一至七个工作日,才能成功退款。
那么,资金池里的资金都去哪了呢?它们是否安全地待在共享单车公司为使用人开立的独立的银行账户里呢?这个由于缺乏公开信息,目前我们很难获得确证。但是,共享单车的押金安全却是实实在在遭受过威胁。比如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kala单车事件”,kala单车的投资人就直接把单车的押金中从kala单车的账户上划走了。kala单车成立于2016年10月,同年12月拿到第一笔融资。借助融资,kala单车向市场投放了第一批单车。但此后,投资人通过kala单车的运营数据了解到,单车的丢失率、失踪率和损坏率远超预估,投资人随即全额收回之前投资,并将公司账目上的部分用户押金划走。所以,当面临共享单车使用者对押金问题产生质疑时,共享单车的押金安全问题已引起人们普遍的关注……
共享经济的法律结构和资金的所有权归属
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共享经济就是利用技术或者平台,聚集一批需求方和供给方,实现闲置资源的高效利用。这种经济形式与我们传统意义上企业的运营模式有很多区别。
具体来说,需求方越来越不采用传统的购买方式去获得一个物品的所有权,而是采用短期的租用或者雇佣来满足自己比较短暂和分散的需求。另一方面,供给方也不需要实际地把商品卖出去,或者跟需求方签一个劳动合同,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简单采取“出租”或者“打零工”的方式去进行交换。这种共享型的交易模式,既节约了消费者的支出,也增加了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机会和效益,还解决了大量闲置资源和劳动力的有效利用。硬币的另一面是,这种时尚的交易方式也意味着共享公司的运营模式需要一个比传统模式更复杂的法律关系结构。
仅仅从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定位来说,实际上我们很难用现有的法律体系去框定它。所谓押金,用法律的术语来说,实际上是一种“保证金”。作为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金是民事主体广泛采用的一种风险控制措施。但是,保证金担保并非规定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其他法律也鲜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考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按照司法解释,保证金特定化并移交占有是担保设立的前提。
但是,这里面临一个问题,货币这种物品在法律上有着特殊地位。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它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学理上来说,我国合同法依据“所有与占有一致”的原则,认为货币资金一旦转移占有,其所有权即刻随之转移,并依据此原则在《合同法》第378条中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之类、数量的货币。”所以,以货币为保管物的,自货币交付于保管人时起,其所有权就转移于保管人,托管人对于保管物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的押金从转移给单车公司时起,是不是所有权也随着转移了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单车公司从最开始就取得了押金的所有权,那它再将这笔资金投入到理财、投资等运作中是不是就是合法合理了呢?
我们还不能过早地下这个结论。实际上,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储蓄所有权的规定 、《刑法》关于公民所有的财产的列举以及《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財产的界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确认了公民对其存入银行的资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银行存款也是一种货币发生转移占有的形态。这似乎也可以解释为我国立法上并不支持“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的学理 。此外,在证券市场中,有关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证券本身是否因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而转移,国内外的立法及学理也存在所有权与请求权(债权)等不同的见解。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细究为什么法律原理认为货币的“所有与占有”同时转移,就会知道,传统上我们的货币主要是纸币,而纸币一旦转移占有形成混同后是很难再区分开的,所以把所有权“判定”给收到货币的一方更为方便。而在货币转移更多采用电子转账形式进行的当下,这种“混同”已经可以越来越容易地区分。所以,虽然货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仍然有值得争议的地方,但实践的惯例更倾向于把押金的所有权“归还”给作为使用人的我们,而不是单车公司。 如果说共享单车的情形还有待商榷的话,那支付宝“资金池”的问题应当是比较明确的。我们在“淘宝”“天猫”等等互联网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时,由于商品邮寄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从而可能收到商品后发现卖家的商品有质量或者安全上的瑕疵,所以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往往不愿意马上就支付商品对价。但卖家也不愿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就把商品寄出来给买家,如果买家收到商品后不支付对价,对卖家来说就是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原理上来说,买家先将对价支付给“支付宝”,待买家收到商品且确认没有瑕疵后,“支付寶”再将资金支付给卖家,实现钱货两清。
与共享单车的例子类似,在“支付宝”的情境中,由于购物人数众多、不断有资金进出,最终我们支付的资金也会沉淀下来形成资金池。如果缺乏妥善的第三方托管安排的话,这些沉淀资金也很可能被“支付宝”挪用于投资或者其他用途。另一方面,沉淀资金存在银行账户的话,会产生利息等收益,那这些收益应当归属于谁呢,买家还是卖家,抑或是支付宝呢?
一定程度上,这也是资金法律属性和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支付宝沉淀下来的资金,它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依然归属于支付资金的买家,并且与共享单车语境下作为“保证金”不同,支付宝中的资金本身并非作为保证金存在,它是支付的标的本身。当然,资金转移给支付宝之后也会面临前面我们讲的货币“所有与占有”是否能区分开的问题,也就是说,是不是买家将资金支付到支付宝账户中后,这些资金的所有权就归属于支付宝了呢?这个问题与共享单车的情形是一样的。
引入个人征信,免除共享经济“押金”是大势所趋
共享经济起于互联网,最终也将合情合理地投入互联网的怀抱,我们最近看到的共享单车与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信用风险识别的结合就是一个佐证。
最近,共享单车平台OFO与芝麻信用宣布达成战略合作,合作内容包括芝麻信用650分及以上的用户可以免押金使用OFO共享单车,目前只适用于上海。实际上,在OFO之前,第一家与芝麻信用合作的共享单车公司是永安行,2015年9月,芝麻信用评分600分以上可以通过支付宝免押金扫描用车。永安行表示,押金的收取是在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的传统方法,随着互联网和信用社会的发展,应该抛弃收取押金这种方式。永安行的“免押金”模式已在国内80个城市推广,累计服务人次超过8500万,违约不到50例,远远低于采用押金的传统模式。在OFO引入信用免押金模式之后,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即将加入到“免押金”的大军中来。
芝麻信用评分对于识别使用人信用资质的有效性有多强,互联网企业掌握的大数据是否能真正起到预防信用风险的作用,目前我们还无法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但在可预见的将来,大数据和技术的进步替代“押金”这个古老的社会制度去降低社会的信用成本,将成为一个难以阻挡的趋势。
共享经济吸纳的押金沉淀下来形成了资金池,这部分资金的安全目前却没有明确的规则去予以保障。在共享经济的语境下,押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它归属于谁,如果遭受损失权利人应当如何救济?这都需要我们的法律和监管给出更明确的回答。值得庆幸的是,目前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找到了另一条道路,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机构们的手机信用数据去对共享经济的使用人进行区分,从而令押金不再是唯一的砝码。
“资金池”隐忧,共享经济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共享平台把我们闲置的物品拉进了社会的流动中,让供给和需求的双方都获得了更满意的生活方式,但它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广为诟病的一点就是共享经济的“资金池”隐忧。
以共享单车为例,一般我们在初次使用共享单车时,都需要在共享单车软件中缴纳99元-299元不等的押金。根据百度的数据,一辆单车投放于活跃用户比大约在1:100。以“摩拜单车”每人首次299元的押金来算,一辆单车身上可以“绑定”近3万元的押金。根据公开资料,摩拜单车早期每辆车的成本在3000元左右。并且,由于我们平时使用单车时往往次数多、时间短,所以很少会在每次使用完单车之后把这部分押金取出来,即便有这样的需求,在人数足够多的情况下,提取的比例也符合大数法则从而非常稳定。这就带出了一个问题,包括摩拜单车在内的各类共享单车,可以依靠收取押金的方式形成一个金额可观的“资金池”。
清晖智库做了个统计,根据共享单车公司注册用户数估算,目前整个共享单车体系内的押金总量有120亿元左右。还是以摩拜单车为例,2016年12月摩拜单车的活跃用户量在313.5万人,每月活跃用户押金总额超过9亿元。并且,按照摩拜单车的政策,押金退款没法实时到账,提交退款申请后要等待一至七个工作日,才能成功退款。
那么,资金池里的资金都去哪了呢?它们是否安全地待在共享单车公司为使用人开立的独立的银行账户里呢?这个由于缺乏公开信息,目前我们很难获得确证。但是,共享单车的押金安全却是实实在在遭受过威胁。比如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kala单车事件”,kala单车的投资人就直接把单车的押金中从kala单车的账户上划走了。kala单车成立于2016年10月,同年12月拿到第一笔融资。借助融资,kala单车向市场投放了第一批单车。但此后,投资人通过kala单车的运营数据了解到,单车的丢失率、失踪率和损坏率远超预估,投资人随即全额收回之前投资,并将公司账目上的部分用户押金划走。所以,当面临共享单车使用者对押金问题产生质疑时,共享单车的押金安全问题已引起人们普遍的关注……
共享经济的法律结构和资金的所有权归属
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共享经济就是利用技术或者平台,聚集一批需求方和供给方,实现闲置资源的高效利用。这种经济形式与我们传统意义上企业的运营模式有很多区别。
具体来说,需求方越来越不采用传统的购买方式去获得一个物品的所有权,而是采用短期的租用或者雇佣来满足自己比较短暂和分散的需求。另一方面,供给方也不需要实际地把商品卖出去,或者跟需求方签一个劳动合同,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简单采取“出租”或者“打零工”的方式去进行交换。这种共享型的交易模式,既节约了消费者的支出,也增加了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机会和效益,还解决了大量闲置资源和劳动力的有效利用。硬币的另一面是,这种时尚的交易方式也意味着共享公司的运营模式需要一个比传统模式更复杂的法律关系结构。
仅仅从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定位来说,实际上我们很难用现有的法律体系去框定它。所谓押金,用法律的术语来说,实际上是一种“保证金”。作为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金是民事主体广泛采用的一种风险控制措施。但是,保证金担保并非规定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其他法律也鲜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考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按照司法解释,保证金特定化并移交占有是担保设立的前提。
但是,这里面临一个问题,货币这种物品在法律上有着特殊地位。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它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学理上来说,我国合同法依据“所有与占有一致”的原则,认为货币资金一旦转移占有,其所有权即刻随之转移,并依据此原则在《合同法》第378条中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之类、数量的货币。”所以,以货币为保管物的,自货币交付于保管人时起,其所有权就转移于保管人,托管人对于保管物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的押金从转移给单车公司时起,是不是所有权也随着转移了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单车公司从最开始就取得了押金的所有权,那它再将这笔资金投入到理财、投资等运作中是不是就是合法合理了呢?
我们还不能过早地下这个结论。实际上,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储蓄所有权的规定 、《刑法》关于公民所有的财产的列举以及《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財产的界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确认了公民对其存入银行的资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银行存款也是一种货币发生转移占有的形态。这似乎也可以解释为我国立法上并不支持“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的学理 。此外,在证券市场中,有关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证券本身是否因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而转移,国内外的立法及学理也存在所有权与请求权(债权)等不同的见解。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细究为什么法律原理认为货币的“所有与占有”同时转移,就会知道,传统上我们的货币主要是纸币,而纸币一旦转移占有形成混同后是很难再区分开的,所以把所有权“判定”给收到货币的一方更为方便。而在货币转移更多采用电子转账形式进行的当下,这种“混同”已经可以越来越容易地区分。所以,虽然货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仍然有值得争议的地方,但实践的惯例更倾向于把押金的所有权“归还”给作为使用人的我们,而不是单车公司。 如果说共享单车的情形还有待商榷的话,那支付宝“资金池”的问题应当是比较明确的。我们在“淘宝”“天猫”等等互联网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时,由于商品邮寄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从而可能收到商品后发现卖家的商品有质量或者安全上的瑕疵,所以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往往不愿意马上就支付商品对价。但卖家也不愿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就把商品寄出来给买家,如果买家收到商品后不支付对价,对卖家来说就是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原理上来说,买家先将对价支付给“支付宝”,待买家收到商品且确认没有瑕疵后,“支付寶”再将资金支付给卖家,实现钱货两清。
与共享单车的例子类似,在“支付宝”的情境中,由于购物人数众多、不断有资金进出,最终我们支付的资金也会沉淀下来形成资金池。如果缺乏妥善的第三方托管安排的话,这些沉淀资金也很可能被“支付宝”挪用于投资或者其他用途。另一方面,沉淀资金存在银行账户的话,会产生利息等收益,那这些收益应当归属于谁呢,买家还是卖家,抑或是支付宝呢?
一定程度上,这也是资金法律属性和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支付宝沉淀下来的资金,它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依然归属于支付资金的买家,并且与共享单车语境下作为“保证金”不同,支付宝中的资金本身并非作为保证金存在,它是支付的标的本身。当然,资金转移给支付宝之后也会面临前面我们讲的货币“所有与占有”是否能区分开的问题,也就是说,是不是买家将资金支付到支付宝账户中后,这些资金的所有权就归属于支付宝了呢?这个问题与共享单车的情形是一样的。
引入个人征信,免除共享经济“押金”是大势所趋
共享经济起于互联网,最终也将合情合理地投入互联网的怀抱,我们最近看到的共享单车与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信用风险识别的结合就是一个佐证。
最近,共享单车平台OFO与芝麻信用宣布达成战略合作,合作内容包括芝麻信用650分及以上的用户可以免押金使用OFO共享单车,目前只适用于上海。实际上,在OFO之前,第一家与芝麻信用合作的共享单车公司是永安行,2015年9月,芝麻信用评分600分以上可以通过支付宝免押金扫描用车。永安行表示,押金的收取是在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的传统方法,随着互联网和信用社会的发展,应该抛弃收取押金这种方式。永安行的“免押金”模式已在国内80个城市推广,累计服务人次超过8500万,违约不到50例,远远低于采用押金的传统模式。在OFO引入信用免押金模式之后,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即将加入到“免押金”的大军中来。
芝麻信用评分对于识别使用人信用资质的有效性有多强,互联网企业掌握的大数据是否能真正起到预防信用风险的作用,目前我们还无法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但在可预见的将来,大数据和技术的进步替代“押金”这个古老的社会制度去降低社会的信用成本,将成为一个难以阻挡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