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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行规定,银行及同类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良贷款情况适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但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中,如计提比例过高将不当影响当年利润且不当夸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如计提比例过低则扩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根据对工、农、中、建、交五大行近三年的不良贷款率与拨备覆盖率的比较,笔者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支持“三农”发展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当适当参考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标准,以适当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