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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对它们进行规范的法规主要是一些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这些部门行政规章处于较低的法律位阶,难以为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有力保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以现行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为基础,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分别立法,即分别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和《农村合作银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