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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现就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