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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近年来,新疆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控具有数据准确性和实时性等诸多特点,也必将在新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键词]污染源 信用评价 在线监控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5-0379-01
一、污染源实时在线监控能够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全覆盖
1.1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十类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1)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的监控企业;
(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3)重污染行业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4)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5)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8)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9)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10)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1.2 新疆污染源在线监控发展状况
新疆自2007年开始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基本能够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全覆盖。监控时效性方面,过去受传输类型和通讯网络影响,数据传输有延时和滞后现象,随着3G/4G传输网络的不断升级,监控数据基本实现实时传输、快速交换;监控污染物浓度范围方面,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范围多是0-1000、0-500mg/m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要求和和新的能耗标准,新疆计划于2020年完成全部30万千万以上火力发电机组的改造,届时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范围将达到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15、35、50mg/m3。
二、污染源实时在线监控能够成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的重要来源
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已应用于排污费征收、污染物总量核查和环境执法等诸多环节,具备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提供数据支撑的来源。此外,从企业信用评价的需求量上来看,污染源在线数据能够为企业信用评价提供可靠、稳定的考核依据和监督手段。从目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来看,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2.1 企業环境信用评价,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
2.2 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对用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数据来源和采集频次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2.3 环保部门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2.4 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参评企业协助提供有关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该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2.5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可以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向银行业等有关监管机构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申请和获取信贷资金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源实时在线监控数据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后监督中的运用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能够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
3.1 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1)对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2)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在新疆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上市环保核查等手续时,纳入“绿色通道”
(3)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4)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5)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6)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7)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8)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9)组织媒体加大对环保诚信企业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10)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3.2 对环保警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从严审查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3)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4)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5)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6)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7)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8)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3.3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2)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3)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4)环保部门不予通过上市、融资及有关评优、评先环保核查,不考虑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5)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6)组织媒体公开曝光,加强舆论监督;
(7)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3.4 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鼓励环保良好企业改进其环境行为,引导其积极开展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活动,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参考文献
[1] 四部委发文:构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J].国际商务财会.2014(01).
[2] 王建国.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实践和思考[J].污染防治技术.2014(04).
[3] 戴丽.企业将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信用评价[J].节能与环保.2013(11).
[关键词]污染源 信用评价 在线监控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5-0379-01
一、污染源实时在线监控能够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全覆盖
1.1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十类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1)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的监控企业;
(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3)重污染行业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4)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5)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8)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9)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10)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1.2 新疆污染源在线监控发展状况
新疆自2007年开始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基本能够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全覆盖。监控时效性方面,过去受传输类型和通讯网络影响,数据传输有延时和滞后现象,随着3G/4G传输网络的不断升级,监控数据基本实现实时传输、快速交换;监控污染物浓度范围方面,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范围多是0-1000、0-500mg/m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要求和和新的能耗标准,新疆计划于2020年完成全部30万千万以上火力发电机组的改造,届时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范围将达到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15、35、50mg/m3。
二、污染源实时在线监控能够成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的重要来源
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已应用于排污费征收、污染物总量核查和环境执法等诸多环节,具备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提供数据支撑的来源。此外,从企业信用评价的需求量上来看,污染源在线数据能够为企业信用评价提供可靠、稳定的考核依据和监督手段。从目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来看,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2.1 企業环境信用评价,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
2.2 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对用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数据来源和采集频次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2.3 环保部门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2.4 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参评企业协助提供有关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该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2.5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可以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向银行业等有关监管机构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申请和获取信贷资金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源实时在线监控数据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后监督中的运用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能够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
3.1 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1)对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2)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在新疆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上市环保核查等手续时,纳入“绿色通道”
(3)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4)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5)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6)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7)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8)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9)组织媒体加大对环保诚信企业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10)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3.2 对环保警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从严审查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3)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4)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5)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6)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7)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8)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3.3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2)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3)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4)环保部门不予通过上市、融资及有关评优、评先环保核查,不考虑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5)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6)组织媒体公开曝光,加强舆论监督;
(7)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3.4 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鼓励环保良好企业改进其环境行为,引导其积极开展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活动,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参考文献
[1] 四部委发文:构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J].国际商务财会.2014(01).
[2] 王建国.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实践和思考[J].污染防治技术.2014(04).
[3] 戴丽.企业将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信用评价[J].节能与环保.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