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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上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经表决通过。
监察体制改革从提出至今,已经过了一年零四个月的探索。截至今年2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均挂牌成立。
2016年11月7日,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揭开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
2017年6月,监察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11月7日,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12月22日,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二审稿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了多处修改,包括进一步规范了留置场所的设施和管理、完善通知家属的规定,明确了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并与检察机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等。
而此次表决通过的《监察法》,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监察法》的制定是新时代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具有决定性意义。”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专访,解读《监察法》。
中国新闻周刊:《监察法》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时,你曾提出,应修改宪法,将监察体制反映在其中。今年3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实将监察体制写入其中。你认为这样的修改有什么意义?
陈光中:我认为,这意味着监察法的制定于宪有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首先就要求任何有关设置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基本前提。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而将监察体制纳入宪法,以最高法律权威的形式确立了监察权力体系的合法性。
本次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宪法修改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并且《监察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以说,国家监察体制在宪法层面的确立以及在《监察法》中写入“根据宪法”,是监察制度有序建构与合法运行最为重要的基础,具有深远且重大的完善意义。
中国新闻周刊:过去,有关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督机关,有的学者认为监察委员会属于政治机关。此次通过的《监察法》对此做出了规定,你对此有什么样的理解?
陈光中:《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无论是《宪法》抑或《监察法》,均明文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与地位,对此我完全赞同和支持。
监察权应当区别于行政权与司法权,是一项独立的监察权力。笼统提监察机关属于政治机关,从字面意义上无法体现出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构的质的区别。
另外,监察机关无论基于立法规定抑或权力属性都具有独立的地位,即是我国独立的监察机关并独立行使监察权力。
《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第四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并且上述内容在宪法中也有明确的体现。
这表明了监察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力,由国家监察机关行使,与人民法院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并列,宪法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力授权具有专属性与独立性。
中国新闻周刊:此前你曾提出,建议《监察法》能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目前出台的《监察法》在人权保障方面是否有进步?
陈光中:我认为有所进步。《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任何国家机关行使职权都应当遵循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监察委员会也不例外。
《监察法》从草案至最终尘埃落定,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吸收各方意见,促使《监察法》更为完善,在人权保障上更加具体化。
比如,其中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录像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刑期折抵的规定符合法治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保证了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关于搜查、扣押、技术性调查等措施的程序性规范,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都较好地体现了法治精神,也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新闻周刊:《监察法》明确规范了留置这一调查手段,并用此取代了“两规”。你认为,留置相比“两规”,它的进步性在哪里?
陈光中:按照《监察法》,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另外,对于留置地点、留置期间的保障都做出了规定。這些都是留置较“两规”进步的地方。
监察体制改革从提出至今,已经过了一年零四个月的探索。截至今年2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均挂牌成立。
2016年11月7日,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揭开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
2017年6月,监察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11月7日,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12月22日,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二审稿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了多处修改,包括进一步规范了留置场所的设施和管理、完善通知家属的规定,明确了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并与检察机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等。
而此次表决通过的《监察法》,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监察法》的制定是新时代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具有决定性意义。”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专访,解读《监察法》。
监察体制写入宪法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新闻周刊:《监察法》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时,你曾提出,应修改宪法,将监察体制反映在其中。今年3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实将监察体制写入其中。你认为这样的修改有什么意义?
陈光中:我认为,这意味着监察法的制定于宪有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首先就要求任何有关设置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基本前提。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而将监察体制纳入宪法,以最高法律权威的形式确立了监察权力体系的合法性。
本次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宪法修改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并且《监察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以说,国家监察体制在宪法层面的确立以及在《监察法》中写入“根据宪法”,是监察制度有序建构与合法运行最为重要的基础,具有深远且重大的完善意义。
中国新闻周刊:过去,有关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督机关,有的学者认为监察委员会属于政治机关。此次通过的《监察法》对此做出了规定,你对此有什么样的理解?
陈光中:《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无论是《宪法》抑或《监察法》,均明文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与地位,对此我完全赞同和支持。
监察权应当区别于行政权与司法权,是一项独立的监察权力。笼统提监察机关属于政治机关,从字面意义上无法体现出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构的质的区别。
另外,监察机关无论基于立法规定抑或权力属性都具有独立的地位,即是我国独立的监察机关并独立行使监察权力。
《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第四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并且上述内容在宪法中也有明确的体现。
这表明了监察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力,由国家监察机关行使,与人民法院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并列,宪法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力授权具有专属性与独立性。
《监察法》 在人权保障方面有所进步
中国新闻周刊:此前你曾提出,建议《监察法》能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目前出台的《监察法》在人权保障方面是否有进步?
陈光中:我认为有所进步。《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任何国家机关行使职权都应当遵循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监察委员会也不例外。
《监察法》从草案至最终尘埃落定,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吸收各方意见,促使《监察法》更为完善,在人权保障上更加具体化。
比如,其中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录像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刑期折抵的规定符合法治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保证了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关于搜查、扣押、技术性调查等措施的程序性规范,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都较好地体现了法治精神,也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新闻周刊:《监察法》明确规范了留置这一调查手段,并用此取代了“两规”。你认为,留置相比“两规”,它的进步性在哪里?
陈光中:按照《监察法》,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另外,对于留置地点、留置期间的保障都做出了规定。這些都是留置较“两规”进步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