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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裁量中的腐败问题。学者提出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各种途径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在某种程度上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质的误读。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包括两个阶段:全面控制阶段和司法审查阶段。全面控制是对现实无奈的选择,但不是最优选择,是治标而不治本的对策,只有事后控制、司法审查才是真正最优的选择,是我们要创造条件迈向的未来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