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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9日,A县质监局对辖区内的一家瓶装液化气销售点B液化气供应站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库存有4只液化气实瓶(标注净含量:14.5公斤),按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的规定,由A县计量所计量人员对4只瓶进行称重,实际净重为12.90公斤、12.95公斤、12.80公斤、16.00公斤,当事人对计量称重结果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