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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终身监禁”诞生于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其诞生具有一定的刑事政策导向因素。在价值上,终身监禁是对死刑威慑的弥补和扩充,其功利价值和伦理价值不容否认。司法适用中,需结合“罪行极其严重”和“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两个要素,判定是否能有效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个体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惟此,方能体现罪刑均衡精神、实现这一死刑执行方式的特殊预防效果。在终身监禁的溯及力问题上,应当立足于终身监禁的本来性质进行考察。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死缓考验期间有无故意犯罪或重大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