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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于1994年元月一日起全面推进财税改革,在财政体制上实行双轨并行的分税制体制。我省现行收入递增包干体制继续执行,按5%的递增率上解中央,新体制中央从我省上划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1993年基数全部返还;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逐年环比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