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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经济学派和罗尔斯各自从契约主义的立场阐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的观点.罗尔斯从假想的原初状态出发,得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和优先原则.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完政经济学派把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假设引入其个人的公共选择的契约主义模型中,提出:不存在独立的社会正义标准,行为和规则是否公正要根据其上的规则和元规则而定,直至立宪层次.本文对这两种契约论在基本假设、思维路向、对正义的理解以及实现社会正义的解决方案等方面都作了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