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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开征于1980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6年10月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个人所得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尤其是起征点、免征额及费用扣除额等方面的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理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收的最低限额,当征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征税;当收入达到起征点时,就要对收入全额征税。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额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限额时,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限额后的余额征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免征额与费用扣除额的现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按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定额、定率扣除方法。工资、薪金等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按月减除2000元,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受雇国外的中国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适用每月扣除2000元之外,附加扣除32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均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办法,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内,定额扣除 800元,超过4000元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其中劳务报酬所得还实行加成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财产转让所得按一次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计算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1.同一所得的起征点设置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1)同是薪金所得,国内外人员起征点设置有别。同是薪金所得,国内人员适用2000元的起征点,外籍人员除每月扣除2000元之外,还可以再附加扣除3200元。费用扣除额标准不统一,形成对本国居民的政策歧视,不符合税收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公平原则。
(2)地区间收入水平不同,起征点设置有别。第一,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由于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区位差异、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东西部收入差异巨大。而目前却都用全国统一的免征额和费用扣除额标准,这显然有失公平原则。第二,城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相比之下,城市交通便利,经济比乡镇经济发达,由于高低收入阶层起征点相同,不对高收入阶层实行增税政策,对低收入阶层进行增加收入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消费的话,必然会造成税收收入的漏收。第三,城镇居民之间收入和支出存在明显的差距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收入越低,食品消费支出占年收入的比率就越高,这样就无法保证居民的其它物质和精神消费。
(3)行业不同,税负存在差异。2000元的扣除标准对一些行业是不公平的。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而农民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既无医疗保障,又无养老保障,个人收入需用农产品折算,还要由市场定价,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2000元免征额对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特殊行业享受消费优惠,如通信系统职员享受通话免费服务,这些都会造成个人税负的不公平。
(4)同一所得适用两种扣除方法,税负不同。对同一所得,同时适用定额和定率两种费用扣除方法,容易产生税负不公的问题。例如:对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所得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假设境内工作的某一居民甲一年中每月获得2000元的劳务报酬,就无须纳税;而另一个在境内工作的居民乙在一个月内取得了24000元的一次性劳务报酬,其他月份没有任何收入,也需缴纳3840元[24000×(1-20%)×20%]的税款。两个人虽年度总收入相等,所得项目也一样,但由于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方法,导致乙的税负远远大于甲,这与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相悖。
2.不同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差异性较大
同是个人所得,不同所得项目和扣除方法税负不同。假设有甲乙二人,甲是一名白领,每月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年收入为72000元,本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6000-2000)×15%-175]×12=5100元;乙是一名自由职业者,经三年努力,本年一次获取劳务报酬所得72000元,本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72000×(l-20%)×40%-7000=16040元。甲、乙二人虽然年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但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二人的所得可以按月、按次及据实列支扣除费用,两种方法同时存在于不同的所得项目中,致使所承担的税负不公。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取得季节性收入及收入不稳定的人员,既不科学又不公平。另外,类似的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可以通过分散取得,从而化整为零,最终减少缴税数额。可见,现行费用扣除方法漏洞太大,使逃税、避税成为可能。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1.从横向上,对同一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进行调整
(1)统一中、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额标准。这样做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法的统一性,符合税收关于“国民待遇”的要求,遵循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因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收入一般较高,大部分适用较高档税率,所以降低费用扣除额而增加的税负,可由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后适用低档税率抵消一部分。因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2)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应合适的调整。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各阶层收入差别很大,特别是还有很大一部分群众温饱都不能保证,这就要求在设计费用扣除时,不宜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必须考虑到以绝大多数地区和绝大多数居民的生活水平,在地区间存在生活费用指数差异的情况下,实行扣除额浮动制。可将全国统一的基本扣除固定在每人2000元/月以上,以地区通货膨胀率、食品物价指数为指标,规定每两年或三年对扣除额进行上下调整。
(3)依据基本生活费用的变动调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免税额的制定或调整,应以基本生活费用的变动为主要依据。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资料构成不同,支出方式也不同,只要基本生活费用构成变动和费用增加,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就应上调。
(4)鼓励教育投资,把教育费用开支列入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家庭用在教育方面的费用也在不断上涨。高昂的学费,让很多优秀考生因为家庭困难被迫辍学,因而丧失不少人才。因此我国应把教育费用开支列入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这是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
2.从纵向上,对各项所得的费用扣除进行调整
(1)使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负相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多、分段过细,不利于征管。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可简化税率,将税率等级减少,并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实现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负相同;对于社会的低收入者,通过调整为适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办法,减轻税收负担。这既能平衡税负,又能调节高收入群体,最终缩小贫富差距。
(2)改变个人为单位实行家庭为单位的税前费用扣除方式。很多消费、储蓄、投资行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的差距上,因此对收入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对家庭收入进行调节。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以“年征”对工资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按家庭年收入计算,按月预缴,年终多退少补。
总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不符合现行要求,为了实现税收公平,促进社会的发展,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
(作者单位:广东省河源市技工学校)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理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收的最低限额,当征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征税;当收入达到起征点时,就要对收入全额征税。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额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限额时,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限额后的余额征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免征额与费用扣除额的现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按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定额、定率扣除方法。工资、薪金等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按月减除2000元,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受雇国外的中国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适用每月扣除2000元之外,附加扣除32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均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办法,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内,定额扣除 800元,超过4000元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其中劳务报酬所得还实行加成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财产转让所得按一次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计算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1.同一所得的起征点设置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1)同是薪金所得,国内外人员起征点设置有别。同是薪金所得,国内人员适用2000元的起征点,外籍人员除每月扣除2000元之外,还可以再附加扣除3200元。费用扣除额标准不统一,形成对本国居民的政策歧视,不符合税收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公平原则。
(2)地区间收入水平不同,起征点设置有别。第一,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由于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区位差异、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东西部收入差异巨大。而目前却都用全国统一的免征额和费用扣除额标准,这显然有失公平原则。第二,城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相比之下,城市交通便利,经济比乡镇经济发达,由于高低收入阶层起征点相同,不对高收入阶层实行增税政策,对低收入阶层进行增加收入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消费的话,必然会造成税收收入的漏收。第三,城镇居民之间收入和支出存在明显的差距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收入越低,食品消费支出占年收入的比率就越高,这样就无法保证居民的其它物质和精神消费。
(3)行业不同,税负存在差异。2000元的扣除标准对一些行业是不公平的。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而农民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既无医疗保障,又无养老保障,个人收入需用农产品折算,还要由市场定价,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2000元免征额对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特殊行业享受消费优惠,如通信系统职员享受通话免费服务,这些都会造成个人税负的不公平。
(4)同一所得适用两种扣除方法,税负不同。对同一所得,同时适用定额和定率两种费用扣除方法,容易产生税负不公的问题。例如:对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所得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假设境内工作的某一居民甲一年中每月获得2000元的劳务报酬,就无须纳税;而另一个在境内工作的居民乙在一个月内取得了24000元的一次性劳务报酬,其他月份没有任何收入,也需缴纳3840元[24000×(1-20%)×20%]的税款。两个人虽年度总收入相等,所得项目也一样,但由于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方法,导致乙的税负远远大于甲,这与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相悖。
2.不同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差异性较大
同是个人所得,不同所得项目和扣除方法税负不同。假设有甲乙二人,甲是一名白领,每月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年收入为72000元,本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6000-2000)×15%-175]×12=5100元;乙是一名自由职业者,经三年努力,本年一次获取劳务报酬所得72000元,本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72000×(l-20%)×40%-7000=16040元。甲、乙二人虽然年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但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二人的所得可以按月、按次及据实列支扣除费用,两种方法同时存在于不同的所得项目中,致使所承担的税负不公。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取得季节性收入及收入不稳定的人员,既不科学又不公平。另外,类似的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可以通过分散取得,从而化整为零,最终减少缴税数额。可见,现行费用扣除方法漏洞太大,使逃税、避税成为可能。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1.从横向上,对同一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进行调整
(1)统一中、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额标准。这样做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法的统一性,符合税收关于“国民待遇”的要求,遵循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因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收入一般较高,大部分适用较高档税率,所以降低费用扣除额而增加的税负,可由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后适用低档税率抵消一部分。因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2)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应合适的调整。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各阶层收入差别很大,特别是还有很大一部分群众温饱都不能保证,这就要求在设计费用扣除时,不宜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必须考虑到以绝大多数地区和绝大多数居民的生活水平,在地区间存在生活费用指数差异的情况下,实行扣除额浮动制。可将全国统一的基本扣除固定在每人2000元/月以上,以地区通货膨胀率、食品物价指数为指标,规定每两年或三年对扣除额进行上下调整。
(3)依据基本生活费用的变动调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免税额的制定或调整,应以基本生活费用的变动为主要依据。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资料构成不同,支出方式也不同,只要基本生活费用构成变动和费用增加,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就应上调。
(4)鼓励教育投资,把教育费用开支列入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家庭用在教育方面的费用也在不断上涨。高昂的学费,让很多优秀考生因为家庭困难被迫辍学,因而丧失不少人才。因此我国应把教育费用开支列入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这是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
2.从纵向上,对各项所得的费用扣除进行调整
(1)使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负相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多、分段过细,不利于征管。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可简化税率,将税率等级减少,并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实现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负相同;对于社会的低收入者,通过调整为适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办法,减轻税收负担。这既能平衡税负,又能调节高收入群体,最终缩小贫富差距。
(2)改变个人为单位实行家庭为单位的税前费用扣除方式。很多消费、储蓄、投资行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的差距上,因此对收入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对家庭收入进行调节。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以“年征”对工资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按家庭年收入计算,按月预缴,年终多退少补。
总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不符合现行要求,为了实现税收公平,促进社会的发展,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
(作者单位:广东省河源市技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