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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婚姻制度和社会婚姻关系的现实是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古代社会,婚姻是以家族为中心,受到帝王的支配,也构成了专制制度的基础。本文认为,婚姻法必须体现婚姻自由的原则,而婚姻法的实现有赖于法治的进步,有赖于国家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尊重。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这次婚姻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 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婚姻家庭关系毕竟是人们生活中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 新婚姻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 《婚姻法》 实施状况 修改与完善
2001年4月28日,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是我国继1980 年之后对婚姻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必须指出,1980 年婚姻法是在1950 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它的实施对于建立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制度是最普遍的社会制度之一。任何一个社会要使文明延续下去, 都必须建立一种稳固而有活力的家庭制度。现代社会中,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的文明程度的提高, 人们在不断地抛弃旧的制度、觀念, 接受新的观念。婚姻法可以通过规定禁止性义务、积极作为义务、授予权利这三种基本规范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去评价人们的行为, 保护现行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指引、预测婚姻家庭关系的走向。既稳固又有活力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现代社会的需要, 如何建立并发展这种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法价值研究的意义所在。
中国婚姻法的现代化进程肇始于20世纪初。民国政府的婚姻立法在反叛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一是改变了数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初步反映了男女平等的精神:二是否定了包办婚姻和早婚早育的陈规,确立了婚龄的限制标准和一定的婚姻自由精神; 三是废除了公开的多妻制,基本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四是瓦解了家族本位的宗法家长制,增进了亲属间的互助和独立。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并没有成为现实。
1950年的婚姻法承担着除旧立新的任务,从法律上的否定事实上存在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娶妻纳妾等陈规陋习, 规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现代婚姻法原则,在新中国婚姻法上发挥了开创性作用。1980年婚姻法的立法重点则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到全面调整和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上来,其立法重点是,对法定结婚年龄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家庭成员的互助、生活保障方面,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修改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护的规定;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抚养、扶养义务的规定。
家庭暴力本身不是一个新问题,更不能说现在的家庭暴力就一定比以往任何时候严重。家庭暴力在过去暴露得很少,主要是因为受害者(主要是妇女)的法律意识薄弱,不敢捍卫自己的权利,加之新闻传播不发达,家庭暴力事件很少被公之于众。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舆论监督的加强,许多家庭暴力事件得以披露,但这样一来,似乎给人一种印象,即认为家庭暴力现象日益严重,事实并非如此。所以修订草案第三条第$ 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我认为,增加这一规定是十分重要的。但需要研究的是,如何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定,达到防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如前所述, 新婚姻法从我国新情况出发,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 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这次修改婚姻法只是局部进行的, 故它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因此, 现行婚姻法在被纳入中国民法典时, 应对其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针对有的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 隐瞒已婚、年龄、有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申请结婚登记, 1994年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如收回结婚证、罚款、没收虚假证明、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等。这些规定对贯彻登记结婚制度无疑都是有效的措施。但是, 对违反登记结婚制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毕竟都是一种“事后制裁”。
一定社会中的亲属制度, 是由法律、道德和习惯加以调整的。
亲属的范围广泛, 法律所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在此范围内, 亲属之间彼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兄弟姐妹之间及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近亲禁止结婚的范围。关于亲属的种类、亲系、行辈以及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计算. 对结婚条件、抚养与赡养、监护、继承等均有密切的关系。因此, 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应增设亲属制度。
关于婚姻法的价值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指引家庭建设的方向, 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今后还可以从婚姻法价值的研究意义、婚姻法价值的概念、婚姻法价值的本质、婚姻法价值的评价标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尝试性研究。
参考文献:
[1]高辰主编,纪文冬等[M].婚姻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2]杨大文.婚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3]杨怀英等.婚姻法[M].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4]浅析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J].科学导报,2014(9).
[5]易珍贞.论婚姻法前沿问题[J].经营管理者,2014(9).
[6]王巍.对我国《婚姻法》对继承和受赠财产归属的思考[J].神州(下旬刊),2014(1).
关键词 《婚姻法》 实施状况 修改与完善
2001年4月28日,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是我国继1980 年之后对婚姻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必须指出,1980 年婚姻法是在1950 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它的实施对于建立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制度是最普遍的社会制度之一。任何一个社会要使文明延续下去, 都必须建立一种稳固而有活力的家庭制度。现代社会中,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的文明程度的提高, 人们在不断地抛弃旧的制度、觀念, 接受新的观念。婚姻法可以通过规定禁止性义务、积极作为义务、授予权利这三种基本规范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去评价人们的行为, 保护现行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指引、预测婚姻家庭关系的走向。既稳固又有活力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现代社会的需要, 如何建立并发展这种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法价值研究的意义所在。
中国婚姻法的现代化进程肇始于20世纪初。民国政府的婚姻立法在反叛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一是改变了数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初步反映了男女平等的精神:二是否定了包办婚姻和早婚早育的陈规,确立了婚龄的限制标准和一定的婚姻自由精神; 三是废除了公开的多妻制,基本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四是瓦解了家族本位的宗法家长制,增进了亲属间的互助和独立。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并没有成为现实。
1950年的婚姻法承担着除旧立新的任务,从法律上的否定事实上存在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娶妻纳妾等陈规陋习, 规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现代婚姻法原则,在新中国婚姻法上发挥了开创性作用。1980年婚姻法的立法重点则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到全面调整和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上来,其立法重点是,对法定结婚年龄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家庭成员的互助、生活保障方面,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修改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护的规定;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抚养、扶养义务的规定。
家庭暴力本身不是一个新问题,更不能说现在的家庭暴力就一定比以往任何时候严重。家庭暴力在过去暴露得很少,主要是因为受害者(主要是妇女)的法律意识薄弱,不敢捍卫自己的权利,加之新闻传播不发达,家庭暴力事件很少被公之于众。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舆论监督的加强,许多家庭暴力事件得以披露,但这样一来,似乎给人一种印象,即认为家庭暴力现象日益严重,事实并非如此。所以修订草案第三条第$ 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我认为,增加这一规定是十分重要的。但需要研究的是,如何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定,达到防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如前所述, 新婚姻法从我国新情况出发,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 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这次修改婚姻法只是局部进行的, 故它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因此, 现行婚姻法在被纳入中国民法典时, 应对其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针对有的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 隐瞒已婚、年龄、有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申请结婚登记, 1994年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如收回结婚证、罚款、没收虚假证明、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等。这些规定对贯彻登记结婚制度无疑都是有效的措施。但是, 对违反登记结婚制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毕竟都是一种“事后制裁”。
一定社会中的亲属制度, 是由法律、道德和习惯加以调整的。
亲属的范围广泛, 法律所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在此范围内, 亲属之间彼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兄弟姐妹之间及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近亲禁止结婚的范围。关于亲属的种类、亲系、行辈以及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计算. 对结婚条件、抚养与赡养、监护、继承等均有密切的关系。因此, 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应增设亲属制度。
关于婚姻法的价值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指引家庭建设的方向, 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今后还可以从婚姻法价值的研究意义、婚姻法价值的概念、婚姻法价值的本质、婚姻法价值的评价标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尝试性研究。
参考文献:
[1]高辰主编,纪文冬等[M].婚姻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2]杨大文.婚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3]杨怀英等.婚姻法[M].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4]浅析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J].科学导报,2014(9).
[5]易珍贞.论婚姻法前沿问题[J].经营管理者,2014(9).
[6]王巍.对我国《婚姻法》对继承和受赠财产归属的思考[J].神州(下旬刊),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