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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政府异质和企业异质的二重视角,研究环境规制是否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有显著影响。本研究以湖北省污染密集型企业(PIIs)为主要研究对象,基于波特假说理论,从政府异质与企业异质两个维度,探讨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规制;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波特假说
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了一份题为“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其中涵盖了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旨在从2015年到2030年间以综合方式彻底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维度的发展问题。
黨的十九大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由于存在外部性,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充当了重要角色。企业作为影响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因素,必须对这种变化做出反应,进行环境管理。但现实中政府的环境规制和企业的环境管理之间存在着一定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至关重要。
1.国内研究概况
关于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得影响,国内外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新古典学派提出的“遵循成本说”,另一种是波特在1991发表的“波特假说”。1995年Linde PCVD[1]对波特假说进行了修正:合理的环境规制在较长时期内会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从而产生“创新补偿效应”,进而促进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产生。
国内学者对此的研究相对较晚。12年沈能,刘凤朝[3]等人提出环境规制强度和技术创新之间呈现“U”型关系,只有环境规制强度跨越特定门槛值时,“波特假说”才能实现;经济发展水平则存在双重门槛,GDP 跨越的门槛值越高,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越显著。林春艳、宫晓慧[2]等发现:环境规制只有达到一定的强度,才会对本地的绿色技术进步产生促进作用,而对邻地的影响只有在400km内才会显著.
2.环保政策与绿色技术创新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全局性变化。自2014年开始,生态环境部每年定期以年报形式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15年2月湖北省政府发布了环境保护检查方案以及加强环境监管意见;18年9月湖北省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境污染需要政府、企业、公众协同共治。
由OECD给出数据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政府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企业不得不进行生产工艺或技术的改进创新来达到环境规制的标准,否则便会被市场淘汰,部分抵消了环境规制带来的“遵循成本”,从而促进企业绿色技术进步。一方面,政府环境规制提高了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进入门槛,限制了高污染型企业的规模扩大,减少了污染排放;另一方面,政府环境规制所形成的的进入壁垒使得本该流向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资金流入了低污染的技术创新型企业,从而促进了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的创新。
3.启示与建议
3.1调整政府官员绩效考核体系
随着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加重视,地方政府也将生态文明建设指标加入了干部绩效考核,但是由于之前过度关注GDP,导致生态文明指标在现有干部绩效考核中所占比例较低,无法让地方政府干部足够重视。同时,由于政府部门之间有些政策无法协调,现有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又无法准确衡量,所以在干部绩效考核时更注重GDP,轻视生态指标。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改变单一GDP的“指挥棒”。评价考核结果要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把中央关于“不简单以GDP论英雄”的要求落到基层,突出“以绿色发展论英雄”,让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真正发挥作用。
3.2推动地区产业结构升级一体化
在发达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过程中,会不断将劳动密集型企业及资源密集型企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导致欠发达地区污染不断加剧,成为发达地区的“污染避难所”。
在推动地区发展时,政府应该发挥统筹兼顾的手段,让发达地区在转移传统产业的同时,也应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智能制造、医药、电子信息等高端制造业,协助邻省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同时,应打破行业壁垒,拆除隐形行政门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促进产业在不同省份、不同地区高效率、高质量转移奠定基础。
3.3针对不同因素对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措施
制定政府的环境规制政策应考虑行业类型的异质性,环境规制在不同行业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不同。政府采用“一刀切”的环境规制政策不能合理反映不同行业的环境治理需求。对于技术主导的智能制造类企业,政府可加强政策强度与监管力度,完善绿色创新激励机制,促进绿色技术研发,加强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对于短期“遵循成本”较强的污染行业,可引导其建立有效的成本分摊机制,鼓励环境污染行业增加创新研发投入。
3.4针对国有与非国有企业,实施差异化环境规制政策
相比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较低,对环境规制的容忍度较高,这种差异体现了不同企业属性与监管属性下环境规制约束力的强弱。因此环境规制政策的设计,可针对不同属性企业制定具体措施,如在国企绩效考核时可加大对绿色技术要求的权重,以调动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积极性,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大对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投入,增强科技成果转化率,进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参考文献:
[1]Michael E Porter,Claas van der Linde. Toward a New Conception of the Environment-Competitiveness Relationship[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95,9(4).
[2]林春艳,宫晓蕙,孔凡超.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进步:促进还是抑制——基于空间效应视角[J].宏观经济研究,2019(11):131-142.
[3]沈能,刘凤朝.高强度的环境规制真能促进技术创新吗?——基于“波特假说”的再检验[J].中国软科学,2012(04):49-59.
关键词:环境规制;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波特假说
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了一份题为“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其中涵盖了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旨在从2015年到2030年间以综合方式彻底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维度的发展问题。
黨的十九大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由于存在外部性,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充当了重要角色。企业作为影响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因素,必须对这种变化做出反应,进行环境管理。但现实中政府的环境规制和企业的环境管理之间存在着一定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至关重要。
1.国内研究概况
关于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得影响,国内外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新古典学派提出的“遵循成本说”,另一种是波特在1991发表的“波特假说”。1995年Linde PCVD[1]对波特假说进行了修正:合理的环境规制在较长时期内会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从而产生“创新补偿效应”,进而促进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产生。
国内学者对此的研究相对较晚。12年沈能,刘凤朝[3]等人提出环境规制强度和技术创新之间呈现“U”型关系,只有环境规制强度跨越特定门槛值时,“波特假说”才能实现;经济发展水平则存在双重门槛,GDP 跨越的门槛值越高,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越显著。林春艳、宫晓慧[2]等发现:环境规制只有达到一定的强度,才会对本地的绿色技术进步产生促进作用,而对邻地的影响只有在400km内才会显著.
2.环保政策与绿色技术创新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全局性变化。自2014年开始,生态环境部每年定期以年报形式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15年2月湖北省政府发布了环境保护检查方案以及加强环境监管意见;18年9月湖北省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境污染需要政府、企业、公众协同共治。
由OECD给出数据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政府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企业不得不进行生产工艺或技术的改进创新来达到环境规制的标准,否则便会被市场淘汰,部分抵消了环境规制带来的“遵循成本”,从而促进企业绿色技术进步。一方面,政府环境规制提高了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进入门槛,限制了高污染型企业的规模扩大,减少了污染排放;另一方面,政府环境规制所形成的的进入壁垒使得本该流向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资金流入了低污染的技术创新型企业,从而促进了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的创新。
3.启示与建议
3.1调整政府官员绩效考核体系
随着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加重视,地方政府也将生态文明建设指标加入了干部绩效考核,但是由于之前过度关注GDP,导致生态文明指标在现有干部绩效考核中所占比例较低,无法让地方政府干部足够重视。同时,由于政府部门之间有些政策无法协调,现有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又无法准确衡量,所以在干部绩效考核时更注重GDP,轻视生态指标。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改变单一GDP的“指挥棒”。评价考核结果要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把中央关于“不简单以GDP论英雄”的要求落到基层,突出“以绿色发展论英雄”,让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真正发挥作用。
3.2推动地区产业结构升级一体化
在发达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过程中,会不断将劳动密集型企业及资源密集型企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导致欠发达地区污染不断加剧,成为发达地区的“污染避难所”。
在推动地区发展时,政府应该发挥统筹兼顾的手段,让发达地区在转移传统产业的同时,也应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智能制造、医药、电子信息等高端制造业,协助邻省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同时,应打破行业壁垒,拆除隐形行政门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促进产业在不同省份、不同地区高效率、高质量转移奠定基础。
3.3针对不同因素对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措施
制定政府的环境规制政策应考虑行业类型的异质性,环境规制在不同行业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不同。政府采用“一刀切”的环境规制政策不能合理反映不同行业的环境治理需求。对于技术主导的智能制造类企业,政府可加强政策强度与监管力度,完善绿色创新激励机制,促进绿色技术研发,加强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对于短期“遵循成本”较强的污染行业,可引导其建立有效的成本分摊机制,鼓励环境污染行业增加创新研发投入。
3.4针对国有与非国有企业,实施差异化环境规制政策
相比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较低,对环境规制的容忍度较高,这种差异体现了不同企业属性与监管属性下环境规制约束力的强弱。因此环境规制政策的设计,可针对不同属性企业制定具体措施,如在国企绩效考核时可加大对绿色技术要求的权重,以调动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积极性,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大对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投入,增强科技成果转化率,进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参考文献:
[1]Michael E Porter,Claas van der Linde. Toward a New Conception of the Environment-Competitiveness Relationship[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95,9(4).
[2]林春艳,宫晓蕙,孔凡超.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进步:促进还是抑制——基于空间效应视角[J].宏观经济研究,2019(11):131-142.
[3]沈能,刘凤朝.高强度的环境规制真能促进技术创新吗?——基于“波特假说”的再检验[J].中国软科学,2012(04):4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