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中小企业在融资环节中尽管国家有关方面相继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从中也颇具收获,但是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在金融领域所推出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方面,的确体现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日益增多,融资辐射范围日益扩大,融资方式不断出新,融资条件逐步灵活和放宽,融资审批流程大大缩短,融资额度逐步增大,等等,这些都较从前有较大进步。但是,实际上许多中小企业除了通过金融机构上述政策的实施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融资外,其真正能够在金融优惠政策下所享受到的实惠却并不多,尤其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融资成本不但没有下降,反而随着近年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紧缩政策的不断出台,企业的融资成本却随之不断增加。如:一些金融机构在目前我国贷款利率水平处于近年来高位运行的情况下,贷款利率政策不但没能对中小企业给予优惠利率的政策支持,反而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不约而同地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予以了大幅度的上浮,甚至有些金融机构对其实行了央行所规定的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70%的上限;或企业实际向银行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已达到这一上限水平。由于其中许多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并不很高,因此,在当前金融机构实际贷款利率大幅上浮的情况下,企业的融资成本实际上也在相应上升。
二、对策建议
1.国家可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帮助企业减轻目前融资成本过重的负担。国家可结合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制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给予适当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以减轻企业融资成本过重的负担。
2.地方政府可创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经济特色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创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制定贴息办法,有针对性地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部分或全部贷款贴息。
3.建议央行对专业银行实行存款准备金率差别管理政策,对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规模实行差别管理制度。央行可对专业银行中小企业的贷款,特别是对小微企业贷款所对应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单独控制和分块管理,适当降低该部分存款准备金率;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放宽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与银行存、贷比挂钩的比例限制并进行贷款规模单独分块管理制度,以相应增加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以减少金融机构对该领域信贷规模的压力,避免金融机构非正常竞争现象发生,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4.国家可有针对性地对中小企业出台明确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收益进行限制。可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作出明确规定,尽量少上浮,或上浮最高不得超过10%-20%,或不上浮;也可考虑对一些国家重点扶植的产业,如对解决社会就业贡献较大、节能绿色环保、高新技术转化、新型能源、新材料、资源替代型,以及具有特色成长性的产业如优秀动漫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或朝阳产业的成长型企业等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制定范围和条件,实行贷款利率下浮的优惠政策,必要的可由央行推出“超低”贷款利率政策予以扶持。也不妨借鉴一下日本的金融政策:
2011年,在面临金融危机、经济下滑及遭受地震和海啸等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日本央行于2011年6月14日宣布:为扶持日本成长型中小企业,刺激实体经济增长,央行新增规模为5000亿日元(约60亿美元)的贷款计划并同额增加贷款额度,以支持具有成长前景但缺乏不动产担保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新增贷款计划的期限为两年,而利率仅为零至0.1%。同时,日本央行还推出一项贷款措施:以年利率1%的低息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开拓成长性业务的企业进行投资贷款,贷款期限最高达4年。
5.金融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应管理方法,杜绝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实行“捆绑式销售”。由于在一些情况下,“捆绑式销售”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所以,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力度对其进行规范。如出台金融机构贷款不得强制企业购买理财产品,贷款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贷款不得变相收取不合理手续费等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相关管理办法,以维护广大中小企业利益。
6.国家可建立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小微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奖励机制和制定金融机构实行贷款优惠利率的补偿机制。如考虑出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补贴办法,即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如低于同类贷款利率平均水平以下部分,可由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予以补贴,或相应减免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行中小企业优惠贷款利率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中小企业在融资环节中尽管国家有关方面相继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从中也颇具收获,但是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在金融领域所推出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方面,的确体现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日益增多,融资辐射范围日益扩大,融资方式不断出新,融资条件逐步灵活和放宽,融资审批流程大大缩短,融资额度逐步增大,等等,这些都较从前有较大进步。但是,实际上许多中小企业除了通过金融机构上述政策的实施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融资外,其真正能够在金融优惠政策下所享受到的实惠却并不多,尤其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融资成本不但没有下降,反而随着近年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紧缩政策的不断出台,企业的融资成本却随之不断增加。如:一些金融机构在目前我国贷款利率水平处于近年来高位运行的情况下,贷款利率政策不但没能对中小企业给予优惠利率的政策支持,反而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不约而同地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予以了大幅度的上浮,甚至有些金融机构对其实行了央行所规定的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70%的上限;或企业实际向银行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已达到这一上限水平。由于其中许多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并不很高,因此,在当前金融机构实际贷款利率大幅上浮的情况下,企业的融资成本实际上也在相应上升。
二、对策建议
1.国家可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帮助企业减轻目前融资成本过重的负担。国家可结合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制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给予适当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以减轻企业融资成本过重的负担。
2.地方政府可创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经济特色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创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制定贴息办法,有针对性地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部分或全部贷款贴息。
3.建议央行对专业银行实行存款准备金率差别管理政策,对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规模实行差别管理制度。央行可对专业银行中小企业的贷款,特别是对小微企业贷款所对应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单独控制和分块管理,适当降低该部分存款准备金率;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放宽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与银行存、贷比挂钩的比例限制并进行贷款规模单独分块管理制度,以相应增加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以减少金融机构对该领域信贷规模的压力,避免金融机构非正常竞争现象发生,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4.国家可有针对性地对中小企业出台明确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收益进行限制。可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作出明确规定,尽量少上浮,或上浮最高不得超过10%-20%,或不上浮;也可考虑对一些国家重点扶植的产业,如对解决社会就业贡献较大、节能绿色环保、高新技术转化、新型能源、新材料、资源替代型,以及具有特色成长性的产业如优秀动漫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或朝阳产业的成长型企业等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制定范围和条件,实行贷款利率下浮的优惠政策,必要的可由央行推出“超低”贷款利率政策予以扶持。也不妨借鉴一下日本的金融政策:
2011年,在面临金融危机、经济下滑及遭受地震和海啸等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日本央行于2011年6月14日宣布:为扶持日本成长型中小企业,刺激实体经济增长,央行新增规模为5000亿日元(约60亿美元)的贷款计划并同额增加贷款额度,以支持具有成长前景但缺乏不动产担保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新增贷款计划的期限为两年,而利率仅为零至0.1%。同时,日本央行还推出一项贷款措施:以年利率1%的低息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开拓成长性业务的企业进行投资贷款,贷款期限最高达4年。
5.金融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应管理方法,杜绝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实行“捆绑式销售”。由于在一些情况下,“捆绑式销售”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所以,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力度对其进行规范。如出台金融机构贷款不得强制企业购买理财产品,贷款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贷款不得变相收取不合理手续费等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相关管理办法,以维护广大中小企业利益。
6.国家可建立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小微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奖励机制和制定金融机构实行贷款优惠利率的补偿机制。如考虑出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补贴办法,即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如低于同类贷款利率平均水平以下部分,可由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予以补贴,或相应减免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行中小企业优惠贷款利率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