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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在湖北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以查账方式征收.2012年我公司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省跨地区经营,后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过期.2012年12月在外省进行工程结算开具发票时,当地地税局按开票金额征收了2.5%的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被外地税务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全额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