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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核心,在于确立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在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方面对该制度给予充分的确认和实施。对此,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一次全面而详细地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政策上的要求。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针对目前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不当干涉甚至侵犯企业产权的问题指出,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加强产权保护,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依法辦案,严禁侵犯涉刑事案件企业(以下简称“涉刑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企业产权的不利影响。这两方面构成刑事司法保护企业产权制度的“主轴”。
不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有一个很重要的、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即如何帮助涉刑案企业快速摆脱刑事法律活动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这类情形目前主要发生在私营企业,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企业受不法行为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二是企业涉嫌单位犯罪,生产经营因而处于停滞阶段;三是企业主要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生产经营因而处于停滞阶段。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这类问题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认为,只要依法开展刑事法律活动,即便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也在所难免,而且,企业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并非公安、司法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也没有能力和责任解决这些问题。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刑事司法活动打击经济犯罪以及相关犯罪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乃至倒闭、造成企业职工失业,就会与这一目标相悖,同时,打击经济犯罪和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不矛盾,都属于司法机关的应然职责。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虽然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探索,但总体而言,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明确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职责的规定也不具备。为此,笔者从涉刑案企业的托管、破产管理和再生出发,主张在法律实践中对涉刑案企业推行“救助保护模式”,以期解决企业因涉及刑事案件而导致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一、企业产权保护的两种模式
对涉刑案企业产权保护的模式,可以概括为“控权保护模式”,即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减少对涉刑案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涉,以一种较为“谦抑”的态度尽可能不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发布的《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规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这种保护模式的特点是,对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予以严格要求,规范法律程序,并通过强化监督来避免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不过,这种模式的运行仍然难以解决涉刑案企业生产经营的困境,进言之,即便这些规范性文件得到全面妥当的实施,也很难将涉刑案企业从崩溃的边缘拉回。因而,在积极推进“控权保护模式”的同时,还应建立必要的“救助保护模式”,形成两种模式的积极协调配合,如此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刑案企业的“生存”危机。
所谓“救助保护模式”,是指由政府或者行业组织出面,向处于生产经营重大危机的涉刑案企业派出职业经理人,或者委托相关企业进行管理,同时组织该企业及时进行内部管理人员的调整,待内部改组完成后,该职业经理人或托管企业自动退出企业日常管理的制度和机制。这种模式类似于一种治疗模式,即当企业因涉及刑事案件而面临重大困难时,为保障企业工作人员的就业利益,保护投资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企业破产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多,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出面予以救助。这种模式采取的主要制度就是托管。托管是一项由来已久的企业调整或退出机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托管被作为一项有效措施加以运用。“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希望通过对亏损国有企业在不改变产权归属的前提下实行托管,使其扭亏为盈并由此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自1999年起,我国证券公司开始运用托管机制。2005年起,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也可借助托管防范和化解风险。总体而言,托管企业的专业管理可以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较为平稳地度过危机或者退出市场。目前,涉刑案企业的托管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建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集中管理制度,努力实现“专人”“专管”涉案财物,还有司法机关积极尝试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对涉刑案企业进行托管经营,尽量挽回群众的经济损失。若涉刑案企业确实面临不可逆转的重大困难,则应考虑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对于托管涉刑案企业的必要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有助于企业摆脱因涉刑事案件而陷入的生产经营困境。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任何企业,无论规模大小,一旦涉及刑事案件,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生产经营的困难。对于自救能力比较弱的企业,如果没有外力给予救助,很容易濒于破产。反之,如果给予这类企业必要的救助,帮助其在涉及刑事案件期间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可使其摆脱一时的困境,避免由此导致的失业、投资人经济损失。
二是有助于保障涉刑案企业的债权人等第三方的利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之间彼此依存,一个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困难会波及其他企业,出现“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的企业涉嫌单位犯罪(如单位行贿罪),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涉嫌自然人犯罪,但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正常的,然而,一旦相关刑事案件信息公开,企业的经营伙伴往往会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债务,这时,如果领导层缺位,企业将难以妥善应对,其合作伙伴也会遭受较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如果借助托管可缓解涉刑案企业的危机,合作伙伴的信心可以得到稳定,能避免企业因为涉及刑事案件而形成的危机向外蔓延。
不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有一个很重要的、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即如何帮助涉刑案企业快速摆脱刑事法律活动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这类情形目前主要发生在私营企业,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企业受不法行为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二是企业涉嫌单位犯罪,生产经营因而处于停滞阶段;三是企业主要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生产经营因而处于停滞阶段。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这类问题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认为,只要依法开展刑事法律活动,即便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也在所难免,而且,企业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并非公安、司法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也没有能力和责任解决这些问题。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刑事司法活动打击经济犯罪以及相关犯罪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乃至倒闭、造成企业职工失业,就会与这一目标相悖,同时,打击经济犯罪和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不矛盾,都属于司法机关的应然职责。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虽然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探索,但总体而言,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明确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职责的规定也不具备。为此,笔者从涉刑案企业的托管、破产管理和再生出发,主张在法律实践中对涉刑案企业推行“救助保护模式”,以期解决企业因涉及刑事案件而导致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一、企业产权保护的两种模式
对涉刑案企业产权保护的模式,可以概括为“控权保护模式”,即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减少对涉刑案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涉,以一种较为“谦抑”的态度尽可能不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发布的《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规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这种保护模式的特点是,对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予以严格要求,规范法律程序,并通过强化监督来避免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不过,这种模式的运行仍然难以解决涉刑案企业生产经营的困境,进言之,即便这些规范性文件得到全面妥当的实施,也很难将涉刑案企业从崩溃的边缘拉回。因而,在积极推进“控权保护模式”的同时,还应建立必要的“救助保护模式”,形成两种模式的积极协调配合,如此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刑案企业的“生存”危机。
所谓“救助保护模式”,是指由政府或者行业组织出面,向处于生产经营重大危机的涉刑案企业派出职业经理人,或者委托相关企业进行管理,同时组织该企业及时进行内部管理人员的调整,待内部改组完成后,该职业经理人或托管企业自动退出企业日常管理的制度和机制。这种模式类似于一种治疗模式,即当企业因涉及刑事案件而面临重大困难时,为保障企业工作人员的就业利益,保护投资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企业破产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多,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出面予以救助。这种模式采取的主要制度就是托管。托管是一项由来已久的企业调整或退出机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托管被作为一项有效措施加以运用。“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希望通过对亏损国有企业在不改变产权归属的前提下实行托管,使其扭亏为盈并由此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自1999年起,我国证券公司开始运用托管机制。2005年起,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也可借助托管防范和化解风险。总体而言,托管企业的专业管理可以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较为平稳地度过危机或者退出市场。目前,涉刑案企业的托管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建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集中管理制度,努力实现“专人”“专管”涉案财物,还有司法机关积极尝试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对涉刑案企业进行托管经营,尽量挽回群众的经济损失。若涉刑案企业确实面临不可逆转的重大困难,则应考虑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对于托管涉刑案企业的必要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有助于企业摆脱因涉刑事案件而陷入的生产经营困境。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任何企业,无论规模大小,一旦涉及刑事案件,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生产经营的困难。对于自救能力比较弱的企业,如果没有外力给予救助,很容易濒于破产。反之,如果给予这类企业必要的救助,帮助其在涉及刑事案件期间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可使其摆脱一时的困境,避免由此导致的失业、投资人经济损失。
二是有助于保障涉刑案企业的债权人等第三方的利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之间彼此依存,一个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困难会波及其他企业,出现“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的企业涉嫌单位犯罪(如单位行贿罪),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涉嫌自然人犯罪,但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正常的,然而,一旦相关刑事案件信息公开,企业的经营伙伴往往会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债务,这时,如果领导层缺位,企业将难以妥善应对,其合作伙伴也会遭受较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如果借助托管可缓解涉刑案企业的危机,合作伙伴的信心可以得到稳定,能避免企业因为涉及刑事案件而形成的危机向外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