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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代表”思想指导作用不仅体现在党建方面,也作用于法治建设之中。传统的规则中心主义法律理论只注重法治的形式正义,这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多元的利益需求,不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三个代表”思想使法治建设在构造“最终目的的伦理”的同时,更充满了“责任伦理”。要在实际中做到凡事都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为标准,就必须扩展法治思维,使法治目标更具开放性和普遍化,对社会各种利益冲突及其形成因素要有更加深刻地认识和更具现实意义的解决手段。法律文化以人为本。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和科学精神是法治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素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