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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田先生是一家证券公司职员。公司有一项特别的制度,即每月进行目标管理分数考评,如果全年考评总成绩倒数第一,将被公司解聘。而且这一规定是经过公司高层会议专门决定并写入公司制度之中的。在年中考评中田先生位列倒数第二,对自己的“前景”他很是担心。那么,公司的这项制度规定合法吗?
A:田先生公司的这项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属于制度违法。其违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程序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三个重要程序:一要经“两会”讨论;二要协商确定;三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而田先生所在公司的这项制度只是由高层领导会议决定,这在程序上明显违法。
二是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严格又明确的条件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规定了8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14种情形,均未涉及“末位就可淘汰”的情形。
A:田先生公司的这项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属于制度违法。其违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程序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三个重要程序:一要经“两会”讨论;二要协商确定;三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而田先生所在公司的这项制度只是由高层领导会议决定,这在程序上明显违法。
二是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严格又明确的条件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规定了8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14种情形,均未涉及“末位就可淘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