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来源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nmin5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进而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就业;权益纠纷;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2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
  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在择业阶段,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的侵犯时有出现。如用人单位对身高、性别等的不合理限制;巧立名目,收取体检费、建档费等费用;招聘单位在面试时询问求职者是否有男或女朋友,对方单位是否解决房子、户口等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其次,在就业报到阶段,常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收取押金、延长试用期等不合法现象。
  再次,在合同履行阶段,则常见薪酬缩水、待遇不兑现、违法加班加点、违法辞退、违法收取高额违约金等问题,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中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作为劳动法法律部门中基本法的《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此外,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法律解释等形式,如《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上述法律规范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大学生在就业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以下本文选择其中一些常见问题简述之。
  (一)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遵守法律关于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所谓先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后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此时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和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筑业合同)。需指出的是,法律同时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两部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关于任意条款的规定。
  首先是试用期条款。法律依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对试用期期限作了长短不同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
  其次是违约金条款。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对象和金额作了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務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照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部分为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需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遵守其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因劳动合同的不同而不同,此处不再赘述。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
  此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若同时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其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中首先应增强法律意识,努力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从实践情况看,本文认为,大学生应注意解决方式的选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对于矛盾不太尖锐的劳动争议,提倡以这种方式来解决,这往往也是双方都容易接受的。对劳动者个人来讲,不一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在原单位工作了,如果过分强调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会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不便,所以更应注意使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对用人单位作无谓的妥协,而是强调协商是双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其次是调解。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这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的程序,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若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再次是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说,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是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劳动合同法律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案例应用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其他文献
摘要: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简称“新法”),新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其进步性主要表现在:承认了多元归责原则、“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平衡举证责任、增加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加入了程序性条件。从司法实践上看来,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后,“人权保障法”功能显现,很大
期刊
摘要:高职生心理素质教育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点内容。心理素质健康与否,与高职生能否成功就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培养高职生的自信心、坚韧不拔的进取心、对环境的主动适应能力和良好的耐挫能力,从而促使高职生形成健康的就业心理。  关键词:高职生;思想政治教育;健康就业心理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期刊
摘要:传销犯罪的欺骗性和合法性交织,敛财多,参与人员复杂,人员较为顽固,组织严密等特点。目前存在调查取证难,主犯难以抓获,受害者往往不合作的难题。建议拓宽宣传途径和力度,加强情报收集,密切协作机制治理该类犯罪。  关键词:传销;涉众犯罪;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近年来,传销犯罪已经成为了影响和谐社会建构的重要因素
期刊
摘要:本文通过当今技术引起的一系列伦理问题出发,来回顾下关于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思想的主要观点,运用历史结合现实、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重新探求下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当代价值,从而提出未来技术发展的伦理秩序。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不断提高,现
期刊
摘要:司法能动的宗旨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由于政体结构的不同,中国式能动司法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存在很大差异,中国的司法尚未独立,无法获得美国那样强大的司法权,这也决定了中国的“能动司法”改革到底能走多远。  关键词:司法能动;宪政体制;司法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20世纪末,“积
期刊
摘要:关于死刑存与废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多年,一直是刑法学家关注的话题。《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死刑存废的争论引入新的高潮。  关键词:死刑;存废;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一、死刑存废问题概述  (一)针对死刑废除的争论  在我国,关于死刑的存废历来有激烈的争论[
期刊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中有时简称“非遗”) 是依附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心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的宝贵财富。对传承人的保护历来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当前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中面临着许多困境,已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中简称《非遗法》) 能否根本解决非遗传承人现实困境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
期刊
摘要:网络语言纷繁复杂,网络新词日益增加,其语义、词性、用法也不断改变。近年来,人们开始频繁地使用象形文字“囧”,对于其意义不断变化发展和拓展的原因,可以以人们生活的体验性为基础,从语言符号的影像象似性角度进行简单分析,以期揭示这一语言现象背后的认知机制, 并解释网络红词“囧”何以得到广泛运用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囧;影像象似性;甲骨文;网络语言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期刊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传媒理念的不断演变,我们所处的传媒时代已经逐渐步入了以数字媒体、网络媒体和移动媒体等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本文通过对新媒体发展现状的分析来探讨新媒体在现实中所产生的作用。  关键词:新媒体;新媒体技术;作用  中图分类号:G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1    对于如今最热门的经济领域之一“新媒体”,实际上无论业界还是学界都
期刊
摘要:李普曼对于新闻的消极性态度,和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报纸的发行量和读者之间的关系、报纸承担公众舆论的功能作用等有密切的联系。而新闻对于民主的作用在李普曼看来也不是万能,民主的成功来源于独立的专家组织和代议制政府的作用之和。本文试图通过李普曼《公众舆论》这一著作,重新审视李普曼的新闻思想。  关键词:李普曼;公众舆论;民主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