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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争议行为,诸如高压线旁堆物、挂物,盗窃或毁坏公共设施,非驾驶人员拉动方向盘或拉拽驾驶员,传播非性病传染病病原体,生产、销售危险物品或者有毒食品,实体抢红包等,需从危害客体、行为危险性、结果危险性三方面共同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界限问题,三者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主观状态的判断要看客观行为,诸如行为人是否逃逸、是否采取减速、刹车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