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近来,拆迁问题引发了多方面的冲突。我国法律法规依照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相继做出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从国家制定的法规来看,体现出了拆迁补偿的市场规则,也强调了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实施补偿。这里,法律为居民给予的补偿是令人欣慰的,但也不能忽视在各级法规的制定中,也存在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地方,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改进。
关键词 拆迁问题 城市建设 房屋拆迁
作者简介:申红敏、张亚洲,安徽阜阳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80-02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而且是一项集政策性、群众性、社会性于一体的工作。拆迁变法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志性个案,有专家学者的大力推动,有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有政府的及时有效回应,也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普遍共识。但缺乏制度变革的决断。政府能够重视民意,认真对待社会和公众的普遍性的制度需求,并付诸制度改进的行动,那么,拆迁变法将会成为变迁时代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共参与而引发制度变革。并且成为政府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引导社会变革,培育公共理性的典型范例;亦将成为公众、专家与政府深度合作,共同推动制度有序变革的经典事例。
一、简要分析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拆迁是在取得拆迁单位许可,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将此范围的单位与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从拆迁的角度来看,国家提出的新拆迁条例是可以保障拆迁户的权利,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他们失去的可能要比想象中失去的更多。在此,将具体分析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涉及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冲突
房屋拆迁新条例中规定了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便可以进行拆迁活动,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有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则统一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其中的安置协议属于合同行为,从法律上讲是一种平等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履行,又是由行政部门来决定。
(二)城市房屋拆迁计划性薄弱
城市房屋拆迁通常是由投资商的投资计划所决定的,而投资商的投资热情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此种情况,常常出现开发商投资拿下了一块地,而这块地因某种原因长时间内得不到开发,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需要改进
之前已经提到,房屋拆迁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做出。但很多地方都是由行政事业单位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这种做法带来的后果便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要件进行审查后,没有权利进行签字,这在法律上就不能生效。此外,从事房屋拆迁的人员大多缺乏晋升机制,导致最后不能很好的解决拆迁纠纷。
(四)协同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
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除了依靠城市工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还应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协调一致,最终使房屋拆迁纠纷问题越来越少。
(五)城市房屋拆迁的后续保障措施不利
房屋在拆迁之前,很显然是有较完善的计划与较好的拆迁政策,但即使如此,拆迁矛盾也会出现。其中很难避免一些“钉子户”的恶意要挟。
(六)各种社会、家庭矛盾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集中暴发,使城市房屋拆迁困难
在现代社会中,有的家庭即面临着拆迁,又面临着失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是阻碍城市的发展还是保障家庭生存的问题就很难解决,再加上有的家庭还有学龄儿童难就学与病残人员难就医等问题,这些都是房屋拆迁中真实存在的问题。
二、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议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征地制度两项制度大有合流的趋势,因为,拆迁已经大规模地蔓延到农村郊区。这两项制度的根本特征是,作为土地原占有者的民众,产权被严重忽略,一些地方政府几乎是任意地、单方面地划定征地或者拆迁的范围。这样,本应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范围的土地产权转让,被全部纳入政府依赖主权而对民众行使的征收范围内。
现实中的拆迁问题,有这样一个特点,如果有1000户居民,其中999户签署的协议,只有1户不同意签署,那么就无法完全实现拆迁。这不同意签署的1户居民足可以威胁到999户居民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在某些方面采取一定的可行性。
(一)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有效推进城市发展的动力
我国正得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薄弱,东西部经济发展尚不平衡,国家总体处在城市快速发展的时期,所以城市房屋拆迁必须要行政部门的参于,而不能完全依靠民事行为来解决房屋拆迁问题。为了有效避免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冲突,应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建设发展速度;应保证建设与拆迁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应使房屋拆迁补偿与房地产市场相适应,不随意人为降低拆迁补偿标准。
(二)完善拆迁政策,做好拆迁工作
拆迁政策不到位,有待进一步完善。在以往拆迁的过程中,住房安置根据常住户口、常住人和居住实际需要的原则,其他房屋产权人只能分得房屋补偿费。实施货币拆迁后,办法规定每平米的价格由房屋补偿费和区位补偿费组成,这样造成拆迁地居住人与其他产权共有人享有同样的权利,给住房较少而继承人多的被拆迁居住人安置带来了困难,而导致居住人不愿拆迁。
在拆迁政策中,国家规定补偿金额与房地产评估接轨,但现实中需要搬迁的用户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拆迁困难户、病残人员与难就业等问题,地方政府应给予统筹安排,尽可能的帮助拆迁人度过因拆迁带来的种种不便。
(三)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计划性管理,使城市树立新面貌
城市建设必须拆迁一部分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应考虑城市的发展速度、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拆迁人员安置用房问题等,其中城市安置用房的储备最为关键。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扩大被拆迁人选购安置房的余地;加快有效的廉租房体系建设,切实安置好特困拆迁人群的住房。对这一问题,政府最好出面为被拆迁人员实行相关的补偿免税,从而有效推进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拆迁管理体制,提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水平
目前,国家规定将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人员纳入行政机关。但这里所说的纳入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而是需要通过公开考核,从而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而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进行分流。与此同时,建立必要的晋升机制,尽可能地提高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强化城建管理各部门协同管理,减少城市房屋拆迁难度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需要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制定适当的城市房屋拆迁计划;需要规划管理部门明确拆迁的具体范围;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先拆迁补偿安置再出让土地,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换发新证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房产管理部门加强产权产籍的管理;需要城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得不合法的建筑;需要建工部门加强拆除安全现场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在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难题。
(六)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的后续保障措施,有力推动城市房屋拆迁进程
目前,房屋拆迁工作离不开行政管理,所以在行政管理方面就应完善其各方面措施。其中关键是裁决人员的素质,使之能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另外,强制执行保障问题也是行政管理应该完善的内容,这也是对依法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田宏伟.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培育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探析.南方周末.2007(10).
[2]钟岷源.拆迁变法.闻雷见雨.南风窗.2010(5).
[3]陈长志.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博弈.法学与政治.2007(6).
[4]张健.话语权的解释框架及公民社会中的话语表达.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5]俞睿.政治宽容: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演进的理性诉求.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1).
关键词 拆迁问题 城市建设 房屋拆迁
作者简介:申红敏、张亚洲,安徽阜阳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80-02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而且是一项集政策性、群众性、社会性于一体的工作。拆迁变法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志性个案,有专家学者的大力推动,有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有政府的及时有效回应,也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普遍共识。但缺乏制度变革的决断。政府能够重视民意,认真对待社会和公众的普遍性的制度需求,并付诸制度改进的行动,那么,拆迁变法将会成为变迁时代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共参与而引发制度变革。并且成为政府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引导社会变革,培育公共理性的典型范例;亦将成为公众、专家与政府深度合作,共同推动制度有序变革的经典事例。
一、简要分析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拆迁是在取得拆迁单位许可,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将此范围的单位与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从拆迁的角度来看,国家提出的新拆迁条例是可以保障拆迁户的权利,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他们失去的可能要比想象中失去的更多。在此,将具体分析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涉及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冲突
房屋拆迁新条例中规定了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便可以进行拆迁活动,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有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则统一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其中的安置协议属于合同行为,从法律上讲是一种平等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履行,又是由行政部门来决定。
(二)城市房屋拆迁计划性薄弱
城市房屋拆迁通常是由投资商的投资计划所决定的,而投资商的投资热情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此种情况,常常出现开发商投资拿下了一块地,而这块地因某种原因长时间内得不到开发,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需要改进
之前已经提到,房屋拆迁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做出。但很多地方都是由行政事业单位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这种做法带来的后果便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要件进行审查后,没有权利进行签字,这在法律上就不能生效。此外,从事房屋拆迁的人员大多缺乏晋升机制,导致最后不能很好的解决拆迁纠纷。
(四)协同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
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除了依靠城市工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还应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协调一致,最终使房屋拆迁纠纷问题越来越少。
(五)城市房屋拆迁的后续保障措施不利
房屋在拆迁之前,很显然是有较完善的计划与较好的拆迁政策,但即使如此,拆迁矛盾也会出现。其中很难避免一些“钉子户”的恶意要挟。
(六)各种社会、家庭矛盾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集中暴发,使城市房屋拆迁困难
在现代社会中,有的家庭即面临着拆迁,又面临着失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是阻碍城市的发展还是保障家庭生存的问题就很难解决,再加上有的家庭还有学龄儿童难就学与病残人员难就医等问题,这些都是房屋拆迁中真实存在的问题。
二、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议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征地制度两项制度大有合流的趋势,因为,拆迁已经大规模地蔓延到农村郊区。这两项制度的根本特征是,作为土地原占有者的民众,产权被严重忽略,一些地方政府几乎是任意地、单方面地划定征地或者拆迁的范围。这样,本应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范围的土地产权转让,被全部纳入政府依赖主权而对民众行使的征收范围内。
现实中的拆迁问题,有这样一个特点,如果有1000户居民,其中999户签署的协议,只有1户不同意签署,那么就无法完全实现拆迁。这不同意签署的1户居民足可以威胁到999户居民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在某些方面采取一定的可行性。
(一)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有效推进城市发展的动力
我国正得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薄弱,东西部经济发展尚不平衡,国家总体处在城市快速发展的时期,所以城市房屋拆迁必须要行政部门的参于,而不能完全依靠民事行为来解决房屋拆迁问题。为了有效避免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冲突,应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建设发展速度;应保证建设与拆迁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应使房屋拆迁补偿与房地产市场相适应,不随意人为降低拆迁补偿标准。
(二)完善拆迁政策,做好拆迁工作
拆迁政策不到位,有待进一步完善。在以往拆迁的过程中,住房安置根据常住户口、常住人和居住实际需要的原则,其他房屋产权人只能分得房屋补偿费。实施货币拆迁后,办法规定每平米的价格由房屋补偿费和区位补偿费组成,这样造成拆迁地居住人与其他产权共有人享有同样的权利,给住房较少而继承人多的被拆迁居住人安置带来了困难,而导致居住人不愿拆迁。
在拆迁政策中,国家规定补偿金额与房地产评估接轨,但现实中需要搬迁的用户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拆迁困难户、病残人员与难就业等问题,地方政府应给予统筹安排,尽可能的帮助拆迁人度过因拆迁带来的种种不便。
(三)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计划性管理,使城市树立新面貌
城市建设必须拆迁一部分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应考虑城市的发展速度、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拆迁人员安置用房问题等,其中城市安置用房的储备最为关键。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扩大被拆迁人选购安置房的余地;加快有效的廉租房体系建设,切实安置好特困拆迁人群的住房。对这一问题,政府最好出面为被拆迁人员实行相关的补偿免税,从而有效推进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拆迁管理体制,提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水平
目前,国家规定将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人员纳入行政机关。但这里所说的纳入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而是需要通过公开考核,从而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而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进行分流。与此同时,建立必要的晋升机制,尽可能地提高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强化城建管理各部门协同管理,减少城市房屋拆迁难度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需要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制定适当的城市房屋拆迁计划;需要规划管理部门明确拆迁的具体范围;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先拆迁补偿安置再出让土地,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换发新证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房产管理部门加强产权产籍的管理;需要城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得不合法的建筑;需要建工部门加强拆除安全现场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在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难题。
(六)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的后续保障措施,有力推动城市房屋拆迁进程
目前,房屋拆迁工作离不开行政管理,所以在行政管理方面就应完善其各方面措施。其中关键是裁决人员的素质,使之能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另外,强制执行保障问题也是行政管理应该完善的内容,这也是对依法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田宏伟.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培育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探析.南方周末.2007(10).
[2]钟岷源.拆迁变法.闻雷见雨.南风窗.2010(5).
[3]陈长志.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博弈.法学与政治.2007(6).
[4]张健.话语权的解释框架及公民社会中的话语表达.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5]俞睿.政治宽容: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演进的理性诉求.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