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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334条第一款(以下简称“一款”)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只要对此稍加思考,便不难发现,其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表述欠妥。它影响着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有效管理,并由此制约着法律的基本功能。下面,本文就其欠妥之处作一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