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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和直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按照我国对犯罪的归类应该将其划入渎职罪更加合理,况且世界各国的法典亦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对该罪的归类对现实的司法实践也存在影响。刑讯逼供行为的泛滥虽然有很多原因,但是对刑讯逼供罪的错误归类,在刑事实体法上会起到放纵犯罪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