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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女。被告:上海市某三级甲等医院2001年3月2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至被告处治疗,并于2001年3月2日住入被告处进行手术,由被告分别于2001年3月2日、6日和21日3次对原告进行摄片诊断。2001年6月20日,徐汇区交警支队通知原告进行伤残事故鉴定。为此,原告的丈夫至被告处取摄片,但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2001年3月2日晚的摄片(片号468735)已遗失,并由被告医务处开具书面证明确认此事实。2001年6月28日,原告再次摄片。2001年7月30日,原告伤情经复旦大学医学院伤残鉴定中心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