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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规制中,企业可以与规制部门进行合作基础上的隐性或显性谈判,使政府的环境管理和企业的生产、对污染的治理符合双方利益,各方从合作中都获得收益。通过对模型的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谈判力和担心谈判破裂程度这两个因子在谈判中的重要性,会同时影响环境规制中政府和企业的效用,进而促使博弈双方积极承担环境规制的责任,在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环境规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