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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红楼梦》是中国古代四大文学名著之一,是一部对封建社会进行现实主义批判且艺术价值极高的文学作品,从不同角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研究素材。《红楼梦》创作于清代,在政治法律方面,清代继承了汉唐宋明等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并有所发展,其典章制度发达完备,堪称中国封建法制之集大成者。透过如此深刻的写作背景,我们可以通过对这部内容丰富的文学作品的研读,来体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关键词:红楼梦;传统;法律思想
项目基金:本文为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黔财教(2009)169号。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0.05.017
文章编号:1672-0407(2010)05-038-02收稿日期:2010—03—13
一、 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主权者。君主掌握国家“要”事,即制定国家的基本政策,主持制定和颁布成文的法律及决定和发布各项政令,即“出令布宪”、“出号令,明宪法”,选任人才。这就是说君主集中掌握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及人事任免权。法自君出,刑由君定,既是被社会所公认的理论原则,又是必须普遍遵行的社会现实。“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深深烙印在中国封建体制中。皇帝是整个大家的家长,皇权不可侵犯,下属臣子百姓都视为他的子民,“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孔子主张制礼乐、定征伐等政治法律行为应由天子掌握,他对诸侯割据、大夫专权的政治局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候出。自诸候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他还严厉批评了各种僭越行为。董仲舒以“天人感应”学说为基础,认为君权神授,皇权至上。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在文学名著《红楼梦》中,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的法律思想。《红楼梦》第十八回中元妃省亲的诸多细节就体现了这一点。元春才选风藻宫后,被尊为贵妃,成了皇族,因此她的地位就超出了原来的小家,以大家来衡量了,其祖母贾母,生父贾政都在皇权之下视为臣子,因此都要对元妃行国礼,说话也要用敬辞,而宝玉就更不用说了。祖孙、父女、姐弟之礼都在大家系统中以君臣之礼取而代之,以表示对皇权至高无上的敬畏“贾赦领合族子弟在西街门外,贾母领合族女眷在大门外迎接,半日静悄悄的。忽见两个太监骑马缓缓而来,至西街门下了马,将马赶出围幕之外,便西面站立;半日又是一对,亦是如此。少时便来了十来对,方闻隐隐鼓乐之声。一对对凤龙旌,雉羽宫扇,又有销金提炉,焚着御香,然后一把曲柄七凤金黄伞过来,便是冠袍带履,又有执事太监捧着香巾、绣帕、漱盂、拂尘等物。一队队过完后,后面方是八个太监抬着一顶金顶鹅黄绣凤,缓缓行来”…元妃入园后,礼仪太监跪请升座受礼,引贾赦、贾政等于月台下排班,后又引贾母等女眷自东阶升月台上排班,昭容皆传元妃谕令曰:“免”。茶已三献,贾妃降座,出园至贾母正室,欲行家礼,贾母等俱跪止不迭。贾政又至帘外问安,贾政虽是元妃生父,但此时已经君臣有别,所以身为臣子的父亲要向身为皇妃的女儿行礼请安,隔着帘子,贾政嘱咐贾妃“业业兢兢,勤慎恭肃以侍上”, 贾妃嘱咐父亲“国事为重,暇时保养”。
二、 礼法结合与“三纲五常”的宗法伦理思想
从历史的演变来看,“礼”与“法”虽然有其差别,但也有相似之处。在周礼中,礼与刑是相辅相成的,也即所谓周公之法。对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来说,离开了礼治便无法调整宗法伦理关系,从而失去统治的支柱。离开了法治则无法对付民众的反抗和内部对抗性的矛盾,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和特有的法文化。所谓“礼法合治”是指宗法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刑法治国的结合。“礼法合治”最初表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管子认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 “礼法合治”学说是在汉朝形成和确立的,最初表现为黄老学派对严刑竣法的批判和提出德刑相济,汉儒董仲舒提倡“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并在司法实践上提出“春秋决狱”,以儒家“礼治”原则和“礼”规范校正、补充本于法家思想的《汉律》,从此为“礼入于刑”打通了航道。董仲舒强调以礼为主,礼法结合,被确定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三纲五常”作为指导立法的思想,主张刑罚必须符合礼教,“应合经义”“论心定罪”, “三纲五常”成为数千年中华之国粹,立法之大本。“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融合更突出地表现为以礼入律。唐朝时期以礼入法完成,宋明理学的出现使得“礼法合治”得以完善,认为法律“存天理”,是纲常的外在表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特点是:第一、宗法思想指导立法。第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第三、坚持特权,主张同罪异罚。第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而这在《红楼梦》中也有反映,《红楼梦》中薛蟠打死张三案,本来有罪的薛蟠因为贾雨村的枉法而逃脱了法律的惩罚,贾雨村的改判也体现了封建法制维护贵族特权。薛家是金陵四大家族之一,而“四家皆联络有亲,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扶持遮饰,皆有照应”,这种贵族之间的联姻关系使得权力在这里起到它最大的作用,凌驾于法律之上。从“护官符”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与吏治的弊端,薛家的权势是办案的官员徇情枉法的直接原因,而徇情枉法的官员最后也会得到四大家族的庇护,从而逃脱徇情的责任,于是法律的约束也就变得松弛。另外凤姐弄权中也可见贾府势力之大,可以干预司法。除了恩荫制度中贾赦、贾珍等袭了爵,还有捐纳制度中贾荣捐了五品龙禁卫,连贾府奴才赖荣也都求了主子,捐了个县官。可见势力之大,可以无视法律的规定。另外红楼梦中无处不体现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贾府婚丧嫁娶礼仪之繁多,场面之宏大,足以说明财力与身份,经济能力与政治地位在仪式上的关系。里面的婚姻都必须服从家长的意志,体现了封建的家庭伦理思想。贾氏史太君作为最大长辈,在家庭事务中享有特殊权力。从荣府持家大权交由贾政夫妇,到鞭笞宝玉时贾母与贾政的对话,都体现了封建家长的权威。书中很多体现了宗法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曹雪琴.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
[2]徐忠明.法律的历史叙事与文学叙事.中西法律文化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张晋藩.清朝法制史.北京:中华书局,1998
[4]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田涛、郑秦.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梅林)
关键词:红楼梦;传统;法律思想
项目基金:本文为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黔财教(2009)169号。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0.05.017
文章编号:1672-0407(2010)05-038-02收稿日期:2010—03—13
一、 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主权者。君主掌握国家“要”事,即制定国家的基本政策,主持制定和颁布成文的法律及决定和发布各项政令,即“出令布宪”、“出号令,明宪法”,选任人才。这就是说君主集中掌握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及人事任免权。法自君出,刑由君定,既是被社会所公认的理论原则,又是必须普遍遵行的社会现实。“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深深烙印在中国封建体制中。皇帝是整个大家的家长,皇权不可侵犯,下属臣子百姓都视为他的子民,“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孔子主张制礼乐、定征伐等政治法律行为应由天子掌握,他对诸侯割据、大夫专权的政治局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候出。自诸候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他还严厉批评了各种僭越行为。董仲舒以“天人感应”学说为基础,认为君权神授,皇权至上。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在文学名著《红楼梦》中,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的法律思想。《红楼梦》第十八回中元妃省亲的诸多细节就体现了这一点。元春才选风藻宫后,被尊为贵妃,成了皇族,因此她的地位就超出了原来的小家,以大家来衡量了,其祖母贾母,生父贾政都在皇权之下视为臣子,因此都要对元妃行国礼,说话也要用敬辞,而宝玉就更不用说了。祖孙、父女、姐弟之礼都在大家系统中以君臣之礼取而代之,以表示对皇权至高无上的敬畏“贾赦领合族子弟在西街门外,贾母领合族女眷在大门外迎接,半日静悄悄的。忽见两个太监骑马缓缓而来,至西街门下了马,将马赶出围幕之外,便西面站立;半日又是一对,亦是如此。少时便来了十来对,方闻隐隐鼓乐之声。一对对凤龙旌,雉羽宫扇,又有销金提炉,焚着御香,然后一把曲柄七凤金黄伞过来,便是冠袍带履,又有执事太监捧着香巾、绣帕、漱盂、拂尘等物。一队队过完后,后面方是八个太监抬着一顶金顶鹅黄绣凤,缓缓行来”…元妃入园后,礼仪太监跪请升座受礼,引贾赦、贾政等于月台下排班,后又引贾母等女眷自东阶升月台上排班,昭容皆传元妃谕令曰:“免”。茶已三献,贾妃降座,出园至贾母正室,欲行家礼,贾母等俱跪止不迭。贾政又至帘外问安,贾政虽是元妃生父,但此时已经君臣有别,所以身为臣子的父亲要向身为皇妃的女儿行礼请安,隔着帘子,贾政嘱咐贾妃“业业兢兢,勤慎恭肃以侍上”, 贾妃嘱咐父亲“国事为重,暇时保养”。
二、 礼法结合与“三纲五常”的宗法伦理思想
从历史的演变来看,“礼”与“法”虽然有其差别,但也有相似之处。在周礼中,礼与刑是相辅相成的,也即所谓周公之法。对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来说,离开了礼治便无法调整宗法伦理关系,从而失去统治的支柱。离开了法治则无法对付民众的反抗和内部对抗性的矛盾,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和特有的法文化。所谓“礼法合治”是指宗法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刑法治国的结合。“礼法合治”最初表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管子认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 “礼法合治”学说是在汉朝形成和确立的,最初表现为黄老学派对严刑竣法的批判和提出德刑相济,汉儒董仲舒提倡“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并在司法实践上提出“春秋决狱”,以儒家“礼治”原则和“礼”规范校正、补充本于法家思想的《汉律》,从此为“礼入于刑”打通了航道。董仲舒强调以礼为主,礼法结合,被确定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三纲五常”作为指导立法的思想,主张刑罚必须符合礼教,“应合经义”“论心定罪”, “三纲五常”成为数千年中华之国粹,立法之大本。“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融合更突出地表现为以礼入律。唐朝时期以礼入法完成,宋明理学的出现使得“礼法合治”得以完善,认为法律“存天理”,是纲常的外在表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特点是:第一、宗法思想指导立法。第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第三、坚持特权,主张同罪异罚。第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而这在《红楼梦》中也有反映,《红楼梦》中薛蟠打死张三案,本来有罪的薛蟠因为贾雨村的枉法而逃脱了法律的惩罚,贾雨村的改判也体现了封建法制维护贵族特权。薛家是金陵四大家族之一,而“四家皆联络有亲,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扶持遮饰,皆有照应”,这种贵族之间的联姻关系使得权力在这里起到它最大的作用,凌驾于法律之上。从“护官符”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与吏治的弊端,薛家的权势是办案的官员徇情枉法的直接原因,而徇情枉法的官员最后也会得到四大家族的庇护,从而逃脱徇情的责任,于是法律的约束也就变得松弛。另外凤姐弄权中也可见贾府势力之大,可以干预司法。除了恩荫制度中贾赦、贾珍等袭了爵,还有捐纳制度中贾荣捐了五品龙禁卫,连贾府奴才赖荣也都求了主子,捐了个县官。可见势力之大,可以无视法律的规定。另外红楼梦中无处不体现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贾府婚丧嫁娶礼仪之繁多,场面之宏大,足以说明财力与身份,经济能力与政治地位在仪式上的关系。里面的婚姻都必须服从家长的意志,体现了封建的家庭伦理思想。贾氏史太君作为最大长辈,在家庭事务中享有特殊权力。从荣府持家大权交由贾政夫妇,到鞭笞宝玉时贾母与贾政的对话,都体现了封建家长的权威。书中很多体现了宗法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曹雪琴.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
[2]徐忠明.法律的历史叙事与文学叙事.中西法律文化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张晋藩.清朝法制史.北京:中华书局,1998
[4]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田涛、郑秦.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