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的裁判制度设置中,裁定的种类完善,而判决的种类却较为单一,但域外多国早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判决体系,文章将对于此部分立法较为成熟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制度作以分析比较,并且对于我国现状以及阻却事由作出分析,同时对于该制度可能产生的利弊价值予以权衡,此探究可适用于我国的的中间判决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