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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数据经济飞速发展,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商业数据的竞争问题。囿于现有相关立法的疏漏,司法实践主要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一般条款对该问题进行规制。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条款的灵活性和原则性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引发了争议。就此,不少学者提出了创设商业数据产权的建议,然而这一建议是否是解决现有数据竞争问题的最优方案仍值得商榷。本文以激励商业数据共享,促进数据经济发展为基本原则,首先分析了现有立法规制的现状,证实现有立法在解决商业数据竞争问题上确有缺陷;其次,针对建立数据产权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