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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征信系统的建设应当始终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推动,以投资者为主体,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的路线,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制度,促使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和谐并存的发展趋势。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对征信体系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征信系统 体系建设 制度设计征信机制
1、征信体系建设概述
1.1、征信的概念
征信的广义含义是指了解、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狭义含义是指征信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信用方面的调查、验证并开具信用报告的行为。在本文所论述的观点中,研究的是征信在狭义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征信指的是征信机构对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机构在信用方面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整理,并且以此对外界提供信息查询、信用评估等方面的服务,用来帮助客户控制信用风险和判断价值,从而更好的进行管理活动,进行下一步的交易。
征信的功能体现在了解、调查、验证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活动真实情况,对此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让赊销或信贷过程中的授信方可以更充分地知道受信方的资产状况及还债能力,促使整个经济活动中的风险降到最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市场正常经营运转。
1.2、征信的目的
是通过对征信对象的调研和审查分析,对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价,掌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相关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各方面信息,为授信方提供相关决策的帮助,减低授信方的风险,约束征信市场交易,强化各方意识,加强信用管理。生活中很多交易双方的信息都不能很好的被掌握,容易产生失信的行为让恶劣的信息流入市场。
征信工作的开展就是要克服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尽可能的提供交易主体的信用能力和隐藏的不利行为,最大限度的防范及避免出现失信行为。
2、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问题及举措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还是以公共征信体系为主,民营的征信市场规模偏小,不能更好的适应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表现为:第一,征信行业的规模较小,征信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较弱;第二,征信的产品种类单一,市场需求不足;第三,征信行业缺少法律制约和机构监管,企业的经营散漫;第四,征信机构不具备完整的数据库,不能建成规模效应,不能达到信息共享。第五,征信行业的从业人员规模小,数量少,工作人员的素质低下,经验不丰富。征信体系的建设过程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2.1、征信法律不够健全
征信的相关管理没有健全的法律监督,导致征信行业的运行无法可依,企业和个人的征信都直接涉及到隐私或商业机密等敏感的问题,只要依靠法律的约束才能保证征信体系更安全、更优质的提供保障服务。
中国的征信立法工作应该考虑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加快征信数据的公开透明化,不能依旧延续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完全垄断的做法,要公开并且共享征信数据,降低征信机构资源成本;第二,要尽快完善保护隐私权的立法,不仅要对个人或企业进行隐私保护,还要令征信机构采集录入信息时做到有法可依;第三,加强约束能力和规范力度,通过失信惩戒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不守信的个人或机构进行严惩,让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付出代价。
2.2、征信体系缺乏全国性统筹
征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庞大的工程,体系的建设牵连甚广,涵盖经济与社会各个领域,包括道德、法律、服务、管理、信息、市场等诸多方面,需要国家和政府的统一协调和规范建设才能保证体系建设的安全性。但目前我国政府并没有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起到足够的作用,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征信管理局,专门负责管理和指导社会各个征信机构的体系建设,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只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职能机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所以很难在国务院各个部委之间与各省、市、自治县(区)之间起到指导统筹的作用。各个地区之间的政府机构也是按照各自的方案进行工作部署,各自为政,没有很好的与其他省市进行协调兼顾,造成重复建设或多头建设。
银行、税务、工商、公安、海关、法院、药检、质检等多个部门都有自己特殊的“征信系统”,这些职能部门更直接的掌握着各个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但是他们之间却是呈现相互封闭的状态,并没有实现数据共享,信息透明,这将大大降低信用的使用效率,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2.3、征信行业缺乏正确的监管
我国的信用制度基础相对薄弱,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是十分健全,监管制度也存在很大的缺陷,造成政府对社会上的征信行业监管不力。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市场上出现各种征信服务的中介组织,政府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办法进行严格的遏制,企业的准入和退出程序机制也不健全,对信用监控行为起不到任何作用;第二,政府对征信行业进行不恰当的干预,各个征信机构即使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经常会出现政府过多干预,甚至有时大包大揽的现象。政府虽然是相关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但是一定要在具体的实施中做到“职”“责”分开,这样才能让征信机构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
3、结语
我国征信系统的建设应当始终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推动,以投资者为主体,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的路线,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制度,促使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和谐并存的发展趋势。中国人民银行要严格执行总体指导,控制总体建设,负责组织征信法律的建成和完善,推动征信体制的有效实施,为企业和个人更好的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公开信用信息,促使市场运行的安全。
参考文献:
[1]贺研.从世界经验看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模式[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5(03).
[2]蒋伟民.推进我国征信业科学发展的若干建议[J].浙江金融,2005(06).
[3]任兴洲.从中国征信业发展历程看未来模式选择[J].广东经济,2005(05).
[4]刘秀林,冯彦明.发展征信业 改善金融生态环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0).
[5]任兴洲.我国征信业发展模式选择[J].中国金融,2004(12).
关键词:征信系统 体系建设 制度设计征信机制
1、征信体系建设概述
1.1、征信的概念
征信的广义含义是指了解、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狭义含义是指征信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信用方面的调查、验证并开具信用报告的行为。在本文所论述的观点中,研究的是征信在狭义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征信指的是征信机构对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机构在信用方面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整理,并且以此对外界提供信息查询、信用评估等方面的服务,用来帮助客户控制信用风险和判断价值,从而更好的进行管理活动,进行下一步的交易。
征信的功能体现在了解、调查、验证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活动真实情况,对此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让赊销或信贷过程中的授信方可以更充分地知道受信方的资产状况及还债能力,促使整个经济活动中的风险降到最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市场正常经营运转。
1.2、征信的目的
是通过对征信对象的调研和审查分析,对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价,掌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相关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各方面信息,为授信方提供相关决策的帮助,减低授信方的风险,约束征信市场交易,强化各方意识,加强信用管理。生活中很多交易双方的信息都不能很好的被掌握,容易产生失信的行为让恶劣的信息流入市场。
征信工作的开展就是要克服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尽可能的提供交易主体的信用能力和隐藏的不利行为,最大限度的防范及避免出现失信行为。
2、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问题及举措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还是以公共征信体系为主,民营的征信市场规模偏小,不能更好的适应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表现为:第一,征信行业的规模较小,征信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较弱;第二,征信的产品种类单一,市场需求不足;第三,征信行业缺少法律制约和机构监管,企业的经营散漫;第四,征信机构不具备完整的数据库,不能建成规模效应,不能达到信息共享。第五,征信行业的从业人员规模小,数量少,工作人员的素质低下,经验不丰富。征信体系的建设过程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2.1、征信法律不够健全
征信的相关管理没有健全的法律监督,导致征信行业的运行无法可依,企业和个人的征信都直接涉及到隐私或商业机密等敏感的问题,只要依靠法律的约束才能保证征信体系更安全、更优质的提供保障服务。
中国的征信立法工作应该考虑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加快征信数据的公开透明化,不能依旧延续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完全垄断的做法,要公开并且共享征信数据,降低征信机构资源成本;第二,要尽快完善保护隐私权的立法,不仅要对个人或企业进行隐私保护,还要令征信机构采集录入信息时做到有法可依;第三,加强约束能力和规范力度,通过失信惩戒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不守信的个人或机构进行严惩,让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付出代价。
2.2、征信体系缺乏全国性统筹
征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庞大的工程,体系的建设牵连甚广,涵盖经济与社会各个领域,包括道德、法律、服务、管理、信息、市场等诸多方面,需要国家和政府的统一协调和规范建设才能保证体系建设的安全性。但目前我国政府并没有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起到足够的作用,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征信管理局,专门负责管理和指导社会各个征信机构的体系建设,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只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职能机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所以很难在国务院各个部委之间与各省、市、自治县(区)之间起到指导统筹的作用。各个地区之间的政府机构也是按照各自的方案进行工作部署,各自为政,没有很好的与其他省市进行协调兼顾,造成重复建设或多头建设。
银行、税务、工商、公安、海关、法院、药检、质检等多个部门都有自己特殊的“征信系统”,这些职能部门更直接的掌握着各个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但是他们之间却是呈现相互封闭的状态,并没有实现数据共享,信息透明,这将大大降低信用的使用效率,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2.3、征信行业缺乏正确的监管
我国的信用制度基础相对薄弱,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是十分健全,监管制度也存在很大的缺陷,造成政府对社会上的征信行业监管不力。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市场上出现各种征信服务的中介组织,政府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办法进行严格的遏制,企业的准入和退出程序机制也不健全,对信用监控行为起不到任何作用;第二,政府对征信行业进行不恰当的干预,各个征信机构即使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经常会出现政府过多干预,甚至有时大包大揽的现象。政府虽然是相关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但是一定要在具体的实施中做到“职”“责”分开,这样才能让征信机构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
3、结语
我国征信系统的建设应当始终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推动,以投资者为主体,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的路线,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制度,促使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和谐并存的发展趋势。中国人民银行要严格执行总体指导,控制总体建设,负责组织征信法律的建成和完善,推动征信体制的有效实施,为企业和个人更好的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公开信用信息,促使市场运行的安全。
参考文献:
[1]贺研.从世界经验看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模式[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5(03).
[2]蒋伟民.推进我国征信业科学发展的若干建议[J].浙江金融,2005(06).
[3]任兴洲.从中国征信业发展历程看未来模式选择[J].广东经济,2005(05).
[4]刘秀林,冯彦明.发展征信业 改善金融生态环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0).
[5]任兴洲.我国征信业发展模式选择[J].中国金融,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