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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对于我们普通游客来说,《旅游法》有哪些内容与我们的旅游息息相关呢?
旅行社:经营有五个“不得”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法》最重要的宗旨。《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经营有五个“不得”,集中体现在第35条,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导游和领队也明确“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导游:明确合法收入,避免买团宰客
《旅游法》首次明确了导游的劳动报酬。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旅游法第60条还规定,对于代理包价旅游的,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注明导游服务费用。
景区:多项规定防止景区乱收费
在《旅游法》中,适用所有景区的规定有这样几条:一是公布价格,规定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二是时间上规定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三是在服务内容上作出明确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
第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相关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44条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旅游法》专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及收费进行了特殊规定。首先从定价机制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次,从定价程序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收费,拟提高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在收费的渠道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
《旅游法》还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单位外,应当逐步地免费开放。
旅行社:经营有五个“不得”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法》最重要的宗旨。《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经营有五个“不得”,集中体现在第35条,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导游和领队也明确“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导游:明确合法收入,避免买团宰客
《旅游法》首次明确了导游的劳动报酬。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旅游法第60条还规定,对于代理包价旅游的,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注明导游服务费用。
景区:多项规定防止景区乱收费
在《旅游法》中,适用所有景区的规定有这样几条:一是公布价格,规定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二是时间上规定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三是在服务内容上作出明确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
第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相关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44条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旅游法》专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及收费进行了特殊规定。首先从定价机制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次,从定价程序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收费,拟提高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在收费的渠道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
《旅游法》还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单位外,应当逐步地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