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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将轨道交通项目投资资本按来源区分为社会资本与国家资本,对不能保证投资收益的资产进行国家财政扶持和吸引融资成本较低的资金注入,对能够达到社会基准收益率的资产吸引社会投资注入.利用“反推法”对轨道交通项目进行更合理的资本配置和渠道选择,确定国家投资程度、低成本融资工具引入资金量和剩余资产社会化程度.比较了利用“反推法”确定的不同资本投资配置方案的效用.指出在整个项目的内部收益率不能达到基准收益率,可以通过资产收益调整的方式,使部分资金内部收益率达到社会投资所要求的基准收益率,以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