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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介绍美国保险业反垄断豁免的立法与实践,期望能对我国正在加紧制定反垄断立法和保险法制建设有所启示,并指出,应当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应当明确保险业原则上为反垄断豁免的行业,但对联合抵制、强制或胁迫等情形应作出例外保留,行政垄断不属于反垄断豁免的范围,破除行政垄断与反垄断豁免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