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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殊为隆重的传统佳节。辞旧迎新之际,鞭炮热闹,红包压岁。就在这人情往来之中,这小小的红包,却也牵涉到一些人所忽略的法律规定。
送收压岁红包,当心犯罪
【案例】老张是当地有名的建筑包工头,听说某村要实施村庄改造,为了拿下该工程项目,老张逢年过节就往该村包村镇干部吴某家里走动,送些烟酒,吴某爽快笑纳。2014年除夕之夜,老张再次来到吴某家里拜年,临走时塞给吴某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红包,说是给吴某孙子的压岁钱。这么一来二往,就到了2015年3月。在村庄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吴某暗地里给老张帮了不少忙,老张最终顺利拿到了项目承建权。后来,有人向县纪委反映该村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吴某案发,其所收受老张2万元压岁红包一事涉嫌受贿,之后,县检察院以吴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说法】就常情而言,新春之际,故友亲朋之间的一些人情往来,长辈给晚辈压岁红包,都属于传统习俗,无可厚非。但如今,传统的有礼有节已然异化、变味,压岁红包也成为别有用心者走门子送礼的一个很好的借口。有的人,为获取某种不当利益,往往在逢年过节或者乘目标人家里婚丧嫁娶之机,送上红包或者贵重礼物。这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情形涉嫌行贿,如果收礼人因此许诺、着手,甚至已经为送礼人谋取了利益,则属于受贿性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只要涉案数额超过5000元,或者累计超过5000元,就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本案中,老张的大方和吴某的笑纳,双方心照不宣,这其中的压岁红包无疑已经背离了传统本义,而且,吴某事后也确实利用自己职权之便为老张谋取了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于老张来说,如果获取的项目承建权属于不当得利,则其送红包的行为就构成行贿罪。
春节红包,不可冲抵加班费
【案例】2015年春节期间,某制衣公司因生产需要,安排孙某等10名员工春节3天加班。大年初一那天,公司给孙某等人每人发了300元的红包。春节假期过后,公司通知孙某等人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补休,而孙某等人不同意补休安排,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经发了加班费(即每人300元红包)。此后,在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过问下,孙某等人拿到了加班工资。
【说法】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的机会,坚守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依法如数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规避加班工资的支付,也不能以发放红包的形式予以替代。这是因为,红包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码事,前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褒奖,或有节日慰问之意,类似奖金或礼金,给多给少全凭自愿,并无硬性标准;而加班工资就不同了,这是对于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节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有法定的支付比例和计算方法,理应专门支付。本案中,制衣公司声称所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遇到拒付加班工资情形时,可以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律师 潘家永
送收压岁红包,当心犯罪
【案例】老张是当地有名的建筑包工头,听说某村要实施村庄改造,为了拿下该工程项目,老张逢年过节就往该村包村镇干部吴某家里走动,送些烟酒,吴某爽快笑纳。2014年除夕之夜,老张再次来到吴某家里拜年,临走时塞给吴某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红包,说是给吴某孙子的压岁钱。这么一来二往,就到了2015年3月。在村庄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吴某暗地里给老张帮了不少忙,老张最终顺利拿到了项目承建权。后来,有人向县纪委反映该村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吴某案发,其所收受老张2万元压岁红包一事涉嫌受贿,之后,县检察院以吴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说法】就常情而言,新春之际,故友亲朋之间的一些人情往来,长辈给晚辈压岁红包,都属于传统习俗,无可厚非。但如今,传统的有礼有节已然异化、变味,压岁红包也成为别有用心者走门子送礼的一个很好的借口。有的人,为获取某种不当利益,往往在逢年过节或者乘目标人家里婚丧嫁娶之机,送上红包或者贵重礼物。这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情形涉嫌行贿,如果收礼人因此许诺、着手,甚至已经为送礼人谋取了利益,则属于受贿性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只要涉案数额超过5000元,或者累计超过5000元,就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本案中,老张的大方和吴某的笑纳,双方心照不宣,这其中的压岁红包无疑已经背离了传统本义,而且,吴某事后也确实利用自己职权之便为老张谋取了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于老张来说,如果获取的项目承建权属于不当得利,则其送红包的行为就构成行贿罪。
春节红包,不可冲抵加班费
【案例】2015年春节期间,某制衣公司因生产需要,安排孙某等10名员工春节3天加班。大年初一那天,公司给孙某等人每人发了300元的红包。春节假期过后,公司通知孙某等人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补休,而孙某等人不同意补休安排,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经发了加班费(即每人300元红包)。此后,在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过问下,孙某等人拿到了加班工资。
【说法】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的机会,坚守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依法如数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规避加班工资的支付,也不能以发放红包的形式予以替代。这是因为,红包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码事,前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褒奖,或有节日慰问之意,类似奖金或礼金,给多给少全凭自愿,并无硬性标准;而加班工资就不同了,这是对于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节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有法定的支付比例和计算方法,理应专门支付。本案中,制衣公司声称所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遇到拒付加班工资情形时,可以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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