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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铁路运输检察体制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逐步改变了"检企不分"的局面,司法属性更加突出。但是,受制于铁路运输检察院专门性和属地化及其相互关系的影响,在管理权和管辖权方面仍然存在着暂时性矛盾与脱节。建议在现有铁路检察体制的基础上,整合航空、水运、海事等交通运输检察院,成立专门的交通运输检察院,发挥专门检察机关的优势,并在管理体制上实现完全属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