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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出口贸易中仍在大量使用信用证,但是在对信用证的认识上却存在着误区。信用证并不是一种对出口方最安全的结算方式,而保兑信用证也不能说是对出口方最为有利。认识并纠正在信用证认识上的误区,对我国出口企业扩大国外销售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保兑信用证;风险;误区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在我国,信用证结算方式仍占50%左右。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在对信用证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目前,在对信用证的认识上,主要存在两大误区:
一、误区一:信用证是一种对出口方最安全的结算方式
在现行的诸多介绍贸易结算方式的书籍中,信用证往往被认为是对出口方最为安全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一般认为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出口收汇就得到了安全保障。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企业信用证交易的坏账率高达5%,而与此相比,据不完全统计,欧美企业贸易额中80%~90%采用非信用证交易,坏账率仅为0.25%~0.5%。由此可见,信用证不能与安全收汇划等号。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对出口方而言,存在着下列风险:
1.信用证制度本身存在的风险
(1)“相符交单”原则引起的拒付风险。信用证是一种纯粹单据业务,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二条的解释,“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而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对出口方来说,要做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UCP600》的相关条款相一致虽有难度,但并非不可能,而要做到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却非常困难。因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国际上对于何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也是众说纷纭。虽然国际商会制定了《關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但此“实务”却非彼“实务”。
(2)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因此,如果开征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收汇就没有保障。
2.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1)伪造或变造信用证带来的风险。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或进口商与已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立信用证等直接寄出口商,若出口商麻痹大意,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2)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所引起的风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一般是指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约束,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信用证并不是一种对出口方最安全的结算方式,它要求业务员熟练掌握信用证业务知识,通晓《UCP600》和《ISBP》,只有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有了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运用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
二、误区二:保兑信用证对出口方最为有利
使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行要收取信用证金额2%o左右的保兑费。理论上,保兑费应由进口方承担,但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都由出口方承担。这样就增加了出口方的费用负担,并且使出口方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如果将保兑费计入到出口成本中,则势必会抬高价格,削弱产品竞争力;如果不将保兑费计入到出口成本之中,则又降低了出口方的利润。
出口方在交单时,又面临另一个两难选择:单据交给开证行还是保兑行?
如果要享受保兑信用证的好处,则需将单据直接交给保兑行。但由于保兑行审单的结果并不能约束开证行,保兑行担心一旦向受益人付了款,而开证行却认为单据不符而拒绝偿付,保兑行又不能强行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由于是开证行而不是保兑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押金,一旦开证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可能的损失可以由开证押金来弥补,但保兑行却必然会受到损失。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保兑行审单比开证行更为严格,更为挑剔。
因此,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相比,不但费用更高,且风险更大。使用保兑信用证,纯属画蛇添足。
关键词:信用证;保兑信用证;风险;误区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在我国,信用证结算方式仍占50%左右。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在对信用证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目前,在对信用证的认识上,主要存在两大误区:
一、误区一:信用证是一种对出口方最安全的结算方式
在现行的诸多介绍贸易结算方式的书籍中,信用证往往被认为是对出口方最为安全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一般认为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出口收汇就得到了安全保障。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企业信用证交易的坏账率高达5%,而与此相比,据不完全统计,欧美企业贸易额中80%~90%采用非信用证交易,坏账率仅为0.25%~0.5%。由此可见,信用证不能与安全收汇划等号。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对出口方而言,存在着下列风险:
1.信用证制度本身存在的风险
(1)“相符交单”原则引起的拒付风险。信用证是一种纯粹单据业务,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二条的解释,“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而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对出口方来说,要做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UCP600》的相关条款相一致虽有难度,但并非不可能,而要做到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却非常困难。因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国际上对于何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也是众说纷纭。虽然国际商会制定了《關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但此“实务”却非彼“实务”。
(2)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因此,如果开征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收汇就没有保障。
2.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1)伪造或变造信用证带来的风险。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或进口商与已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立信用证等直接寄出口商,若出口商麻痹大意,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2)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所引起的风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一般是指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约束,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信用证并不是一种对出口方最安全的结算方式,它要求业务员熟练掌握信用证业务知识,通晓《UCP600》和《ISBP》,只有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有了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运用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
二、误区二:保兑信用证对出口方最为有利
使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行要收取信用证金额2%o左右的保兑费。理论上,保兑费应由进口方承担,但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都由出口方承担。这样就增加了出口方的费用负担,并且使出口方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如果将保兑费计入到出口成本中,则势必会抬高价格,削弱产品竞争力;如果不将保兑费计入到出口成本之中,则又降低了出口方的利润。
出口方在交单时,又面临另一个两难选择:单据交给开证行还是保兑行?
如果要享受保兑信用证的好处,则需将单据直接交给保兑行。但由于保兑行审单的结果并不能约束开证行,保兑行担心一旦向受益人付了款,而开证行却认为单据不符而拒绝偿付,保兑行又不能强行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由于是开证行而不是保兑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押金,一旦开证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可能的损失可以由开证押金来弥补,但保兑行却必然会受到损失。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保兑行审单比开证行更为严格,更为挑剔。
因此,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相比,不但费用更高,且风险更大。使用保兑信用证,纯属画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