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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核心内容是,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对选举权的制度安排,无疑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窗口,因而此举堪称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一步。
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我国的城镇人口仅占全国人口的13.26%,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为实现工人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方向,选举法规定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为1∶8。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又历经4次修改,选举法规定的比例一直为1∶4。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是有道理的。然而时过境迁,随着社会的发展,1∶4的比例规定显然存在弊端,缺少科学性和民主性,在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很少,反映农民的诉求必然受到影响。公正地讲,“三农”问题之所以在今天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难题,固然跟中国的城乡二元化传统治理模式、经济发展方式、人口结构等因素密切相关,追根溯源,与农民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缺乏与市民相对等的博弈能力不无关系。
平等是天赋权利、自然权利和基本人权。平等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中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投票权平等,“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活动中只有一次投票权”,这体现了公民之间的平等;二是代表名额分配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等,一票一值。” 根据社会发展调整合适的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也就构成了我国选举制度中城乡比例不断变化的原因。邓小平同志在1953年《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就直言不讳地指出:“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我们知道,此次修改选举法着重体现以下原则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这三个平等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提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把民主上升到“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高度固然令人振奋,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关键在于完善人大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最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为完善人大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民主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积累,需要民主思想和细节事例一点一滴地推进。而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城乡人口选举实现同票同权,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有利于调整人大代表的构成,反映多种利益需求,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不过,实现城乡选举权平等,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选举水平,切实保障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的话语权;还需要与整个人大制度的发展创新相结合,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推动民主政治的前进步伐。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楚天主人编辑部)
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我国的城镇人口仅占全国人口的13.26%,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为实现工人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方向,选举法规定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为1∶8。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又历经4次修改,选举法规定的比例一直为1∶4。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是有道理的。然而时过境迁,随着社会的发展,1∶4的比例规定显然存在弊端,缺少科学性和民主性,在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很少,反映农民的诉求必然受到影响。公正地讲,“三农”问题之所以在今天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难题,固然跟中国的城乡二元化传统治理模式、经济发展方式、人口结构等因素密切相关,追根溯源,与农民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缺乏与市民相对等的博弈能力不无关系。
平等是天赋权利、自然权利和基本人权。平等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中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投票权平等,“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活动中只有一次投票权”,这体现了公民之间的平等;二是代表名额分配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等,一票一值。” 根据社会发展调整合适的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也就构成了我国选举制度中城乡比例不断变化的原因。邓小平同志在1953年《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就直言不讳地指出:“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我们知道,此次修改选举法着重体现以下原则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这三个平等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提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把民主上升到“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高度固然令人振奋,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关键在于完善人大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最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为完善人大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民主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积累,需要民主思想和细节事例一点一滴地推进。而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城乡人口选举实现同票同权,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有利于调整人大代表的构成,反映多种利益需求,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不过,实现城乡选举权平等,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选举水平,切实保障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的话语权;还需要与整个人大制度的发展创新相结合,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推动民主政治的前进步伐。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楚天主人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