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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年近六旬的陶年根从安义县看守所押往南昌中级人民法院。那天,南昌的天气反常的阴冷,上午7点半左右,南昌中院现场已拉起了警戒线。8时许,来参加旁听的人群已是黑压压的一片。法院的工作人员把守着刑庭第二审判庭的大门口,认真地核对着旁听人员的身份证并进行严格的安检。
“把被告人陶年根带入法庭!”上午9点,庭审正式开始,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陶年根被带入法庭。他中等个,偏瘦,头发不多,走路时微躬着腰,本人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老些。
容纳百余人的旁听席显得很拥挤,“原本是在大庭开庭的,但考虑到安检问题,最终还是放到了二庭。”知情人士表示。容纳百人旁听的第二审判庭似乎还显得不够。公诉方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共四名检察人员出庭,可谓阵容庞大。
挪用6893万工伤保险基金
1949年,陶年根出生于南昌市,大专文化,从1993年起担任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主持工作,1995年至2007年一直担任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在此期间,陶年根经常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各大媒体也能见诸这位官员论述就业、社会保障政策之高见。一位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的女职工说:“他(陶年根)人很聪明,脑子灵,也很能说。”这位职工所指的其头脑灵活从他挪用基金案件就能得到印证。
1993年,南昌市劳动局开始筹划建设南昌市劳动医疗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南昌市康复中心)。1995年,升任局长的陶年根不顾有些人反对,力主建设南昌市康复中心这个项目。
检方调查材料显示,康复中心大楼没钱盖,陶年根每次都亲自主持研究项目相关建设及拨款问题的会议,康复中心大楼的6000多万元资金都从工伤保险基金里筹集,每笔款项的支出都经得他的同意。1996年12月,南昌市康复中心项目正式开工建设,2004年12月工程基本竣工并投入使用,至此,该项目累计投入资金6228万元,全部来源于工伤保险基金。而按照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专门用于工伤救助,不能作为它用。
雄心很大的陶年根并不满足于建一个康复中心。19g7年,他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九江市星子县建设太乙村康复中心,为了让工程顺利上马,竟称这是作为南昌市医疗康复中心的第二期工程,理所当然,资金也从工伤基金中拨付。在争议中,该项目于1999年在未经立项审批的情况下动工建设,动用工伤基金455万元。2D05年,南昌市审计局审计发现市劳动局擅自将资金投入太乙村康复中心后,劳动局才补办了立项审批手续。
6000多万元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工伤保险基金如何节余这么多呢?证人王少林道出了其中的秘密。王少林说:“兴建康复中心的资金在工伤保险结余资金中分年列支,每年列支金额不超过节余额的40%,而这个比例是由陶年根主持会议拍板,这没有什么依据,而在康复中心工程建设的资金使用实际中远远超过了40%这个比例。”
当庭辩解“挪用不是由我决定的”
检方指控,陶年根自1993年6月至2005年3月在担任南昌市劳动局副局长、局长期间,违反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征缴原则,指使基金管理机构长期超支征收工伤保险基金,致使基金节余过大,累计节余9493万余元。而身为基金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陶年根,未经合法批准,越权擅自决定将节余基金中的6893万余元投入基本建设项目。至案发时,所动用的基金分文未能收回,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检方材料显示,1995年2月,身为局长的陶年根置国家关于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于不顾,多次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工伤保险基金投入建设南昌市康复中心,该项目累计投入资金6228万元,全部来源于工伤基金;1997年陶年根主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投资建设九江县太乙村康复中心项目。该项目于2001年完工投入经营,项目总投资760万元,其中动用工伤基金455万元。
“这些资金的投入是经过科学测算,报有关上级部门批准的,经部门研究定下来的,不是由我决定的。”陶年根扯着嗓门极力辩称。据此,他认为自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陶年根的辩护律师李云龙认为“滥用职权罪不成立”,因为没有造成资金重大损失的司法鉴定的证据,起诉书指控的南昌市康复中心等三个项目是因为陶“滥用职权”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陶年根擅自决定将工伤保险基金中的人民币6683,45251万元投入基本建设项目,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至案发时,所动用的基金分文未能收回,如果一旦发生大范围的工伤赔付事件,工伤基金将不能及时到位赔付,存在极大隐患。此外,被告人陶年根违反了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的规定,超支征收基金,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妨害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征缴,上述行为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被告人陶年根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至于检方指控被告人陶年根动用工伤保险基金购买职工宿舍,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另外,在担任局长、副局长期间,陶年根不仅挪用巨额基金,其受贿金额也惊人,达到567万元之巨。让人意外的是,他的不少受贿活动都是由老婆出面张罗,老婆陈金凤承担了一个受贿上的“贪内助”角色。更荒唐的是,在法庭上面对检方的受贿指控,他竟面无惧色:“这个要问老婆,我不知道,我老婆也没告诉我收了钱。”
2008年10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陶年根因受贿567万余元和滥用职权致使工伤保险基金6893万余元被挪用至今无法收回,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陶局长的晚年只能在牢狱中一声叹息了。
案后:社保基金黑洞如何堵
“社保基金难自保”,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李绍光表示,“根本性的体制问题未得到解决。”缺失最基本的信托责任承担者被认为是社保基金屡被挪用的主要原因。李绍光说,尽管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保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与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分开。但实际上这只是“行政体系内部的分开,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分开,极容易产生操作风险”。
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又同时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使得养老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实际上形 成了“儿子”管“父亲”的局面。历次对社保基金检查所暴露的问题无不说明这一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材料说,在很多地方,地方政府修路、建学校,甚至发工资缺钱时,都“首先想到挪用社保资金”。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被视为解决信托人缺位的一个可能的办法。但是,从成立的那天起,它就似乎只是个名义——只在极个别的省份,才挂有实打实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牌千。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许方教授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如果没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监督委员会,那么社保基金的监管就始终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说,中国很多学习西方的监管制度徒有其表。在她看来,西方公共基金监管制度之所以有效,就在于有一个独立于政府、而向基金利益相关人负责的机构。“譬如美国的医保基金,专门的委员会独立于政府,享有独立的财政经费,只对议会负责。”
独立监管机构的缺位,所造就的是社保基金左右为难。在上海社保基金案后,国务院再次强调,社保基金只能存在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国务院的三令五申并没有妨碍各级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对社保基金进行其他市场化的商业投资。但是,保值增值是任何公共基金的应有之义。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钧认为,在存银行和买国债回报率十分低的情况下,你很难说把社保基金存在银行、购买国债损失大,还是允许地方政府投资所造成的损失大。这意味着,即使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完全不作为,既不违规违纪,也不作投资,那也未必就是一个合理的局面。据统计,我国社保基金的管理成本为3%,而国际上一般是1%左右。但是,从基金回报看,2004年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回报率为3.3%,小于国际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长期债券平均6%的实际收益率。
不仅仅是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农保基金、失地农民和小城镇保险基金,甚至预防艾滋病专款基金等等公共基金,无不面临着相同的境遇,这些境遇都面临着共同的制度制约。
也许,只有尽快立法才能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难题!
“把被告人陶年根带入法庭!”上午9点,庭审正式开始,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陶年根被带入法庭。他中等个,偏瘦,头发不多,走路时微躬着腰,本人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老些。
容纳百余人的旁听席显得很拥挤,“原本是在大庭开庭的,但考虑到安检问题,最终还是放到了二庭。”知情人士表示。容纳百人旁听的第二审判庭似乎还显得不够。公诉方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共四名检察人员出庭,可谓阵容庞大。
挪用6893万工伤保险基金
1949年,陶年根出生于南昌市,大专文化,从1993年起担任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主持工作,1995年至2007年一直担任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在此期间,陶年根经常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各大媒体也能见诸这位官员论述就业、社会保障政策之高见。一位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的女职工说:“他(陶年根)人很聪明,脑子灵,也很能说。”这位职工所指的其头脑灵活从他挪用基金案件就能得到印证。
1993年,南昌市劳动局开始筹划建设南昌市劳动医疗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南昌市康复中心)。1995年,升任局长的陶年根不顾有些人反对,力主建设南昌市康复中心这个项目。
检方调查材料显示,康复中心大楼没钱盖,陶年根每次都亲自主持研究项目相关建设及拨款问题的会议,康复中心大楼的6000多万元资金都从工伤保险基金里筹集,每笔款项的支出都经得他的同意。1996年12月,南昌市康复中心项目正式开工建设,2004年12月工程基本竣工并投入使用,至此,该项目累计投入资金6228万元,全部来源于工伤保险基金。而按照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专门用于工伤救助,不能作为它用。
雄心很大的陶年根并不满足于建一个康复中心。19g7年,他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九江市星子县建设太乙村康复中心,为了让工程顺利上马,竟称这是作为南昌市医疗康复中心的第二期工程,理所当然,资金也从工伤基金中拨付。在争议中,该项目于1999年在未经立项审批的情况下动工建设,动用工伤基金455万元。2D05年,南昌市审计局审计发现市劳动局擅自将资金投入太乙村康复中心后,劳动局才补办了立项审批手续。
6000多万元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工伤保险基金如何节余这么多呢?证人王少林道出了其中的秘密。王少林说:“兴建康复中心的资金在工伤保险结余资金中分年列支,每年列支金额不超过节余额的40%,而这个比例是由陶年根主持会议拍板,这没有什么依据,而在康复中心工程建设的资金使用实际中远远超过了40%这个比例。”
当庭辩解“挪用不是由我决定的”
检方指控,陶年根自1993年6月至2005年3月在担任南昌市劳动局副局长、局长期间,违反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征缴原则,指使基金管理机构长期超支征收工伤保险基金,致使基金节余过大,累计节余9493万余元。而身为基金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陶年根,未经合法批准,越权擅自决定将节余基金中的6893万余元投入基本建设项目。至案发时,所动用的基金分文未能收回,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检方材料显示,1995年2月,身为局长的陶年根置国家关于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于不顾,多次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工伤保险基金投入建设南昌市康复中心,该项目累计投入资金6228万元,全部来源于工伤基金;1997年陶年根主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投资建设九江县太乙村康复中心项目。该项目于2001年完工投入经营,项目总投资760万元,其中动用工伤基金455万元。
“这些资金的投入是经过科学测算,报有关上级部门批准的,经部门研究定下来的,不是由我决定的。”陶年根扯着嗓门极力辩称。据此,他认为自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陶年根的辩护律师李云龙认为“滥用职权罪不成立”,因为没有造成资金重大损失的司法鉴定的证据,起诉书指控的南昌市康复中心等三个项目是因为陶“滥用职权”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陶年根擅自决定将工伤保险基金中的人民币6683,45251万元投入基本建设项目,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至案发时,所动用的基金分文未能收回,如果一旦发生大范围的工伤赔付事件,工伤基金将不能及时到位赔付,存在极大隐患。此外,被告人陶年根违反了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的规定,超支征收基金,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妨害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征缴,上述行为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被告人陶年根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至于检方指控被告人陶年根动用工伤保险基金购买职工宿舍,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另外,在担任局长、副局长期间,陶年根不仅挪用巨额基金,其受贿金额也惊人,达到567万元之巨。让人意外的是,他的不少受贿活动都是由老婆出面张罗,老婆陈金凤承担了一个受贿上的“贪内助”角色。更荒唐的是,在法庭上面对检方的受贿指控,他竟面无惧色:“这个要问老婆,我不知道,我老婆也没告诉我收了钱。”
2008年10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陶年根因受贿567万余元和滥用职权致使工伤保险基金6893万余元被挪用至今无法收回,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陶局长的晚年只能在牢狱中一声叹息了。
案后:社保基金黑洞如何堵
“社保基金难自保”,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李绍光表示,“根本性的体制问题未得到解决。”缺失最基本的信托责任承担者被认为是社保基金屡被挪用的主要原因。李绍光说,尽管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保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与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分开。但实际上这只是“行政体系内部的分开,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分开,极容易产生操作风险”。
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又同时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使得养老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实际上形 成了“儿子”管“父亲”的局面。历次对社保基金检查所暴露的问题无不说明这一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材料说,在很多地方,地方政府修路、建学校,甚至发工资缺钱时,都“首先想到挪用社保资金”。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被视为解决信托人缺位的一个可能的办法。但是,从成立的那天起,它就似乎只是个名义——只在极个别的省份,才挂有实打实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牌千。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许方教授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如果没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监督委员会,那么社保基金的监管就始终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说,中国很多学习西方的监管制度徒有其表。在她看来,西方公共基金监管制度之所以有效,就在于有一个独立于政府、而向基金利益相关人负责的机构。“譬如美国的医保基金,专门的委员会独立于政府,享有独立的财政经费,只对议会负责。”
独立监管机构的缺位,所造就的是社保基金左右为难。在上海社保基金案后,国务院再次强调,社保基金只能存在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国务院的三令五申并没有妨碍各级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对社保基金进行其他市场化的商业投资。但是,保值增值是任何公共基金的应有之义。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钧认为,在存银行和买国债回报率十分低的情况下,你很难说把社保基金存在银行、购买国债损失大,还是允许地方政府投资所造成的损失大。这意味着,即使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完全不作为,既不违规违纪,也不作投资,那也未必就是一个合理的局面。据统计,我国社保基金的管理成本为3%,而国际上一般是1%左右。但是,从基金回报看,2004年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回报率为3.3%,小于国际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长期债券平均6%的实际收益率。
不仅仅是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农保基金、失地农民和小城镇保险基金,甚至预防艾滋病专款基金等等公共基金,无不面临着相同的境遇,这些境遇都面临着共同的制度制约。
也许,只有尽快立法才能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