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3条的适用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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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的相关规定,教练、医务等相关责任人员在负责监护和照顾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时,安排其在竞技体育赛事中非法、违规使用兴奋剂,若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将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损害未成年人运动员与残疾人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也侵犯我国对兴奋剂的监管秩序与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秩序。在具体适用上需要注意对此罪行为对象、“情节恶劣”的认定以及与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正确地理解与适用该规定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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