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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滞纳金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从而在税收执法实践中产生了滞纳金制度适用的困惑。本文首先认为存在这些差异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律没有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进行判定,进而从法理上阐述了税收滞纳金的性质,提出如果在《税收征管法》中把滞纳金界定为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时对国家的补偿,则在执法实践中关于滞纳金制度适用的各种疑惑都将消除。